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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审判中的“裁判员”制度(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选任程序的列席者:法官及法院书记官出席裁判员等选任程序,检察官和辩护人应当参加。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被告人参加裁判员等选任程序。审判长在裁判员等选任程序日期前两天,将裁判员候选人名册送给检察官和

  选任程序的列席者:法官及法院书记官出席裁判员等选任程序,检察官和辩护人应当参加。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被告人参加裁判员等选任程序。审判长在裁判员等选任程序日期前两天,将裁判员候选人名册送给检察官和辩护人,并允许其阅览裁判员候选人提交的质问票复印件。

  选任方式与质问:裁判员等选任程序不公开进行,由3位审理本案的法官主持,审判长指挥。当天不能完成选任程序的,法院可以另定日期。审判长可以对裁判员候选人进行必要质问。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也可以请求审判长对裁判员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质问。

  剔除权:检察官和被告人各有4人无须附理由的剔除权(当合议庭中裁判员为4人时,可以对3人提出不附理由剔除权)。同时,可以对1至3名候补裁判员提出不附理由的剔除权。当事人提出剔除权后,法院应当作出不选任裁定。在名额用完以后,如果还要申请裁判员候选人回避,必须附加理由,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回避。

  作出选任裁定:法院以抽签方式,从余下的裁判员候选人中,裁定选出6名裁判员;同时选出最多6名候补裁判员,并确定替补顺序。当法院选出的裁判员人数出现缺额时,应当按规定补充选任裁判员。

  裁判员的解任

  在下列情形下,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裁判员或者候补裁判员的职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宣誓;违反规定没有参加案件审理或评议,不适合继续履行职务;不能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泄露案件评议秘密,不适合继续履行职务;不具备担任裁判员资格;可能会不公正审判(限于此事发生后或知悉后);对裁判员候选人的质问票进行虚伪记载,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虚伪陈述,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在审判庭上不遵守审判长指挥,或者有暴力言语等不当言行,妨害审理程序顺利进行。

  法院受理上述请求后,根据具体情形,作出驳回请求或者解任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的裁定。驳回裁定应当事先听取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给予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陈述意见的机会。当事人对驳回裁判可以提出异议。对异议申请作出的裁定,可以在1日内提出即时抗告。

  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被选任后,出现规定事由而难以执行职务时,可以申请辞任其职务。法院认为其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解除职务的裁定。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解除裁判员或者候补裁判员的职务。

  案件审理终结后或者裁定由法官审理时,裁判员和候补裁判员的职务终止。因此,日本裁判员选任不像参审制国家和地区那样,实行固定的任期制,而是采取一案一选的方式,案件审理结束后,裁判员的职务即告终止。也就是说,日本裁判员履行职务只限于审理一起案件。在这一点上,日本吸收了陪审制的要素。

  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是裁判员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裁判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都是重罪案件,而且必须在很短的时间(3日)内完成审判任务,为了让作为外行的裁判员能够快速掌握案情,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有关证据进行整理,固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审前准备程序由受命法官主持,受命法官是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的成员。裁判员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尚未选出;即便选出,为防止对案件形成预断,也不能让其参加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任务:一是确定诉因(审判对象)。明确诉因主要是为了划定法官的审理范围,同时方便被告人行使防御权,防止发生突袭裁判现象。因此,审前准备程序应当核实检察官关于诉因的记载是否明确,即行为人是否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手段是否确定,行为人触犯了何种法律等。二是整理争点。就是将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以便保证随后的审判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三是处理证据调查申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法官如果不同意证据调查申请,应当作出驳回裁定。在确定证据调查的种类后,应排定庭审中证据调查的顺序。四是证据开示。证据开示主要是检察官将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对被告人开示,使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告人能够在案件信息方面取得同检察官平等地位,让控辩双方保持武器对等。如果案件需要鉴定,也应当在准备程序中完成。

  检察官和辩护人必须参加审前准备程序。如果被告人没有选任辩护人,审判长应依职权为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享有沉默权,可以不参加审前准备程序。但是,在日本,被告人是案件调查的对象,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仍然可以要求被告人出席审前准备程序。

  参加庭审程序

  裁判员和候补裁判员应当按照通知的日期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法庭上,裁判员同法官一起坐在审判席上,法官坐在审判席的中间,审判长坐在审判席的最中间,6名或4名裁判员分别坐在法官两侧,候补裁判员坐在裁判员的后面。在开庭审理前,裁判员不得接触来自于检方和辩方的诉讼资料。在案件审理期间,裁判员禁止接触媒体,也不得对外发表或泄露相关案情。

  日本的案件开庭审理程序通常分为开头陈述、证据调查、被害人陈述和最后总结等几个阶段。

  开头程序。开头程序由检察官开始,检方简单且明确地说明起诉状的内容和诉讼主张。辩方针对检方所提出的起诉内容,提出相应的答辩主张。通过开头程序,可以反映审前准备程序中整理出来的争点和大概案情,有利于裁判员尽快进入审判状态。

  证据调查。证据调查要紧紧围绕审前准备程序整理出的争点进行,以争点为中心展开,不能在争点之外提出证据。在证据调查中,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要严格分开。证据调查时,法庭应通过言词形式对证据进行调查。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大型屏幕,配合适当的照片、图面或模型展示证据。在证据调查过程中,裁判员同法官一样,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或被告人进行讯问。如果需要在法庭外讯问证人或者其他人员,裁判员及候补裁判员应当在场。

  被害人陈述。在裁判员审理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检察官申请参与审判程序;检察官除非有相当的理由,不得拒绝。被害人在法庭中坐在检察官旁边,全程参与审判,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出席法庭的被害人及其律师可以在法庭上陈述意见。被害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陈述意见或者对证人进行询问,并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裁判员可以质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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