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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查明、认定制度的构建_时延安(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时延安 发布时间:2017-07-08
摘要:有权提起死因查明、认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为死者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死者家属的范围,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 “ 近亲属 ” 的规定,即死者的 “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其他利害关系

有权提起死因查明、认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为死者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死者家属的范围,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近亲属的规定,即死者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死者的其他关系紧密的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属;死者单位;死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等。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分析,将有权提起这一程序的主体范围适当扩大,有利于及时发现导致非正常死亡的原因,避免因死者家属怠于主张而导致时过境迁,死因无法查清而无法认定。

死因查明、认定程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因为没有被告而不能呈现出控辩审三方结构,不过,基于对这一程序设计的基本理念,该程序仍是一个司法程序,即由法院进行审理,因此,这一程序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1)启动这一程序的权利,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组织查明并认定死者的死亡原因;(2)要求回避的权利,即要求法官、书记员等人员予以回避;(3)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权利;(4)要求法庭开庭审理并参加庭审的权利;(5)在死因查明阶段,参与及见证死因查明阶段重要程序的权利。在死因查明工作中,尸体解剖及法医鉴定是最为重要的查明程序。作为死者最亲近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参与并见证尸体解剖的全过程,并享有在尸体解剖过程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利。在死因查明中,死者死亡时在场证人的证言至关重要。(6)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如果有关单位留存了死亡现场视频监控资料,死者亲属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申请查看。(7)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即邀请专业人士帮助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以及形成的过程,并在法庭上协助当事人发表专业意见。(8)对法庭认定死因的裁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复核的权利。对于律师,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律师具有调查权和阅卷权。

(四)死因查明、认定程序的主要问题

鉴于死因查明、认定程序的特殊性,该程序宜采取特别程序,而不能适用现有的诉讼程序。该程序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

1.立案环节,即法院对提起的死因查明、认定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相关请求,结合适用这一程序的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不符合适用这一程序的标准,但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其他诉讼程序的,建议提出请求人另行提起诉讼。

2.查明程序,即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医管理体制,法医主要在两个管理体系内从事尸体检验工作。一是在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从事法医鉴定工作,主要服务于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法医鉴定;二是受司法鉴定机构委派,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20163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是一项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科学分析工作,司法鉴定人要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目前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对司法鉴定的终局性结论并无程序上的规定,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多次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在死因查明制度设计中对委托尸体检验鉴定的程序规定,因而在死因查明、认定程序的构建中,原则上只能鉴定一次,除非法院在认定死因过程中,发现相关鉴定过程存在违规操作并影响鉴定结果的,法院可另行委托鉴定。在尸体解剖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

3.认定程序,即法院基于死因鉴定意见进行判断的过程。将死因认定环节与查明环节相区分,其意义即在于,使认定环节成为查明环节的一道制约,因而在认定环节,法官要对死因鉴定形成的过程、鉴定人、鉴定方法等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官应根据法律标准进行判断。而后,人民法院应作出该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死因认定结论的裁定,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该案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结论。值得强调的是,法官在认定过程中,不能过分依赖鉴定意见给出结论,而应对该意见进行充分审查,排除鉴定错误的可能性。

六、结语

人命关天。死因查明与认定问题,是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检验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现有死因查明的实践,虽然在多数情形下,能够解决由非正常死亡事实导致的纠纷,但在一些复杂的、广受关注的案件里,现有做法实在是捉襟见肘。为此,应以法治思维为引导,积极借鉴英美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系统规划、科学构建,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社情的死因查明、认定制度。

死因查明、认定制度的构建,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加以实现。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可以选择的思路有四个:一是制定单独的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加以规定;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特别程序;三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特别程序;四是在治安管理法处罚中规定专门章节。比较而言,第一种思路比较便利,也便于在立法上操作,而且从案件性质看,这一制度本身并非一个诉讼程序,放在诉讼法中不太合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以规定,也是可行的,但该法主要就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适用及其程序问题进行规定,在其中规定法院的审理程序可能会引起争议。

责任编辑:时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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