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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理念及方法_袁志(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24
摘要:民刑交叉问题来源与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界限的模糊,来源于刑法与民法价值目标的不同,也来源于归责机制和构成要件的不同,也于重刑轻民的观点有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长期的追诉者角色,重从刑事角度考虑问题,强调

民刑交叉问题来源与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界限的模糊,来源于刑法与民法价值目标的不同,也来源于归责机制和构成要件的不同,也于重刑轻民的观点有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长期的追诉者角色,重从刑事角度考虑问题,强调的是构成要件思维和实质思维以及有罪必罚的思维,容易出现将本可以用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的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和调整,这既不利于权利的保障,也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把一些不适于用刑法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出现本身应当进行实质判断的,简单通过形式判断将其纳入刑法调整,如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骗取贷款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要件,但行为实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应不因当入罪?行为人骗取贷款的数额较大但案发后归还没有导致国家信贷资金的损失,应不应当追诉?从形式的角度可以追诉,但从实质的角度,这种追诉是否具有价值和意义?是否具有可罚性?追诉之后是否能够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的犯罪目的?都不无疑问。

再以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为例,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上,是采用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应不应当考虑现实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性?该不该考虑到入罪门槛降低会影响和制约到经济生活的发展?形式分析判断重要还是实质分析要紧?  

个人理解,很多检察机关指控为合同诈骗,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虽然有原因是由于证据问题,但更多是是由于理念问题。法院更倾向于能够用民事、行政调整的行为,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而检察机关更倾向于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因为刑事诉讼的过于强势,很容易破坏民商事独立的原则。处理民刑交叉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且涉及到理念的调整,而且技术问题好解决,理念更新困难。我们在处理民刑交叉问题时,不仅要有入罪思维,更要有出罪思维,刑法不仅是严厉的,而且更应该有一张慈父的脸,对存在争议和模糊的问题,能够非犯罪化处理的尽量非犯罪化处理,交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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