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量刑如此悬殊,是因为一审撇开行为的防卫性质,二审则认为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尽管量刑结果大有不同,却在客观上一致反映了“世故思维”的性质及其危害。何谓世故思维?就是说,思维的两面性,既考虑正方的因素,又考虑反方的因素,然后综合平衡,将思维的正义性与独立性淹没于俗不可耐的思维结果之中。很显然,世故思维是庸俗人生哲学的一种。它好不好呢?对于通常小事,无伤大雅;对于具有诱导作用的大事,则非常不好,就像一棵毒苗,遗害无穷。 世故思维是所有保守主义的盾牌,永远无法维护广大人群的正当要求,永远无法成为社会正义的路标!保守主义之所以成为保守主义,就在于知道前方的风险而不肯舍生取义!这也是古语“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人生哲学的反用。 世故思维及其保守主义的必然结果,就像一个将要出嫁的老太婆,无论怎样打扮都无法遮掩其年龄的事实,最后勉强“过关”,算是对自己与旁人的一次体面的交代。若反映在最普通、最幼稚的刑案侦破与审判领域的思维上,那会怎样呢?一定是:进屋便是盗窃,嫖娼便是强奸,打死人便是故意伤害,防卫便是过当。何以产生这样武断呢?那是对失窃的最好回答,那是对报案人的最好回答,那是对死者的最好回答,那是对防卫的最好回答。 纵观于案,按照世故思维的标准,一审判决比二审判决少了许多幼稚,判处于无期徒刑那是对死者亲属的最大安慰。二审判决叫不伦不类!当局不是苦境中的于欢,如何断定于欢的防卫属于过当了呢?就凭结果?就凭从量刑上根本改变一审的判决也算是对社会的一次“正义”的交代?若要摒除世故思维,维护法制思维的独立性与正义性,只有两种判决是正确的:一是正如一审所判;一是宣告无罪。没有什么中间状态! 说判处无期徒刑也正确,那是方便说,只是相对于5年来得正确,来得有“胆气”,并不是要维护它在思维的“开始阶段”(可能很长、很曲折)及其动机完全可能充满着的那种“世故思维”的特征。 中午,草于书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