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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业自由而斗争——《职业自由及其限制》序_guyan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平民法理(周永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3
摘要:——《职业自由及其限制》序 【《职业自由及其限制》已经由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出版时有个别修改,引用请见纸质书。】 这本书论述的主题是职业自由,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这是一个相当陌生的话题。不过,相信大家对美国新总统特朗普并不陌生。

——《职业自由及其限制》序

【《职业自由及其限制》已经由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出版时有个别修改,引用请见纸质书。】

这本书论述的主题是职业自由,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这是一个相当陌生的话题。不过,相信大家对美国新总统特朗普并不陌生。这位早已过了70岁的美国老翁当上了总统,他没有因为超过70岁而不能当总统,他更没有因为党派问题而被拒之门外——他当选的时候美国在民主党人的“领导”下,而他是共和党人。说这件事您可能不感兴趣——毕竟没有几个人能当总统。还是让我们来聊聊国人习以为常的事情。2001年,福建省教师资格检查中有一条规定是:男教师的身高不低于1米6,女教师身高不低于1米5。王老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但他只有1米57,医生在他的身高栏上写上“不合格”,这意味着他将丢掉已经端了将近10年的教师饭碗。一个京外人要在北京落户,可谓势比登天,而没有北京户口你能在北京就职么?连开个出租车都别想!律师要年检,通不过就别想从业,律师还要分级,使你只能在圈定的小范围内执业。年年竞争得你死我活的公务员考试及招录,更是限制无数:年龄、姓城姓乡、党派、学历,更有许多岗位只对“自己人”开放。女同胞们的遭遇肯定更加刻骨铭心:数不清的机关、企业明目张胆地拒绝女姓。前几年,不少想跳槽的专家可能有过这样的经历:想换个地方,但是拿不到原单位的档案。现在还有一些教学科研人员在正常从事职业时因为“出言不慎”而受处罚甚至被“请出”。这一切都是职业自由问题。

职业自由是依法选择职业、执行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应当注意,这里的“法”主要指制定法,但不仅仅是制定法,它还包括超越制定法的“自然法”或者现代法律的精神。如果仅仅指制定法,那么,一旦法律禁止职业自由,职业自由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说,职业自由是法律内的自由,但是法律对职业自由的限制又必须受到职业自由这一现代法律精神的限制,立法者有保障职业自由的义务。在现代国家,不合理地限制职业自由的立法将会受到司法审查而失去“法”的属性或规范效力。

然而,职业自由有什么意义?“包分配”制度不是很好吗?否,职业自由对于个人、对于社会、对于政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职业自由对于个人价值的实现与人格发展的意义是再怎么说也不会过分的。如果不能自由地从事职业,个人的生存就失去了物质基础。不仅如此,职业自由是个人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的条件,如果只能从事“低贱”的、低收入的职业,就不可能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职业自由还是个人价值实现的条件。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分成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是最高的需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当然离不开职业自由。从权利实现的角度来看,职业自由是横跨自由权与平等权两个权利领域的重要权利,如果职业自由受到侵犯,就可能不仅侵犯了自由权,而且同时侵犯了平等权、参与权。职业自由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对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使个人在公权力面前直起腰来。所以,职业自由与人的全面发展息息相关。如果一个人生下来就因为地域、种族、身份、性别等等这些非本人所能左右的条件所束缚,或者受到他的政治倾向所限制而失去职业自由,他将失去多少创造、想象的空间?他怎能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与自由发展?诚如启蒙哲学大师黑格尔所言:“人无工作,一如无物。”

既然职业自由是个体发展的前提条件,那么,职业自由对于社会本身的发展的意义也就一目了然了。社会的创造力来自个体,职业自由为个体创造力的发挥提供了规范保障,由享受职业自由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必然充满活力。相反,当职业由政治权力或不利的社会地位强加于个人时,从业就成为个体的重轭,希冀如负重轭的人充分发挥创造性是不可能的。职业自由对于社会的另一个意义是,它增进社会的和谐。如果没有职业自由,人与人、行业与行业间就会产生隔膜、嫉妒甚至仇恨;相反,职业自由为个体的选择提供了充分的机遇,增加了社会流动性,势必增加各行各业间的相互理解,增进社会的和谐。如今颇受诟病的所谓“社会互害”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职业自由不足而带来的社会流动性低下所导致。

职业自由也是一个正义社会的必要条件。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大原则中就包含了“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公职与地位被少数人垄断甚至世袭,其不公正是不证自明的,因为公职不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事关政治决策,因此,公职被垄断即意味着政治决策权的垄断,这样的决策体制下必然产生严重的社会不公。公职垄断正是中世纪社会的主要弊端,也是中世纪最终被现代社会所取代的重要原因。

职业自由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职业自由作为权利主要是一种私权利,但不仅仅是私权利,其中担任公职的权利就是公权利,如果公职为个别集团所垄断,则毫无疑问将损害现代政治制度,严格说来,这样的制度不具备现代性。另外,职业自由作为针对国家的“消极防御权”,它具有对抗权力滥用、促进政治清明、反对腐败的政治意义。

职业从不自由到自由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职业自由是身份社会的瓦解带给人类的礼物,它是契约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

古代身份社会无不存在种种职业禁止或职业垄断,从事不同职业是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职业垄断之最非古印度的种姓制度莫属。在那里,婆罗门职事思想教化,刹帝利担任军职(公务员?),吠舍从事农耕,首陀罗则串街走巷出卖手艺。最不堪的是“贱民”或曰“不可接触者”,他们只能从事洗衣、清扫、屠宰、殡葬等所谓“不洁行业”。低种姓的人若是从事了高种姓的职业,则被认为是犯了罪。即使在民主的希腊,担任公职的权利也一度为贵族所垄断。古代中国在这方面要好于印度。古代中国农、工、商互通,三教九流也没有听说有什么法律上的“入流禁止”,不过,低等级的臣民(例如部曲、惰民、乐籍、乐户、疍户、官妓等等)一生下来就被固定在种种“低贱”的职业上,而且世代罔替。中国古代还存在一种“官奴制”,官奴们一出生他们的职业就被决定了——为皇室提供某种服务,例如清代的“包衣奴”。就公职的开放性而言,前科举时代官员职位的取得主要依仗血统,“高贵血统”的人组成特殊的集团,他们相互提携,形成事实上的“集团世袭制”,官者世代为官,民者世代为民。科举考试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它除了排斥某些特殊的职业(例如商人)、政治上的不可靠分子(罪犯或罪犯之子孙)外,保持了适度的开放性。但是平等是谈不上的,因为与科举的“前门”同在的还有种种“后门”,加上科举的“高知识门槛”及对教育的垄断,使绝大部分人断了入士的念头。不过在法律上,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城乡藩篱是值得称道的。

中国告别中世纪走上职业自由之路殊属不易,且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平民法理(周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