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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温:贺卫方——职业化导向的法律教育

来源:清源论法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法学教育 华侨大学法学论坛(第十四期)职业化导向的法律教育——贺卫方教授2004年12月10日在华侨大学法学院的演讲 邹立刚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让我们热烈欢迎贺卫方教授的到来!(热烈的掌声!)首先,向贺教授介绍我们的听众。今天来到模拟法庭的
法学教育 华侨大学法学论坛(第十四期)职业化导向的法律教育——贺卫方教授2004年12月10日在华侨大学法学院的演讲 邹立刚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让我们热烈欢迎贺卫方教授的到来!(热烈的掌声!)首先,向贺教授介绍我们的听众。今天来到模拟法庭的有我们法学院的老师,大概有十几个;然后就有来自泉州司法界的一些朋友;再有我们华侨大学法学院的一部分研究生和学生。我为什么要首先向贺教授介绍我们的听众呢?而没有首先介绍贺教授,他不会有意见的。贺教授是研究法律的,法律讲究公平。我们大家都知道贺教授的大名,但是贺教授不知道我们大家,为了求得公平,首先介绍我们的听众!(掌声)其次,介绍贺教授。贺教授有非常多的头衔,如果今天晚上我给大家一一介绍的话,那就不是贺教授的演讲,而成了邹立刚念贺卫方头衔的晚会,你们肯定会把我哄下台。但是我觉得他有个最重要的头衔要向大家介绍,我想大家也会有共识的。贺教授是我们中国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这个头衔是贺教授通过他对中国法学的贡献,自己给自己戴上了这个头衔。第二个可能是我封的,贺教授可能是中国法学界最有煽动力的法学演讲家之一。(持续的掌声!)我有非常多的证据,可以信手拈来来证明这个头衔戴在他头上是非常恰当的。我们大家知道,凤凰卫视请贺教授作了两场演讲。还有一个“贺卫方网站”,是不是呀?第三个证据呢!那就是这么多人站在这里,就证明了我的话是对的。在此,要跟广大听众和贺教授道歉!本来我们可以排一个更大的场所,比如,我和贺教授讨论了,可以安排礼堂。我们有近1200 个本科生,76个研究生,还有四、五十个教职员工,是可以安排那么大的地方的。但是,我觉得不公平,不能安排。这对贺教授不公平,因为他要费很大的精力来演讲;对大家也不公平,因为我们不可能像今天一样,直接地近距离地来一睹贺教授的风采。(掌声)下面,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欢迎贺教授的演讲!(持续、热烈的掌声)贺卫方教授:谢谢、谢谢!尊敬的邹院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尊敬的来自泉州司法界的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对我来说,来到华侨大学,可以说是重回一个故地。因为整整20年前,我曾有幸到过华侨大学一趟。1984年,我到厦门大学去开外国法制史“第二届全国年会”。开会期间,安排了一个旅游项目,到泉州旅游。经过4个多小时的汽车颠簸,从厦门来到了泉州。在泉州看了开元寺,一个很大的石头老子像,看了伊斯兰圣墓。当然,还看了华侨大学。当时,华侨大学是被我们当作一个很重要的旅游景点来看一看的。那个时候,华侨大学没有法律教育,在一年以后,才成立了法律学系。所以那个时候,我们只是来参观,看了嘉庚纪念堂。我们知道厦门大学也是陈嘉庚先生捐款赞助兴建的,华侨大学也和陈嘉庚先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转眼20年过去了,我从当年一个楚楚动人的小伙子,现在已是人到中年了。“人生天地间,忽如运行客。人生不满百,常千怀岁忧”!(热烈的掌声)常常感到时间过得真快。刚才邹院长介绍的时候,有一个我们俩的特殊关系他没有讲,也许他特意不讲,留给我来说,那就是我和他是老同学(一片惊叹声!)。邹院长是1979年入西南政法学院读书,我比他早1年入学。其实他年龄稍微比我大一点点,大概是半岁。学问也比我大,但入学比我晚一年。所以,在此我可以自豪地对你们说,我是你们邹院长的师兄。来到这里,感到非常非常的亲切!仿佛是转瞬之间,就像毛泽东讲的,“三十年仿佛弹指一挥间,”“弹指一挥间”,我们每个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想,二十年前我第一次来华侨大学的时候,在座的很多同学还没有在这世界上出现过。但是,现在你们已经是:小伙子玉树临风,姑娘们是楚楚动人,成为了法学的学子。这是我们这个时代巨大变化的一个写照。过去的20年间发生变化最剧烈的国家,全世界范围之内,也许我们中国算是一个突出的国家。20年间,我们这个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沧海桑田”都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夸大的意味,泉州变化太大了,上次我们来的时候,泉州还是破破烂烂的。但是现在的泉州晋江,那真是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这所大学,与东南亚和其他地区的华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知道,有不少的同学正是从那些地方过来的。所以,我刚才还开玩笑地跟陈慰星、吴情树两位老师说,华大朝北的大门开得不是很开阔,但是朝南的大门开得非常开阔,那就是面向华侨,面向东南亚,使得华大在整个世界,都是一所非常有特色的大学。谈起华侨,我倒想起来中国近代法律史上跟华侨身份有关联的,后来为中国法治事业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其中一个是伍延芳先生。他的祖籍是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一带,当他4、5岁时,他的父亲感到生活在东南亚,对于中国文化仿佛不能很好的把握。于是他的父亲就把他专门送回广东,接受中国式的私塾教育。当他16、17岁时候,又到香港进入英国人办的一所学校读书。读完书后在香港又呆了几年,接着又跑到英国去了。进入英国著名的培养法律人、律师的机构——林肯律师会馆从事学习。在律师会馆呆了两年的时间,经过系统的培训,就被授予了英国的大律师称号。当时他与马主英大使郭嵩涛先生有一些交往。郭嵩涛发现伍延芳这个人谈起英国的法律,简直是头头是道,如数家珍,这样的人肯定是朝廷以后用得上的人才。于是他一个劲地向国内有关部门大力举荐,说这个人是有用的人,一定要想方设法地让他进入到中国的政府体系里,为政府服务。但那个时候,似乎政府没有感觉到洋进士有多大的价值,他不就是在国外学一学异人,蛮夷的法律,蛮夷有什么法律?大家知道,郭嵩涛是一个很了不起的人物,他对于英国文化有着敏锐的把握。他第一次告诉国人,英国文化对于中国文化的进步之处,不仅仅是他有坚船利器。最重要的体现在他有一个良好的制度。郭嵩焘曾经到英国的议会里,看议员们的辩论,他的印象非常深刻。为什么英国君主会变成一个没有多少实权,荣誉性的角色?而其他大臣们、议员们在议会里面进行激烈的辩论。这种辩论在中国的朝廷里闻所未闻,而且从来没有发现过中国会有议会这样一种机构能够辩论,能够对君主的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衡。郭嵩焘还在他的日记中记下了有个叫莎士比亚的人,做的戏比关卿的戏还好看,使中国人首次知道了莎士比亚。他是中国最早睁眼看世界的人。郭嵩焘曾经想把他的日记送到国内来出版,居然被人打小报告。朝廷那个时候好像容不下这样一个好像对西方文化歌功颂德,认识西方文化的知识分子或者官员。他身边有一个叫刘惜纪的人,整天向朝廷打小报告,说郭的坏话。今天说郭老师在哪讲了什么话,明天又在哪跟什么人干了什么事,居然有一次在参观炮台的时候,竟然接受了英国人给他披的一件斗篷。刘惜纪就觉得大清朝廷的尊严都给他弄尽了。但是,就是这么一个知识分子,要使得国人真正睁开眼睛看世界,非常地不容易。因为大家都不知道,不理解这个世界的格局。大家仍然想到的是我们是一个天朝帝国,我中华文化仍然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文化,甚至有人根本不了解,说英国人等西方人,真的十分奇怪,长得跟普通人都不一样,头发是黄的,眼睛是蓝的,这哪像一个人呀?英国人打仗,离不开船。如果离开船以后,他的腿就不行了。所以打仗的时候,拿竹竿一拔他的腿,他的腿就断了,英国人离不开中国茶,一不喝茶,他们就浑身乏力。西方人喜欢撒谎。世界上哪有这么多国家?今天一个西班牙,明天一个葡萄牙,后天一个意大利,然后还有一个瑞典、英吉利。到现在我们只见英国人来,从来没见过吉国人跟利国人来,由此可见,当时中国人对西方人的了解非常不容易。这个时候,有这么一个任廷芳,一个中国人,一个华侨,居然在英国人获得了法律文凭,但是中国的朝廷不需要。所以他只好回到了香港,担任“太平绅士”,即治安法官,还创办整个中国社会的第一份中文报纸。现代意义上的报纸是伍廷芳创办的。他也曾经做过许多与律师有关的工作。一直到朝廷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甲午海战中国完败于日本。日本这样的弹丸小国,我们中国从来都没有把它放在眼里。日本算什么国家,那不过是我们文化的一个附庸。但是1895年甲午海战的失败,给了中国人一记响亮的耳光,一盆冷水浇到了头上。我们第一次发现了我们旁边的一个不小国家居然是这么强大的一个国家。于是,我们就开始需要了解西方的文化、制度。我们开始逐渐地从心理承认我们与西方的差距不仅仅是在物质层面上,最重要的差距在我们的制度层面上,这也是戊戌变法的一个历史背景。后来,伍廷芳先生回到了国内,被李鸿章聘请做幕僚,进入政府。他的英语讲得非常好,一口标准的伦敦腔,美国人一听伍廷芳讲英语就觉得他太了不起了。因为美国人说的英语很粗俗,仿佛是乡下人说的英语,不好听。那个时代,谁也不会觉得美国英语好听,伦敦腔才是真正标准的英语,伍廷芳就是一口标准的英语,美国人十分佩服他。甲午海战后,李鸿章到日本海关去谈判,他带的幕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伍廷芳。但在日本谈判时,他遇到了他在英国留学期间认识的一个日本人,那就是伊藤博文(一片惊叹声!)。伊藤博文那个时候已经大权在握,作为一个留学生,能够掌握一个国家的整个权力,对于国家的改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相比之下,伍廷芳这位在英国学法律科班出身的,获得了大律师称号的人,居然只能够做幕僚,在旁边帮助贡献一点意见,没有任何决策的权力。一转眼间,八国联军就到了北京。最后朝廷不得不发誓要修改法律,这个时候,突然想起来伍廷芳是个人才,于是就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修改法律大臣。但是这个时候,沈家本已经60多了,而伍廷芳也已经是接近60岁了,作为一个修订法律的大臣,这样的年龄已经显得老了一点。可怕的是,伍廷芳先生已经没有办法全身心地关注法律的改革,因为一个往往由于能力过高,反而使他不能集中于各个领域。当时,我们国家最缺乏的是外交人才,能派到国外去做大使的人很少。最后,我们不得不派外国人到外国去做大使,比如说派美国人到美国去做大使(笑声)。后来发现有伍廷芳这样的可用之人,于是把伍廷芳不断地派到美国、西班牙去做大使,家里修改法律的工作多数留给了沈家本先生。他在美国做驻美大使的时候,留着辨子,一副中国官员的打扮,各个大学聘请他去发表演讲。大家看到他就觉得像是一个从外星来的人。但是美国的大学生们一听到他一口标准的伦敦腔,真的,怎么也不肯想象一口标准的伦敦腔从这么一个人口里说出来(笑声),他为保护美华侨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不断地跟美国政府交涉,他的良好法律教育的背景,对英国的了解,使得他在驻美大使任上如鱼得水,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但是家里的法律改革工作他却没有办法再去插手。后来,伍廷芳先生跟孙中山先生联合起来了,变成了一个革命派,成为南北议和时南方的谈判代表。在那样的一个时代,他能够反戈一击,对推翻清廷的统治做了很大的贡献。对这一点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中国老百姓和大臣们来说,要推翻自己曾经服务过的朝廷,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在心里面,会有一个很大的障碍。也许伍廷芳小时候对西方文化了解得很多,对共和、民主、法治、自由这些东西耳濡目染,再加上对于清廷已经完全绝望了,所以才会有这样的绝地反击,成为对辛亥革命做出很大的贡献的人。辛亥革命后,他成为南方政府的外交部长,司法部长,甚至还当过代总理,还曾经因为拒绝签署军阀逼迫他签的一个命令而震动朝野。这是一个非常耿直的人。对于当时任何不公正条件,他都会发出自己的吼声,所以赢得了人们的尊重。但是,大致上来说,我们现在从观察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来说,我们发现伍廷芳并没有起到他本来应该起到的重大作用,这是让我们感到非常疑惑的一件事情。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为什么伍廷芳他没有办法做出很大的贡献?当然跟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他本人年龄的限制,再加上他晚年讲究养身之道,好像对政治有一点厌倦,但是最重要的,我们也许可以从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这样一个角度观察。英美国家,尤其是英国这种传统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和另外一种不同文化之间的某种冲突,他如果是被抛到一个完全不实施英国普通法的一个国度里,一个受到普通法教育的人往往没有办法去发挥他应有的作用。一个普通法的法律家发挥他重大的作用往往依赖于他有一个受到普通法法律训练的整个职业群体,而不仅仅是一个孤伶伶的个人,哪怕他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这点倒让我们应当反思一下法律教育的不同模式。英国最早期的法律教育就是来自于民间,而不是来自于官方。它是一种逐渐地从司法的经验里面去提炼一种知识,而不是完全从一种教科书,抽象的学说的角度出现的。英国最早的法律教育机构,就是律师会馆。在伦敦,有4个著名的律师会馆,它的英语为inns,我们把他翻译成律师会馆是有原因的,因为他的确不能够被理解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学院。尽管有许多英国人在回顾英国的大学教育史的时候,往往说inns是英国最早的大学。在12、13世纪的时候,就开始出现了律师会馆,最高潮的时候,英国伦敦一个地方,就有13家这样的律师会馆存在。那么,律师会馆做的是一件什么样的事情?英国法律制度有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司法体系向来追求一种高度的集中,他并不追求分散,便民。在英格兰最重要的法院都集中在伦敦。如果一个诉讼在伦敦打官司,律师必须赶到伦敦去出庭。到了伦敦,白天在法院里面打官司,晚上他就住在某个小客栈,宾馆里面。而不仅仅是他个人去打官司,往往伴随他的还包括他的弟子们。法律这个职业在英国没有律师会馆之前,已经开始了种学徒式的,跟随师傅来学习的一种模式。通常教育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学院式的教育,一种是学徒式的教育。而学徒式的教育最擅长的领域一定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记忆,而不是一种可以通过书本灌输的一种学问。我们现在在大学里学习,比如说,学数学,一定是通过书本来学习,你不需要去观察老师言谈举止里头所体现的某种风范。而法律这样的一种职业,在很早的时候,在英国人看来,它不是一种数学式的知识一个科学式的知识,它是一种艺术、一种技艺,它需要一个跟着老师学习,天天在老师身边观察。我的老家有一句话,是学徒制的一种很精髓的种表述,那就是“要想会,跟师傅睡”(笑声),你要想学会一项技巧,你连师傅睡觉都要观察。那么,英国早期法律职业者们相信律师这一行,单纯通过书本是学不会的,一定要通过人盯人式的观察。没有这种观察,你就没有办法领略,没有办法把握律师这种职业无法言传的技巧。所以,这样……(由于没有用话筒,所以衔接不上),请接上!…………徒弟也要在身边,于是他们就把小客栈变成了学校,晚上师傅们—徒弟们在一起吃饭,大家坐在一起聊聊。“今天,你们看我在法庭上,有什么问题或者有什么疑问吗?”徒弟们会说,“老师,你当时对法官说话为什么会那样的咄咄逼人?”“老师,你当时为什么讲那个陪审员不行?为什么那个人可以?”然后学生丙说:“为什么这样的安排顺序,而不是那样的安排顺序?”。老师就会在这个地方跟他们认真地讲一讲他心中的考量,道理是什么。住别人的旅馆总不是一个长久之计。打官司的越来越频繁。于是律师组织说,与其这样,不如把客栈买下来!他们买了客栈,法律职业人便有了自己的会馆。大家来了以后都住在这儿,甚至于长年地住在这儿。学生们也有了自己的宿舍,有了非常好的图书馆,甚至有了自己的剧院,不是妓院啊!(笑声)莎士比亚的一部戏剧就在著名的中甸会馆作首演。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培养律师的过程变得非常优秀、高雅。当时进入律师会馆学法律的人,都是有钱人家的后代和子弟,不可能是没有钱的人。因为律师会馆学法律学费非常高,穷人家没办法读得起。只有富人才能进入。于是律师会馆就成了培养17、18岁的人作为贵族所拥有的行为风范,言谈举止。因此,他们要学习一些很具综合性的知识,如舞蹈、音乐,他们要学会跳舞。他们要了解这个社会的各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律师会馆这种模式促进了英国的普通法知识被条理化。著名思想家韦伯曾经对英国这样的法律教育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他看来,英国的普通法并非非常具有理性化精神的法律体系。但是,这样的法律制度却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去能够在整个欧洲大陆在黑暗笼罩的封建主义时代时,就使英国率先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我们看到伏尔泰及其他作家、思想家的著作。在狄德罗的著作中,反映出在当时的启蒙思想家心目中,英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英国居然能够限制君主的权力,英国居然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自由,英国居然能够通过法律体系来推动社会的发展……——英国有陪审团。陪审团制度是令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印象非常深刻的制度。怎样才能让百姓参与到司法权中?怎样才能分割原本归国家所有的司法权?这些都是让启蒙思想家心动不已,非要引进来不可的特色。但英国这样的制度却是一种看起来非常卑微,并非把法律视为非常崇高、非常神圣的东西,而是把它作为一种经验。通过律师会馆里对一个个案例的研究来探求制度的改进。最后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同时又能够完整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法律体系。这样一个不事声张,一直保持着谦逊和低调的国家,是如何走上了日不落帝国,成为了世界上头号资本主义强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根基就在于他们所拥有的普通法!马克思先生的“先有经济基础,后有上层建筑”的看法是有点问题的。英国历史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也许有了法律,有了法律的体系,有了有助于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制度,才促进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看黄仁宇的相关研究--《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我们看有关英国历史、法律史的著作,可以看到使英国资本主义得以发育、发展的很重要的原因便在于它的法律,它的普通法,它的衡平法和由法律职业者发展出来的法律体系。这种制度和体系既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又对国家权力形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严格的控制。——控制国家——近来我们也越来越感觉到控制国家权力的问题。我们感觉到,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我们作为一个小老百姓的无能为力,你眼睁睁地看着国家的权力强有力的行使。国家权力是可怕的,它可以监控你、监禁你;它从重从快“严打”你;它甚至可以把你活活打死——像孙志刚先生。那么,像这样的国家权力应当如何限制?有时在市面上会看到许多相关的书,有一本书叫《控制国家》。我们会发现英国创造了最早的经验。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古罗马、希腊人民,看到他们的经验。通过民主的方式——这个国家不是别人的,而是我们自己的。我们自己控制自己,自己治理自己,自己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这是雅典民主留给我们后人的财富。但是,都是到了晚近,尤其是到了英国才获得了良好的实践,建全了逐渐的分权。1215年,贵族们忍无可忍,揭竿而起。——我们要揭竿而起,就是要推翻皇帝。但是,他们仍应保留了国王。但你作为国王,必须接受我们的条件,我们才给钱。他们的国王常因钱的问题而向贵族们低头。“给我点钱吧!兄弟们要什么条件,说嘛!”那帮贵族兄弟们就说,你以后不能乱来了,你收税时只能收传统的封建三税。除了三税以外,不得再征收别的税。如果要征收的活,必须经过贵族们同意。第二,你必须设立一个法庭,保证每个人都获得与自己同等认同相同的审判。获得与同等人同等的审判的观点,以促进了陪审制度的发展。因为陪审团就是让我们审判我们,别人不能审判我们。贵族们还提出了其他一些要求。国王说:行、行、行…,急着用钱啊!(笑声)因为他要打战啊!然后接受了要求,然后就有了钱了,再然后新国王登基——我不干了,我不承认这些,这是上届政府承认的东西。然后贵族们又起事。国王没有办法,最后又在大宪章上画了一个押,以此确认大宪章的效力。他们曾经在1215年以后七次要求国王签署大宪章,从而使大宪章成为了宪法性文件,成为了约束政府权力,尤其是约束国王权力的有效武器。接下来贵族们还说,我们要成立一个议会,我们要开会。开会时,我们要研究一下国家的财政问题。大家知道,欧洲典型的社会结构是,国王、贵族、平民三个等级。我们过去理解阶级、阶级社会,往往把阶级理解的过于简单化。把一个封建社会就单纯地理解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斗争,资本主义社会就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其实并不是那么简单。欧洲历史表明,所谓的阶级是极其复杂的并不是那样的铁板一块的统治阶级。所谓统治阶级的构成非常复杂,国王和贵族们常会发生冲突,宗教贵族跟世俗贵族之间常会发生冲突,而市民和乡下人又常发生冲突。商人们已成为了一个阶级,这个阶级成为了法国大革命前老贵族们很看不起的一个阶级。他们以为商人们发了财,穿了华丽的衣服,但身上还存在着下层的习气。但这些商人们有钱也附庸风雅,也要取个阔小姐作太太。在家里搞起了沙龙,谈点儿艺术啊、音乐啊、古典绘画啊。这些都表明商人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阶层。在艾德蒙?博克时代的英国,居然新闻记者也进了第四个阶级。后来所谓的第四种权力,第四本学说,——由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传媒构成的第四种权力。它的最早根源便在英国。这是英国社会极其复杂的一面。于是贵族们要派代表监督国王,自由民也要派代表监督国王。然后大家在一起开会,可会总开不到一起去。贵族们瞧不起老百姓,老百姓也看不起贵族。于是他们就分开了,分开来各开各的。接下来便有了贵族院和平民院的两院制机构。英国是最早诞生议会的国家,议会的产生便使权力分割,政府受到了来自议会的强有力的监控。尤其是平民院,成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审查政府财政预算的机构,这是一种对权力的真正有效的控制。Parliament,英文含义是“说话的地方,开会的地方,辩论的地方”,所以,大家到Parliament便开会,便开始辩论。这跟我们的人大“一叫二看三通过”,一点儿都不一样。(笑声、掌声)使英国走上宪政的另一个因素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也就是出身于律师会馆的人逐渐形成了一个阶层。而且在英国发生的一件石破天惊的事情是,由律师垄断了法官的来源,所有的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选任,这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前一段时间,我们的最高院院长肖杨先生也说欢迎优秀的律师来做法官。在座可能有不少的优秀律师,大家想想,做法官,这很好啊!优秀的律师做法官,有许多显而易见的好处。比方说,优秀的律师一般也是比较有钱的律师。因为有 钱的前提可能是你比较优秀,比较出名。越出名越有钱,越有钱越出名。(笑声)最后做法官了,一个很大的好处是他抗腐败的能力提高了。(笑声)他自己腰缠万贯,你再拿个三十、五十的,两、三千的,他根本不放在眼里。不拿百、八十万,你能打倒我吗?(笑声)所以,贿赂的成本加大了。(掌声)谢谢!还有一种好处,它强化了法庭的纪律,让律师们更加尊重法官,在法官跟前不敢玩花招。你在法官面前要注意啊!别看这老家伙在上面不说话。你想玩花招?他是老僧坐定,洞若观火。你那点儿小花招,他年轻时玩得好,他才能坐在那儿!(掌声、笑声)所以,有助于维持良好的秩序。另外,还有助于强化法律共同体的意思。今天,我们的吴情树老师和陈慰星老师,给了我一本你们新生的入门手册——《法律学人手册》。在这本小册子里,两位老师都非常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概念,为什么英国法官都叫律师兄弟?因为律师和法官根本就不是两种职业。法官就是最优秀的律师,他们是一家人。这样,法官也就更容易理解律师,因为他以前就是律师。对律师们的职业甘苦和不容易的地方深有体察。所以,他不会动辄在法庭上咆哮——把这个家伙给我轰出去!黄河在咆哮,法官也在咆哮!他也更容易理解检察官,因为他们有了职业共同体的意思。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便是——法官来自律师这个自由职业群体,他们都是平民。法官来自平民,这意味着司法权被来自人民的人控制了。也就是说,司法权有了更加的亲民性,有了草根的色彩。不可能再成为一种非常官僚化的机器。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就有了这种可能。而在中国,尽管肖院长这样去说,在我看来,不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律师界的朋友,最优秀的律师,不大可能去做法官。原因很明了——法官收入低,法官社会尊荣感不强。现在有很多同学来法学院是朝着将来的律师的。律师有自由,法官不自由。更大的是,法官没有了独立性。律师虽然为了客户而奔走,但在人格上,还是比较独立的,但是一到法院,便成了一个毫无个性的官僚机器里的一颗毫无个性的螺丝钉!(掌声)也有个别律师去法院了,但他们是冲着那个副院长的位子去的,做普通的法官,没有去干,所以,情况并不乐观。而英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实实在在地成为了国家权力的限制性因素,因为他们整体掌握了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这是英国法律职业对国家权力的历史性胜利。我们看到,从一个非常,非常注重经验的学习过程,最终成为一个伟大的法律职业群体。这是英国法律教育基本模式。这种模式或对于我们探讨今天的法律教育推动中国宪政的发展,都有着非常深刻的意义。我们如果观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我们会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建立在一种更加理性的哲学基础之上。在近千年前的意大利,有个波罗尼亚大学,波罗尼亚大学是人类最早的现代大学。这所大学是为了研究罗马法而诞生的。现在座的法学院的同学便可以自豪地跟别人说:人类最早的大学便是咱们法学院!(掌声)当时在意大利发现了一本《学说汇纂 》的手抄本,极大地促进了人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我听邹院长说,徐国栋教授曾经来华侨大学给大家作过讲座,徐国栋教授便是国内最好的罗马法学家。我昨天和他见面说,我现在来到厦门大学,多多少少在一点儿一个十二世纪的学者突然来到了波罗尼亚大学,非常荣耀。当然,他是我的老同学,我故意夸奖他!(笑声)波罗尼亚大学最早只有一个法律系。后来很快有了人文科学的研究,再后来就建立了神学院、医学院。大家知道,一所综合性大学离不开三种专业划分——管人身体的医学院;如果你思想出了问题,就需要神学院的毕业生。但如果你的行为出了问题,就需要法学院的毕业生来帮你处理。现在还保留有这种划分的影子。只不过在我们国家,神学院被马列学院取代。(笑声)法学研究在西欧不像英国的那种学徒制机构,法律成了大学里专门研究的一个学科。大家如果到波罗尼亚大学去参观。导游可以领着你,告诉你,这是著名学者阿佐博士当年讲学的地方。据说波罗尼亚大学鼎盛时有三万多学生。那这么多的学生到哪儿去上课啊?导游便带我们去了另外一个教室——城市最大的广场!说这就是阿佐博士的另外一个课堂!由一些具有丰富学养的人来教导学生们如何去阅读《学说汇纂》,如解释《学说汇纂》,很快就使罗马式的研究,以至于欧洲式的法学研究有了科学式的转变。人们也相信这样一种科学条理式的知识,有助于我们重新去改革社会。当时通过对社会的观察,人们感觉到社会是很不堪的,是不值得去关注的。我们就“两耳不闻窗外事”。我们就留下来一心研究罗马法著作。所以,人们把罗马法视为人类理性的经典。但是,一个人学法律不可能无休止地学下去。一旦学生离开了学校,进入了社会,进入了家庭,到了官员身边,到了政府机关。他们很快便把书本上学到的罗马法知识运用到了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中,最终逐渐使西欧也成为了法治社会。后来罗马法研究开始从意大利逐渐向巴黎转移,从巴黎又向荷兰转移,从荷兰又到了德国。德国后来成为罗马式研究非常兴盛的地方。欧洲法律的法典化模式实际上意味着欧洲的法律法系和法律模式或建立在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的基础之上。人们相信,人们可以通过理性来观察、了解,把握社会的真实需求,来预则社会的需求,再制定出法典。这样的法典具有非常科学化的体系——总论、物权、债仅……,他们相信这是科学的划分。他们也相信,制定一部法典可以使人们在法典中都能找到教案,法官的事务也变得比较简单,免了判例法的讨论。拿破仑为什么要以一个伟大的外行的眼光来主持制定一部简明易懂的民法典?不要过多地使用法官法语。他希望民法典制定出来,能够成为每个家庭必备两书之一,另一本便是,《圣经》。农民们白天干完农活之后,晚上在灯光下阅读民法典。对于这部民法典,拿破仑寄予了厚望。他非常著名的一段话,“我的光荣并不在于我带兵打胜了三十余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使我所有的胜利都黯然失色。我的光荣,是我的民法典。”——“我的民法典”,多么美好啊!我们的李鹏委员长也想作拿破仑,(笑声)他也想在他任内制定出“李鹏的民法典”,结果是壮志未酬啊!“出师未捷身先”……,“身先退,先退。”一部民法典的制定要非常深厚的历史背景,并非靠拿破仑一个人能完成的,他所创造的条文只有一个,也很重要,就是协议离婚,因为他正准备离婚。这部法典后来不仅成为法律史上的经典,也成为了语言史上的经典,著名作家司汤达就每天阅读一段民法典以改进自己的文风。(笑声)拿破仑所以坚持把它制定得通俗易懂,是因为他担心法典会被解释。如果法典制定的复杂就意味着法官解释法典的可能性增加了,相应地,对立法才立法本义歪曲的可能性加大了。他千方百计地防法官,“防火、防贼防法官”,这就是拿 尼的口号——当然,这是我自己强加给他的!这样一来,便使司法成为了自动售机式的过程。一个法院就像一台机器,法官的个性绝对不能影响法律的实践效果。法官们就按图索骥,到法典中去找条文,找答案。法院这一台机器有进口,在进口处把案件事实,法典条文,还有诉讼费投进去。然后一按按钮,这台机器便开始运转,一会儿便“啪”一声,弹出一张判决书。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抑制法律能解释的可能性。这样的思想对英吉利海峡对岸的英国著名法学家,哲学家边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是一个非常希望编写法典的思想家,边沁这样的法律思想显然与英国的法律传统不符。在人们的想象中,边沁仿佛是一个法国的思想家,而不是英国的思想家,边沁的思想最终并没有得到很大的回应。我们想一想,在欧洲大陆人们也不相信可以把法典变为自动化的过程,法官的个性无论如何都会影响到司法的过程。这也是为什么需要一个良好的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的原因。大致上来说,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模式仍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可以构成局部和整体之间和谐无间,逻辑上整齐划一的知识体系,最终用这样的知识体系来塑造法律观众及整个社会的秩序。这就是欧洲大陆法律教育或法律职业的历史传统。我们在观察世界各国法律教育模式时,会发现美国形成了一种极其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虽然英美法系是统一法系,但美国的法律教育与英国是有很大区别的。在后本科意义上进行法律教育,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是在先读完个别的专业后再来的。我们在早些时候提到的波罗尼亚大学的教育模式,根据近来人们的研究发现,更像现代的美国教育模式。因为它要求学生们必须学完“七艺”,如几何学、逻辑学、修辞学、学等等,才能够到法学院去学习法律。所以,他们的法学院有点儿类似于现代的美国法学院。美国的法学院又一次复兴了中世纪晚期及近代的教育模式。现在,中国以及其它一些国家的教育模式也不断地探索中,都处在变化的前夜。比如说日本,现在正转向美国式的法律教育。美国的法学院叫Law of school,而我们中国的法学院不应当叫Law of school,最多只能叫facultyof school或是college of school 。因为我们是一个本科非常重要,而且是作为一个大学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机构。我一直反对把自己的英文名叫Law of school,最好还是叫老名称facultyof school。大家知道,北大希望我们搞大法学院,要求我们的法学院包括政治学系、社会学系、法律学系。但是,我们法律系不同意。当然,我们有嫌他们穷的因素在里面。就这样折腾来、折腾去,搞到01、02年,才改了法学院。改了个名字很奇怪。中文名仍叫“北京大学法学院”而翻译成英文则把“大学”两字给除了。(Peking Law of school)。大家知道,美国的法学院如其说是大学的一部分,不如说与职业的、行业的协会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说,ABA,美国法律人协会,跟各个大学法学院的关系都非常密切。他们制订了美国法学院的设定标准,不通过协会的验收,招收的学生毕业出去之后不能作律师,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所以,他们除去“大学”二字,关系不大。我不同意把“大学”除去,说这样搞迟早会出问题。结果果然出问题了。国外给我们汇来一批捐款,找不到了,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发现捐款被送到北京司法学校去了。因为英文Peking Law of school ,不就是中学嘛!因此,我强烈呼不能再叫Law of school了。美国这样的教育模式影响很大,日本、韩国都在探讨转向问题。实际上,中国在1949年以前,就有过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院 ,就是东吴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的前身。东吴大学成立于1910年代,是美国律师来华创办的大学。它很快便成立了自己的法学院,但法学院不在苏州而在上海。他们聘请了来自美国的 法官、律师,教授兼职课程。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四十年代里整个远东地区唯一的法学院。而且他们的图书馆好非常好,他们办了一份英文刊物,在全世界都有名,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也在那儿任教。他们的法学院要求读完一个学士学位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这与美国的教育模式是一样的。东吴大学教育成果丰硕。我的同事 潘汉典教授,东吴大学毕业生,懂七、八门外语。最近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对东吴大学的教育模式发生兴趣,这种模式看来有许多显而易见的好处。它第一个好处便是,法学院学生入学年龄大了一些。因为你必须大学毕业才能进入大学法学院进行学习。有的甚至已经读了好几个学位。曾经我在哈佛作访问学者,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年龄大一些,就会有更加丰富的社会阅历,才能对法学知识有深刻的理解。我们听说过数学、音乐、小说灯等方面的天才,可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法学的天才。我们看到大一的同学学法学、法理学,怎么能懂?“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每个字都认识了,什么阶级?什么是意志?更加可怕的是,我们还要学婚姻法。老师说,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可离婚。什么是“确已破裂”?这不是一个苹果,用刀一切,便确已破裂。我在大学三年的时候,去法院实习,处理婚姻案件。我的师傅,是民庭庭长,五十多岁的男人。调解婚姻案件,尤其是对有第三者插足的案件,要长期地,反复地,不断地调解。有一对夫妻,有第三者插足,要求离婚,被调解了三十多年!我看他调解,跟他学,很快,我也会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之类的话了,可人家却说,“你有过一日夫妻经历吗?!你?”不单单是这些,还有对刑法的理解,如何惩罚一个人?为什么用特定的刑罚去惩罚一个人?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才能够真正地理解刑罚制度。如何去设计一个制度是非常复杂的事情,而对于一个十八、九岁的人来说,是有很大困难的。而美国法学院,让一个阅历的人,有更丰富阅历的人去学习法律,他们有了其他学科作为基础,更加容易理解婚姻法、宪政等等。别的专业的人来法学院学习,不可避免地使法学院的课堂成为了各种知识的大熔炉。他们总是愿意把民众的情感纳入到理性和规则的轨道之中。这是托克威尔描绘的法律职业的一种特色。他非常的专业,高度的专业。我们今天要推动我们中国的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仍然需要朝向着专业化的方向迈进。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不要忘记,法学并不完全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我们需要为一种开放的胸怀,海纳百川,兼容并包。我们需要从其他许多学科受到更多的启发,刺激或者知识上的一种补充。我们可以看到古往今来的法律职业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那些哲学家们,经济学家们,语言学家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们不是法学家,但是他们提供了让许许多多的法律人不得不去思考的问题。简单地说,比如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还有“朴实的正义”,“场景的正义”这样一种跟特定区域,特定文化有关联的正义和标准。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严格实施一般的法律会导致局部、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解决,最后需要一种衡平的观点来使得由于严格适用法律导致的紧张得到舒绶。而所有的这样的理解,可以说是一直以来推动后来法学发展的基础性的知识力量。后来的托马斯·阿奎那,既是一个神学家,也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基督教,我们就很难理解今天西方的法治。所以,西方的法治有一种强有力的宗教的基础。这一点也是我们需要开放我们知识视野的一个理由。在晚近的20多年时间,经济学的方法对于法学的思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来给大家作过报告的朱苏力院长,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者,他在中国不遗余力地贩卖波斯纳的货色(笑声),推动了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经济学的方法使得法学的思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我们作为当事人曾经目睹,也一直在目睹的一个情况。当然,我要告诉大家,要警惕经济学帝国主义可能对法学的某种解构作用。还有,文学、文学批评居然这些年来也成为影响我们法学研究和法学思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领域。我们知道,早期的法律文学运动,通常研究文学作品里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莎士比亚眼中的英国诉讼制度,狄更斯的正义观念,托斯托也夫斯基对正义的理解,《红楼梦》中的清代司法制度以及官场。我们可以从《包公案》,《狄公案》中看到我们古典时代人们对于法律正义的一种理解,这非常重要。但是这只是一种在文学中发现法律的一种方法,但晚近的法律文学运动,在美国已经发生了一个很重要的转向,那就是不再去研究文学中的法律,而是说法律本身就是文学,法律本身就变成了文学,一个立法,一个判决书,本身具有了一种文学的色彩。文学作品是一个个性化的东西,每个作者都有自己的风格。你的小说就是你的小说,李白的诗就是李白的诗,杜甫的诗就是杜甫的诗。法律也是这样,不要以为法学家们和法官们天天在说他们的判决能保证法律面前从平等,才不!因为往往一个法官早晨跟太太吵了架,上午判决就可能多判5年徒刑,(笑声)有许多法官,他们的判决,不得不受到他们某种文化观念,某种偏见的一种影响。这些学者不断地分析,其实法律学家所不断强调的法律决策的确定性,一致性,平衡性,都是假话。他们通过他们的分析,力图去解构所谓确定性的一个神话。后现代的哲学思考,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样的研究,使得我们不得不另眼观察我们法学。当然,我们要说,这样的说法也有他的问题。就是说,如果一立法或司法决策,也像文学作品一样具有个别化,那么作为一个集体作品,他跟文学作品有怎样的区别?立法是一个议会辩论的产物,那么他跟个人化的文学作品有什么样的区别。我自己观察。中国古典时代的法官作判决的时候,往往正是因为他们过分的文人和官员角色的合一导致了他们用一种文学家的笔法去做司法判决,从而丧失了司法判决所应有的确定性。我们的官员判一个案子的时候,从来都不考虑,今天判决的案子是否应该跟昨天判决的类似的条件保持一致。他们没有这样的一种可能或资源去保持一致,因为这需要非常复杂的对于逻辑学的遵循,对于语言本身要具有一种柔韧性,能够非常确切地富有动感地描述一处案子的事实。对于法律的解释要形成一种非常复杂的方法论上的要求,形成一种稳定的解释方法。比方说,我们是否应当尊重立法者本身的原意,我们是否应当尊重一般社会大众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理解,我们是否应当注意通过解释来引导法律,推动社会发展。这些东西应该获得一种公平的,广泛的共识,特别是在法律职业群体中间,于是司法的判决是有了确定性。但是我发现中国古代法官,经常没有这样一种逻辑学的追求。中国法官判决条件,不讲逻辑,经常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很多时候法律的依据是讲故事。今天我们在文庙可以看到贞德秀先生,南宋时期,一个著名的蜡像。他从前判案子的时候,老是引从前历史的故事,明知道以故事作依据来判案,是很麻烦的事情,他满肚子装的都是故事,他想这么判引这个故事,想那么判引那个故事。而且理学家的法官判案子的时候喜欢引用过去的语录《孔子》,《孟子》。有人还引诗歌,有人在处理一个房产案件的时候,突然说“安得广厦千万间。”(笑声)你用诗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依据,怎么能够确定?诗这个东西,还有什么确定性?“松下问童子,言师采药去,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这个诗太有味道了,具有美好的境界,但是他美好的境界在于他没有告诉你他要说什么,最后判案的时候,此案到底构成什么行为都没有说。最后只说,“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笑声),他还有什么确定性可言?我们古典时候的官员判案子的时候经常大规模地引用这种语录,大规模地引用故事。那么,各科各样的因素就使得司法判决的确定性荡然无存。当然,这是极端化的一种,就是韦伯所谓的“犬狄法”。犬狄法官,当然是伊斯兰的一种理想的描述。在伊斯兰教国家里面,有一种宗教法官,叫犬狄。他审理案件的时候,没有任何规则。一个案件,他认为怎么审就怎么审。犬狄法就是完全不知道他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全凭自己的内心。中国当然说犬狄法有一点过分的极端化。但是,大致上来,古典时代的官员判案的时候,是没有依据的,但是,我们只是说这是一个极端,另外一个极端当然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相当宽阔的地带。有许多的法官判案子的时候,实际是有一定规则的,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毫无确定性,而后现代的思想家们,学者们往往把确定性否定地荡然无存,这一点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当然,我们说海纳百川,我们应该开放我们的知识视野,开放我们知识的胸怀去吸取各个学科的营养,来推动学术的发展和法学的发展,美国的法学,在二战,实际上在一战以后,很快成为世界上最领头的法学。美国的法学院成为世界上最有潜力的法学院,培养了世界上最优秀的一些法律人,原因在哪?依我看来,一定程度上来自于这样一个多学科知识的交叉,渗透,使得法学的发展获得了一个很大的动力。美国式的法学教育,还有一个好的特点,我们刚才也已说过,那就是入学的年龄大,实际上也意味着毕业以后的年龄大,再配合着他们的法官选任制度,就导致了在美国法官的一种整体上来说年龄偏大,这样的话就构成了一个由老年人构成的司法官队伍。司法职业年龄比较老,也就意味着他们对于社会的说服力强化了。美国法律职业之所以非常地强有力,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于他们的这样一个高层次的法官群体。全国800多个联邦法院的法官,个个都是精英,个个同时都是年龄比较老的。联邦最高法官被简称为九个老男人,后来增加了两个女人,所以被称为“九个老男人 十 两个老女人”(笑声)大家知道,法官如果真正年龄比较老,就是我们现在处理社会事务。社会纠纷或矛盾的时候。最大的一个问题是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文化也趋向多元化。我们已经没有办法去寻找一种非常简单的方式,把每一个案子都给出个非黑即白的真理性的答案。我们越来越寄希望于或依赖于法律群体本身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人民对法官的信赖变得非常的重要。西方有一句谚语,叫做“法官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官员要受到尊重。为什么呢?因为司法权在一个国家里是用来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司法权必须要面对许许多多极端复杂的问题,而这些复杂的问题并不见得能够给出一个真理性的结论,而所谓“非黑即白”有些时候,有案了叫hard case.就是说原被告双方两种主张极其接近,你没有办法让双方都满意,我们最高法院说要做人民满意好法院,做民满意的了法官,“双满意”活动。其实法院这种机构,不可能做到双满意,最多能做一半的人民满意就不错了,就是胜诉的那一半人民满意。(笑声)实际上,胜诉的那一半人民还不满意,他们认为胜得还不够,要求得很多,你给的很少,胜诉得还不够。你怎么能够做到两边都满意。所以,法官处在这样的一个角色里边,简直可以说夹缝中求生存,漂摇中保地位,说得不好听的话,是猪八戒照镜子——两头不是人。所以这种时候,是怎样的因素使得司法得以变成社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使纠纷真正得到解决。原因往往就是法官受到尊重。法官说的东西,老百姓即使心中有点不同的看法,败诉的不高兴,但是因为是你说的,也就算了吧!霍姆斯大法官,这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在62岁那年,才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一直干到91岁。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对于退休基本上要求不是很严格。“拉革命者不松套,一直拉到八宝山”(笑声)他到了70岁以后,人们在联邦最高法官的法官度会发现一个老者,头发是雪白的,胡子是雪白的,且留着那种翘翘的胡子,每天都梳理一下。眉毛也是雪白,扮有一身法袍是黑色的。那9个老男人坐在那边,基本上都是这样的老者。当事人进去之后,不由自主地就相信他们是正确的,他不会怀疑了。你们知道当法律变成了一种信仰,对法官的尊重变成了信仰的一部份。你们常常觉得有一种信仰的东西,也就没有了说理的可能,信仰这种东西,很麻烦,一旦信仰了那就说不清楚了。你跟他讲道理,他怎么讲道理?欧洲古代的时候,中世纪的时候,为了说服其他地方的相信基督教,会论证一个针尖上会有几个天使在跳舞(笑声),现在这种论证看起来很怪异。它就为了让人们相信,并信仰基督教,这种东西是挺难去证明的。因为他不是一个理性的东西,但是一旦信仰了,你就没有办法再去说叫他别去信。那已经变成了信仰。所以著名的神学家安色姆说:“对宗教这个东西,你只有信仰了,才能理解;不能说理解了,再去信仰,那是不可能的,”这个非常有道理,你跟他来科学是不行的。上帝造人?上帝再造人给我看看,用实验的方式再造一个,那就没有办法再去论证了,所以宗教这东西不可能是这样的。在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里,应当培养人民,对法官,就仿佛是像对神一样地去信仰,凡是他说的都是对的,然后就成追星族,一看到法官就崇拜:“法官,给我签到个字吧。”(笑声、掌声)。这样的话,法治社会才可能建立起来。我觉得,美国之所以能够形成那样的一个全世界都很著名的法官群体,靠的就是这样的一种崇拜。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伟大的法学家,并不在大学的法学院里,反而在法院里,法官是最伟大的法学家,这是跟他的教育模式是有关系的。你别看美国的教授们平常好像很了不得似的,一见了法官,就毕恭毕敬:“Yonr hononr”“我尊敬的大人,法官大人”都是这个样子。我们听教授讲话,他往往擅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法官最擅长三下五除二把非常复杂的问题化解为一个简单的问题。我这几年一直都在注意搜集美国一些大法官的传说,每次读这些传说,我都会为这些大法官的伟大人格而感到一种特别伟大的感召力,我觉得他们这样一种教育模式,一直到职业的一种整体设计,有他的一种合理性。所以,日本的转向,韩国的转向,不是偶然的,也许也多多少少意味着我们今后制度的转向逐渐转向为一种更为开放地,更加专业的,更加年资比较老的这样一种法学教育。我们现在引进J、M这样的一种模式,法律硕士,我们今天正处于一个变化的时代,有时候看起来中国整个的,无论是法律教育,法律制度还是宪政,都可以说处在一种非常复杂的一种状态。如果说在20多年前,我们那个时候理解法律,还确实是抱着一种简单化,非常简单化地认为去推动法治的发展,就能够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20多年的时间过去了,当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之后,我们今天感到的,分明是一个更加特殊的困难的时代。狄更斯在他的《双城记》里开始说道:“这是一个美好的时代,这也是一个最糟糕的时代;这是一个希望的春天,也是一个绝望的冬天;我们仿佛能够得到一切,我们仿佛瞬间丧失了所有”,也许,我们中国的制度现在也处于一个变化的前夜,前边也许有着不同的选择路径。最近,我自己在推动宪政制度发展过程中间,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推动过程当中的一种无才感。但是我要说的是,当我们20年前,在华侨大学看不到一个学法律的学生,看不到一个从事法律教育的老师,而今天在这,我们知道有40多个法律老师,有这么多的眼睛中闪烁着智慧光芒的同学们在这学习法律。我相信我们这批将来的法律人已经构成了或者说将来总会形成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如果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的话,对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自己独特的一种判断,这种判断与我们专业的学习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将来会成为这个国家制度的主力军,我们会对于一切不符合法治的现象进行斗争。同时,我要说我们也肩负着一个非常大的使命,无论是在座的老师还是同学,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教育走向了一个更加良好的模式,去寻求一种改革的路向,我们需要这样的一种改革,我们需要通过合理化的改革去塑造一种更加合理的,更加强有力的法律职业,而这样的法律职业将会成为中国最终走向法治社会,走向宪政的一支最宝贵,最重要的主力军。谢谢大家!(持续而热烈的掌声) 邹立刚教授:我们的贺教授知识渊博,口若悬河,给了我们一顿知识的大餐,美餐(掌声).现在,由我们同学们提问,请教一下贺教授。学生:首先,贺教授让重新感受到了什么叫名副其实的真正含义,我们学校在最近,自从上次刮起金庸旋风之后,最近又刮起了贺老师书籍的狂潮。我好不容易买到了《法边馀墨》这本书,在看的过程中,我发现贺老师一个观点就是在法制的理论上,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介,力图沟通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传统观念认为可调和的技术模式。我在看到这个观点的时候就有一个疑问,是否能够真正地把这两种不可调和的制度融合在一起,请教一下贺老师。贺教授:非常感谢同学们,你们把我变成了畅销书作家了。(笑声)你提出的问题是我这两年力图在论证的观点,那就是要协调所谓的人治和法治。在我的理解,古典时期人们想象的人治,往往过分地集中于一个君主,一个慈祥的君主,一个哲学王或者一个贵族群体这样的统治。而人们想象的法治简单地被理解为规则本身的治理,rule of law。但是,古代中国人的一句话就把所有的这些问题都解构掉了,那就是:“有治人,治无法”,谁看见一个规则自动地去治理一个社会?我观察发生,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治与法治之争往往都存在着一个两家无法去沟通的问题。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在我看来,人治论甚至是对法治论逻辑本身缺陷的一个纠正。法治强调规则之治,法律前人人平等,强调同样的事情同等对待。其实,社会的治理那是这么容易的?比方说,我们说人人平等,但实际上你可以发现,有人住在陕北的窑洞,有人生活在泉州非常富裕的家庭。你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湖南的一个打工女来到泉州打工,你赋予他们自由缔约的权利,你打工妹可以和资本家自由地订立契约,大家平等,他平等什么?这个时候就不能够完全平等。那么,依我看来,包括人治论者,实际上就提出来,我们需要有一个更加灵活的制度,来使得正义得以实现。那就是要想方设法使得我们能够观察每个人真实的需求。一个贤明的,慈祥的,明察秋毫的统治者,他能够知道我们每个人的真实需求,能够分配正义给我们每个人,使得我们每个人得到我们应得的东西。这是对法治论的一个纠正。因为法治论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他只能制定一种普遍的规则,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这是法治的一个长处,同时也是他的一个短处。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人治论者想去纠正它,想把人治和法治综合起来。我想rule of law可以等同于ruleof lawyers,也就是法律人之治。这个时候,法律人这两者之间是法,也是人,但不是法人(笑声),是法与人两者的结合,并且法律人形成了一种职业共同体。我们今天看托克威尔的著作和现在许多研究的著作,可以知道,如果法律人群体形成了一种法律方法论上的自觉,形成了对规则本身的热爱,并且受到了规则的严格约束,形成了一种在决策过程中的,必须要去有效地说服同行,要让每一个理解你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这两年,美国的判决越来越多地翻译成中文,大家去看一看那些判决书,那些法官们作判决的时候,为什么关键处几乎一句话一句地解释,为什么做这么复杂的注释,简直可以说比教授们写文章还繁谈。因为他要论证,他要告诉社会,至少要告诉自己的同行,我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决,我决策的权力绝对不是随意的。英国有一个法官在他的一个判决书里面说:“如果按照我对于正义准则的理解,我绝对不会作出如下判决,但是我必须遵循先例。”这是一个正义受到约束的状态。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批优秀的法律人是多么的重要,他们如果不优秀的话,规则再好,也不成。所以在我看来,随着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或者从西方社会法治的观察来看,实际上所谓的法治,它兼有一种人治和法治这两者的优点。也就是说,它是一群人,它离不开这一群人,但是这一群人又不是传统意义的慈祥的君主,伟大的贵族们,而是一批受到规则的约束,裁量权不那么大的一批人。那么这个时候,我觉得整个法律的秩序,法治社会的秩序,带有了一种相当大的,既稳定有序,可预期,同时又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的这样一种状态。我觉得这是一种动态的法律人这治的概念。这就是我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的解释。(掌声)学生:贺教授,你好?我先有一个请求,您已经讲累了,您先坐下!贺教授:没关系。我这个站着说话不腰疼。(笑声、掌声)学生:贺教授,你好,刚才你提到一个观点,就是谈法律对经济有一个指导作用,即先有法律,经济才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果把这个假设不断极端的话,是不是就是说法律应该是指导经济,而经济是法律的一种后果?也就是说法律应该具有一种非常大的前瞻性,还是说法律与社会非常相吻合,也就是你在一本书上提到过,本土化和西化,我不想你的回答是一个折中的,我想你给我一个例子,要么西化,要么本土化。(笑声、掌声)贺:你仿佛是律师在问证人问题,“请你说,是或者否。”(掌声)我想,韦伯的理论很大程度上想去纠正马克思过分地强调经济决定论这样一个命题,我自己也多多少少同意,实际上,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社会,任何阶段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的时候,经济非常重要,但有些社会某些时期,宗教的信仰变得非常的重要。为什么韦伯研究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的精神?是因为它把新教这样一种伦理看作是欧洲资本主义得以合理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性条件。我们观察英国的历史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历史经验,表明优秀的法律人对普通法进行首先的改造,然后使得普通法能够更多的容纳资本主义的经济,保护资本主义式的经济,包括衡平法,信任法这些东西,非常地重要,这样一种法律体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要求法律制度更多的想方设法的去更加完善。这多多少少有点像马路和汽车之间关系。泉州市路堵呀,大家十分着急,市政府赶快把这个路拓宽,拓宽之后我们民了很多的车,车越来越多,路又开始堵了,这是一个周期性的东西。有一本书叫《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是美国的泰勒和另外一位学者写的。这本书非常仔细地分析了的理论,他受到了马克思主义一定程度的影响,他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很多的描述,我觉得可能有一些素材是值得我们去阅读的。本土化和西方化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历来是比较简单化的问题,也许有一点贴标签。这两年主张法律本土化最重要的学者就前几天给你们讲座的朱苏力。苏办这个人,刚刚回国,从美国留学7年回来,突然搞起本土资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大家感到很意外,什么意思?仔细去研究苏力的“本土资源”,你们会发现苏力所谓的“本土资源”,其实并不意味着他要对于中国的历史表达一份尊重。有许多人认为“本土资源”是来源于我们的历史。比方说,我们要用儒家思想支塑造我们的社会。我有一个老同学,叫蒋庆,他在深圳行政学院,现在已经退休了。他一心研究儒家思想,他是政治儒学在大陆的一个代表人物,或者说其实是要开启政治儒学的一个新路子,过去的新儒学相信儒家思想必定要在现代发扬光大,不然他们就不叫新儒学。另外一方面,他们觉得,儒家思想最重要,最成功的方面在于使一个人的内心得到良好的修养。儒家思想家相信每一个人的内心得到良好的修养,就可以化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叫内圣外王。但是遗憾的是,一直以来中国只有内圣,就是搞不出外王来。士大夫阶层口号连天,“为天地立心,你立一个心在天地之间给我看看,胡适是一个直观主义者。口号是非常响亮,但社会秩序是每况愈下,朝历代都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问题到底在哪?老派的新儒学家们,大致上都逐渐地开始相信,我们在内圣方面要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内容,但是在外王方面必须引进西方的宪政,民主,法治这样的一些观念,把两者加以完美的结合。最后,内圣开出外往花,我们就可以变成一个美好的社会。所以,儒学复兴第三期关键就在于我们能够把儒学思想跟西方宪政、民主、自由、法制这些东西加以完美的结合,这就能够解决问题了,这是新儒学的一个观念。蒋庆先生对此独不以为然也。他说这是错误的,我们的儒学先哲们,像孔子,朱熹,王阳明这此人,他们并非常没有政治哲学,他们并非没有自己独特的政治学说,只是我们后来的不肖子孙们把这种伟大的政治传统给扔掉了。他认为,我们今后要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仍然要以中国本身的对制度建构的理念为最基础性的要件,而不可以是将新的东西和西方的东西嫁接在一块,驴唇不对马嘴。他的学说非常地复杂,大家可以看三联书店出版的他的一本书,书名就叫《政治儒学》,很值得去关注他的一些思考。蒋庆先生的学说,我其实是并不赞成,我认为他走错了路,他希望我今后努力,在中国的最高法院门口竖立起一个孔子的大塑像(笑声)。他认为孔子是最大的法官,我说儒家的学说在法律这一块,在诉讼这一块到底如何体现,他说是德主刑辅,这样的东西,两年都没有走出来的路,蒋庆能不能把它走出来,我很粗心,而且,一到了现实措施的时候,我就觉得他很荒唐!在网上,有人把他的观点贴出来了,然后,后面贴的朋友说,什么时候考古董出来了。(笑声)这分明是一种本土资源,但另外一种类型的本土资源,就是苏力教授所主张的本土资源,更多的是希望能够有一种对非正式制度的尊重,这是他一种大的偏向。苏力的许多文章是歪曲历史,他并不尊重历史,在他看来,本土资源跟历史没有多大的关系。比方说,他分析梁山伯与祝英台,我认为他胡说八道,(笑声)他更多地带有一种纯粹社会学家的那种手法,或人类学家的手法,有的时候还带有一点经济学的眼光。所以,他的这种方法给人的感觉,有一点不像法学的,这是我对他的一点担忧。我要说的是,我是一个大致的西方化论者,所以我可以肯定地给你回答,我相信西方这一套宪政、法治、民主这一套基本的学说,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地不分东西,人不分南北”,民主不分东方,西方。我们在观察阅读古人著作的时候,可以知道,实际上我们的古人又何尝没有渴望过一种更加合理的良好的统治,比方说,“天听自我明听,天视自我明视”,这一种把明视为天一样的,但是具体的制度如何让老百姓能够参与到政治当中?你们可能知道,我最近惹了一点小麻烦,我主张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的时候,把“人民法院”前面的“人民”给去掉,结果,激起轩然大波,网上吵成一片。比肖扬更高的领导打了几个电话给肖扬院长,说怎么回事,刚刚我们在强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勤为民所系,你们到底在搞什么名堂?肖扬十分着急,说贺卫方,怎么回事,胡说八道。我认为人民法院是不是真正服务于人民,并不在于你前面有没有“人民”两个字。你一个国家不创造一个有效的途径,让人民能够直接行使他们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为什么不叫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县长为什么不让老百姓自己来选,起码的途径都不给大家提供,天天在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说这些空话有什么用!(热烈、掌声)谢谢大家!所以,我正是在这个意思上,我觉得我不要人为地在东西方之间划界,设栅栏,说这是西方的,这是东方的。其实不是的,真实的去观察一下的话,在许多方面,我们古人已经表达了对法治、民主的一种渴望。只不过,被西方人先走在前面了。我们思贤,三人行,必有我师,我相信孔子在世,现在又活过来了,以他老人家开放的胸怀,不一定会说,我赞成贺卫方的全盘西化论。(笑声、热烈的掌声)学生:你说你是一个大致的西化论者,我想,你肯定对三权分立思想有一定的赞同。我发现,现在在司法过程中,有一个司法裁量权,而且随着这个现代行政权的膨胀以后,就是准司法权的膨胀。那我想知道的是,在您眼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跟行政权的疆界在哪?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现在学界提出一个公益诉讼的问题,而且作为一个经济法,它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受到可塑性的挑战,寄希望于一种幻想性实践,给我们带来一种从责任角度或程序法角度给我们的一种实证,我不知道,你怎么看待公益诉讼的价值。还有第三个问题,就是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对实体法有没有反作用。比方说,在民诉过程中,从诉讼本位上讲,肯定是为私利的竞争而作,平等的竞争。但如果从行政法的角度,行政法本位是国家,我要想,行政诉讼法到底是老百姓在跟国家叫板,还是国家在跟老百姓叫板。而且,反过来讲,是人民在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上讲,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他怎么能叫国家本位呢?我说行政的本位至少是一个公民本位,就不要说私人本位,我不知道你怎么评论我的这种看法,谢谢!(掌声)贺:对你第三个观点,我完全赞成,所以没有任何疑义。(掌声)行政权跟司法权的疆界怎么去的划分?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大问题,这涉及到权力分立的一个基本的学说,能否成立的问题。我们知道,三权分立,权力分立学说作为一个理论的体系,一直存在着一个变化的历程,比方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大致上,立法权当然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但是司法权跟行政权之间怎么划分,并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在洛克那里,外交权是一个比较独特的权力,所以权力分立学说在西方有着一个非常复杂的发展历史,实际上有时候经验变得很重要,英国的历史经验使得它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机构的职能是交叉的,但在现实中,他却是划分地非常清晰的。比方说,在英国,贵族院事实上最高法院,即最高法院是在贵族院里。但是又不是所有贵族院里的贵族们都可能去裁判案件。按照宪法惯例,只有那十来个法律贵族才可以审理案件,充任一个最高法院,这是一个宪法惯例,英国许多宪法惯例使得他们的宪法变得丰富。正如江青在法庭上发表的诗歌,“江上有奇峰,锁在烟雾中;寻常看不见,偶尔露真容”,“寻常看不见”,你看不见宪法惯例在哪,你只知道《大宪章》有一个条文,《王法继承法》有一个条文,但是宪法在哪?他有很多的东西,是所谓的constitution,这样的东西非常地丰富。同时有时候也给研究英国的宪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刚才说的,在贵族院里边,只有贵族院里边,只有法律贵族才可以审理案件,这就是一个宪法惯例。我前一段时间在从《南方周末》上与刘山鹰博士有一个交锋,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法院之间的个案监督,我旗帜鲜明地反对人代表大会有个案监督的权力,而刘山鹰博士明确地说人大有权力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他还作了一些论证。后来我就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南方周末》上,叫《异哉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者》,我仔细作了些分析。我觉得,在这样一个没有分权传统的国家里边,对于权力的清晰界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行政权与司法的界定在另外一个领域中间又变得非常地复杂,那就是检察制度的变革。我们现在对于检察制度的改革,怎么改革,怎么推动,什么是行政,什么是司法,检察权到底是一种行政权还是一种司法权,搞不清楚。如果是一种行政权的话,那强调检察权独立,强调每个检察官独立就变得没有意义,要是它是一个司法性质的权力的话,那就要尊重它的独立性,而且它涉及到对于国家的宪法中规定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如果它是一个行政机关的话,我们就可以把它同司法部的功能合二为一。比方说,检察院,和司法系统合到一块去,然后,司法部长就是检察总长。而地方司法厅中有许多检察官在里边工作。他们本身是司法官员,但他们是通过行政的方式来行使权力的司法官员。那么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也就变得比较充足了,不像现在司法行政部门感觉好像没什么权力,或越来越没权力了,我现在就特同情司法局的那些朋友,包括司法部的一些朋友。现在我们整个权力构架是不合理的是混乱的。也许,我只能回答你到这儿,因为我确实对于你所说的准司法行政机构通过司法的方式,比方说公开听证这种模式,不太清楚。但我相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这实际上也是司法权在全球膨胀的一个标志。但是,是具体的有许多东西,千头万绪。一时间,多少让我有点小孩没娘—说来话长,我们以后可以再讲讨论。(掌声)学生:贺老师,你好,刚才你讲到中国司法不独立,经常受到外来压力,比方政府。但是大家有没有想到法院自身。基层法院在判决一些案件的时候,经常上交上级法院或提交审判委员会,那么,你觉得这是不是司法应当独立;还有,你刚才提到“人民法院”中的“人民”去掉,吴情树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给我们提到过,而且他也猜测了你的想法。那么,以你的本意,为什么要把这两个字删掉,而且,它可能在人代会通过吗?(笑声、掌声)贺教授:好,谢谢你对《法院组织法》问题的关注。我想,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本身也就是我们这次《法院组织法》修改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某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下级法院主动请求上级法院,或上级法院就某些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前介入,提前进行干预,甚至于包括最高法院就某个案件下边法院作出一个请求,然后就如何判处作出批复。在我看来这些东西都违反司法独立准则。司法独立包含三个层面上的含义,第一,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的影响和控制;第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决策;第三,法官的独立。所以我们在向内部独立以外,还必须考虑到内部独立性的问题。过去,《人民法院报》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表扬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严打斗争中雷厉风行,掀起一场严打的高潮,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亲临严打第一线,亲自来到湘西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场督办案件,和刑庭的法官就某些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及时地严厉地判决,加以研究,作出指示,使得严打斗争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的成果。(笑声)最后,湘西自治区人民法院判决,审判长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笑声)他哪知道那早已经是定局的事情?!中院的人就算是吃了豹子胆他也不敢改吴振汉院长定的判决啊!当然,现在可以改了,因为吴院长最近被双规了。(笑声、掌声)所以,一定要保持上下级之间的独立,这也是我们在本次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中着力强调的问题。另外,关于审判委会员的问题,我们的基本倾向是把它改成一个大法庭。我不知道在场的法官是如何看的。有疑难案件交由他们去做。有时候我觉得很奇怪,说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交由审判委员会判决,而诉讼法规定的是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而为什么又要交给审判委员会呢?!这不对啊,这违反了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啊!如果案情重大,审判委员会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得都坐在法庭上听审案件,解决直接产生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案件是由他所不知道的非坐在法庭上的人判决,我认为,这无论如何都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所以我认为审委会要接受这样的改造。实际上,要是不考虑到可接受的程度,而按照我的本义,就是把它给撤了!没有必要再保留这样一个审委会,这样一个完全导致审判不公正的因素。(掌声)在这一点上,我和朱苏力院长又有了差别——他主张审委会保留,我主张审委会不再保留。我们法学院的学生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看法,那就是朱老师一看中国的某个制度,先假定它是正确的,然后再找根据来证明为什么它是对的;而贺老师则恰恰相反,看到一个制度,先假定它是错误的,然后再找根据证明它确实是错的。所以,这两个人往往有较大的意见分歧。关于“人民法院”这个“人民”为什么要去掉,我最近有一篇文章,想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但是,已经发不出来了。因为最高法院的那个讲话一出来,他们的人和我说,贺老师,您认为我们要发表您的这篇文章要怎么的风险?(笑声)您帮我们预测一下。(邹院长:这个法律顾问你要做!)我觉得我没有办法预测他们的法律风险。万一报纸被封了怎么办?我说,你们看着办吧,能发就发,不能发就算了。反正我现在不在乎了,我现在有了网络。(笑声,掌声)让我来简单的说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我说,这首先是一个修辞学上的问题。“人民”这两个字,从修辞学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这十四个字,已经出现了两次“人民”。再加上全文四十个条文,出现了一百五十五个“人民”。我认为这是我们现代汉语的一个灾难,我们这么美好的汉语。可是你在读条文时,老是遇到“人民”。(笑声)第二,我们从一个机构产生来说。我们的法院本身就已经是从人民代表大会中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是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而为什么非要在前面加个“人民”才代表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呢?它的产生,它的监督不是更重要么?如果说不加上“人民”就不是人民的机构的话。那国务院为什么不加上“人民”,而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国务院”呢?中央电视台也不叫中央人民电视台。是不是就意味着中央电视台对人民的背叛?我说到国务院,正好可以谈一下历史。1954年宪法,党的高层曾经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号如何改,有过争论。当时叫中央人民政府。当时人们的意见是不要这么哆嗦,毛泽东当时说“长啊!”(笑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多哆嗦啊!当时黄炎培先生说他不同意,他说,“人民”这个词听了亲切,我们是人民国家!民主人士啊,反而更加要人民。刘少奇、邓小平这些党内人士反而不同意要“人民”。那些小妾们,“小妾党”反而拼命讨好丈夫。邓小平说,我的看法还是不要人民的好。刘少奇说,人民关键的是看我们是不是为人民把事办好了。我们为人民把事办好了,人们就会高兴,就会欢呼。我们要是没有把事情办好,人民就会不满,不仅会不满,还会推翻我们。一个机构到底是不是为人民服务,并不在于他的前面是不是有“人民”这两个字。何香凝(你们老校长廖承志的妈妈)老太太当时也想不开。她和毛主席说:“主席,我还是想不通,把这个“人民”去掉,我不高兴”。毛主席说:“你得了吧!你!”(笑声、掌声),然后就改成国务院了。所以,在第一代领导人里,加不加“人民”反而并不是很重视,现在反而搞得剑拔弩张。再说了,“人民”这个词,它的来源并不简单,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我们都是人民。“人民”始终是一部分人,而且落实不到一个个人。而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会成为敌人。为什么叫做“人民法院”?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考虑到了对敌斗争的需要,是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需要。对人民要调解调解再调解,对敌人要打击、风卷残云、无情打击。根本就没有程序、回避、三机关相互制约。这就是“人民法院”做事情的逻辑。有时一个机构的名称的问题,真是让人动肝火。我们有些时候忘记了有些机构名称的真正含义。比如说“纳粹”,太可怕了,恐怖、丑恶。但纳粹的本义是什么?——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还有比这个名字更美好的词汇了吗?所以,尽管网上评论说我,可是,我这篇文章写得一点儿也不松气!(掌声)我最近注意了一下,发现网上左派很厉害啊!(笑声)强国论坛啊之类,上面很强烈。但是,现在不能够在平面媒体上发表,人民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主张。这是一个人民的问题。 我们是不是可以回答一下书面的问题?否则的话……邹院长:“我们不提问题了,因为现在已经九点四十了。” 我现在把书面的问题稍微回答一下。(掌声)  问:我想问一下,您对现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都向“以人为本”靠拢,有何看法?是否达到了这个高度?答:以人为本这个说法,说明还是把老百姓作为一个被统治者来说。这样的以人为本就和别人说对自己家里的牲口好一些,不能老是打它们,没有多大区别。(笑声、掌声)问:您在一篇文章里曾经揭示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行政首脑和立法权者往往都是民选取的,而司法官员往往是非民选的。为什么非民选的司法权却能够监督民选的立法与行政权呢?除了司法需要专业技术之外,不能再找到更多的原因。贺老师能否明示?(笑声)答:简单说一句,对多数人的暴政的警惕是一个很重要的思路。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时候民主的思路都应该占上风。共和,这个概念很重要。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需要平衡,这就是共和。问:你说人类最早的大学是法学院,我请问,法律是否会灭亡呢?答:我想不会的,我想和马克思先生商榷。(笑声)问:贺教授,您刚才说经济学帝国主义,我想问,经济学是如何影响法律的?是制度,还是分析方法?有时法律体系,确实在约束经济,却又不能防止以经济济犯罪,例如盗版,您是如何看待的?答:大致上来说,主要是成本效益的分析框架和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的假定,如理性人假定等等。你提到的是法律应当如何去对待经济发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再专门作一次讲座了。问: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的分类法,但在矫正的正义中,却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矫正的正义出现在平等的交换关系中,但有人指出,亚氏在指出矫正的正义出现在平等的交换关系中之后,却又围绕它出现在不平等的交换关系中的适用,我想请问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笑声)答:我想,可能再去看一下亚氏的著作可能比我的回答更加权威,我确实一下子也回答不了这样大的问题。问:我是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我们法学本是一个很热门的专业,但就我们法学毕业生而言,我们的就业率却很低,(笑声)我想知道,我们毕业后除了从事公务员和律师的职业外,还可以从事哪些部门的工作?(笑声)答:还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笑声、掌声)还可以成为撒贝宁。还可以到新闻媒体里面做事,报社等等,还可以作诗人,海子就是北大法学院的毕业生。当然,你不要去做革命家,马克思是学法律出身的,后来却成为了法律的敌人。列宁学法律出身的,也闹革命去了,有的同学在喊了,可以去做老师,也可以去做“精英”。(笑声、掌声)谢谢!问:我们都知道,西方有句谚语说:“大学里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为什么只有共产党能在大学里设立党组织?宣传党的思想,而不允许其它思想的传播和存在呢?(掌声)答:我想讲的是,最早“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讲得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笑声)我家的茅草屋虽然很破了,但却是我的房屋,所以,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但是,用在大学也很好。大学的独立在西方社会是有宗教传统的。而在我们这儿,往往被世俗的政府所看好。而我们世俗的政府也是一个独特的世俗的政府。因为我们没有宗教,所以,我们的政府往往承当了这两种职能。我们政府首领往往是最伟大的政治家,也往往是最伟大的思想家——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导师,伟大的舵手——毛主席。伟大的领袖,他是一个领导人。伟大的导师,跟我一样,也是一个博士生导师。(笑声)他想做我们思想的教师,来指导我们的思想。这两种权力结合到一起,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我们的宪政建设,还面临了一个如何建设一个独立的思想权威的问题。大学能够承担这样的职责吗?!我不是特别的清楚。至于你所讲的大学中间的党组织的问题,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国民党时代,是国民党第一个把组织发展到了大学里,把党部发展到了大学里,在大学里突击发展党员。追溯一下历史,对我们反思今天的实践,可能是有好处的。(掌声)谢谢!问:贺老师,您认为中国的司法独立和新闻传媒独立有可能实现吗?如果能够实现,那么这个实现的过程大概有多久?答:我觉得肯定会实现独立,至于到哪一天,我实在是不好掐算。有人作过判断,他认为到2040年差不多。他是研究历史的,他的判断值得关注。前提条件是这中间军事、政治不能再走火入魔,如果再发动文化大革命,或是打台湾,那可能又要延期很多年。当然,有的同学又要问——那台湾独立怎么办?那咱们就不谈这样一个敏感问题了吧!在福建这个地方谈这样一个敏感问题,不好!(笑声)问:杰弗逊曾说,新闻传媒应当成为第四种权力。媒体对民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于对司法独立都产生了很大的压力,媒体与司法独立的界限是什么呢?答: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前些日子在北京广播学院,现在叫中国传媒大学,作了一次讲座。题目就是《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越讲越复杂,后来我觉得我自己都进去了。我不想再说这个问题了。现在晚上十点了,脑子基本已经不转弯了。(笑声)问:法院曾经送法上问,主动揽案被人民称为“为人民服务”,但法院的工作应当时被动的,换问话说,法律服务工作应当由律师来完成,您对这种观点持何看法?答:我完全同意这种观点!(笑声)问:您刚才讲到,从事法律工作需要一定的阅历,而国内的法学本科生普遍低龄化,我们作为法学本科生四年之后是应当继续学习深造还是走入社会?答:每个人都不同,可能很难有一个一概而论的结论,我自己认为仅仅是本科教育已经越来越不够了,最好能够读个研究生。当然,如果你想到社会中去实践,也非常好。有的同学家里还有一些负担,早点儿工作,为家里减轻点儿负担,也非常好,然后攒点儿钱,结个婚啊,都是挺好的。(笑声)问:见到你实在是太高兴了。(笑声、掌声)众所周知,民主政治对市场经济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为什么中国领导人却对民主视而不见?迟迟不进行民主政治的改革?答:我相信,他们也许有一些担心。因为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确有很大的风险。小平同志最伟大的贡献就是使得中国走向了改革开放。但是,最大的遗憾是没有利用自己强大的个人声望和政治资源来推动非常艰难的一些改革。比如说,政治体制改革,开放媒体,更加司法独立。但是,小平同志已经驾鹤西去,接下来的领导人,已经没有那么大的合法性的领导资源,就从领导人接见军人的穿着就可以看得出来(远看穿军装,近看没领章,走近再一看,原来是老江!)。他们的政治资源不一样,这都是政治学上要研究的问题。党内也存在不同意见,也有一些极端保守分子,“三个代表”都受到了攻击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有我说,咱们成了全民党了吗?!咱们就是工人阶级的代表!当然,我也认为只是工人阶级的代表,资本家再成立一个政党来代表他们,比较合适!极左和极右的争论就是这样,现在的领导人也不容易啊!(笑声)我们还是体谅他们吧。(掌声)问:最后一个问题,听说你在西南政法大学读书时,是学校的一个鼓手。(笑声)我想问的是,您在大学本科里,得到了什么终身受用的东西?作为一个本科生应当如何学习法学?答:我简单说一句:当年,作为一个鼓手,现在终于成为了中国司法改革和宪政改革的吹鼓手!谢谢大家!谢谢!(掌声持续不绝)(整理人:华侨大学法学院——苏宏伟,危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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