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康某在网上谎称自己有国家管制的某种化工原料,欲利用购买人被骗也不敢报案的心理“黑吃黑”。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吴某、康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2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吴某、康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了解到一种叫磷铜(盐酸羟亚胺)的化工原料属于国家管制物品,非经国家有关机关许可,不得买卖,以及他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这种化工原料就算被骗了也不敢报案的信息后,即在网上发布了有磷铜出售的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引诱他人上当。 2016年4月,被害人徐某在网上获知该信息后即与吴某联系,提出购买磷铜。吴某即约徐某在江西省吉安市交易,并要求徐某先汇钱再拿货。 2016年4月25日,吴某找到康某,明确告诉康某自己骗了他人现金,要他帮忙取钱,并承诺给予取款5%好处费,康某便答应了。 2016年4月26日,徐某按约赶至江西省吉安市,并按照吴某的要求,在江西省吉安市邮政储蓄银行将25万元汇入其指定的账号。吴某随即将该25万元转入自己持有的其他银行卡中,并伙同康某在娄底市孙水河农业银行取出3.9万元现金存放家中;后吴某、康某于当晚开车至湘乡市城区,两人戴口罩分头在城区各银行ATM机处取款。当两人在湘乡市健康北路农业银行取款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现金及用于作案的银行卡、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机三部。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吴某发布虚假信息策划骗款到其控制的银行卡内并邀康某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