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江南区三成洞159-1号世界贸易中心29层。 授权代表Thomas Wroe Jr.,代表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健,男,汉族,1954年6月28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昕,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建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宏涛,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安置区东华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瑞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智航,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上诉人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简称森萨塔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森萨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健、陈昕,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强、齐宏涛,原审第三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万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黄智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森萨塔公司拥有的名称为“致冷器压缩机的连接封装”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7年4月19日、2007年8月15日,万宝公司针对本专利权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1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95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授权文本增加的技术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原始说明书及附图未载明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电连接,在空间位置上,其与启动继电器之间也被基体的“槽”和“壁”隔开,上述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不相邻。故该技术特征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授权文本增加的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原申请记载的突出部均为分别具有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而增加的技术特征含义为一个或多个兼具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所以,该技术特征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综上,上述增加的两个技术特征均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8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其均未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954号决定。 森萨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0954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其理由为:原审判决对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事实认定不清,本发明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对于技术特征(A)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措辞“相邻”理解为相邻的两个物体一定要有连接关系,但“相邻”表达的含义为可以是相接的,但也可以是不相接的(即间隔开但靠近),技术特征(A)反映的正是这种相邻的关系,故技术特征(A)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对于技术特征(B)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表达“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仅仅局限地理解为“一个或多个同时具有支撑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是不正确的。在本专利中,借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清楚地知道,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和固定突出部”就是指“支撑突出部和固定突出部”这两种突出部,而不会理解为一种突出部,技术特征(B)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万宝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致冷器压缩机的连接封装”的第02146236.4号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2年10月15日,优先权日是2001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8日,专利权人为森萨塔公司。 本专利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致冷器压缩机的连接封装,它包括: 基体,它具有电动机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和终端穿透槽; 盖,它包括:电动机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该装载元件定位成与基体的电动机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相适应;及第一销连接孔和第二销连接孔,它们连接到电动机的电源中,盖与基体的顶部结合在一起; 电动机启动继电器元件,它包括第一和第二销连接器,在电动机启动继电器元件被安装在基体上的情况下,这些销连接器被定位成与第一和第二销连接孔的位置相适应,并且安装在基体和盖之间;及 一个或者多个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和盖之间,并且穿过基体,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用来电连接到外部; 其中,过载保护器包括第三销连接器,该连接器连接到电动机的电源中,该过载保护器可拆下地装载在基体和盖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 本专利申请文本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到第6页第3段中记载了连接终端35a和35a'以及螺丝接线端36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中的矩形导电板35或35'电连接,但是未记载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元件有电连接,同时在空间位置上(参见图3A),它们也“独立地”位于装载部分左下部和右侧的容纳空间内,即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之间间隔有形成装载部分各个容纳腔体的“壁”和“槽”;说明书第7页第2段中只是记载了本专利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有“支撑突出部”和“侧突出部”两种部件;本专利申请文本的说明书载明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包括当过载保护器被插入到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时支撑过载保护器的三个支撑突出部43a、43b、43c和固定过载保护器使之不能移动的侧突出部43d;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以及原权利要求8中进一步明确了其是“支撑下突出部”和“固定侧突出部”。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致冷器压缩机的连接封装,它包括: 基体,它包括在其一侧的电动机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和在其另一侧的具有终端穿透槽的装载部分; 盖,它包括:电动机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该装载元件定位成与基体的电动机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相适应;及第一销连接孔和第二销连接孔,它们连接到电动机的电源中,盖与基体的顶部结合在一起; 电动机启动继电器元件,它包括第一和第二销连接器,在电动机启动继电器元件被安装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的情况下,这些销连接器被定位成与第一和第二销连接孔的位置相适应,并且安装在基体和盖之间;及 一个或者多个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且通过基体的穿透槽穿过基体,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用来电连接到外部; 其中,过载保护器包括第三销连接器,该连接器连接到电动机的电源中,通过形成在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内的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该过载保护器可拆下地安装在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电动机启动继电器元件包括: 盘形正温度系数装置; 第一和第二矩形导电板,它们被定位成面对上述正温度系数装置并且各自被连接到第一销连接器和第二销连接器上;及 U形弹性连接件,该连接件的自由端弹性接触上述正温度系数装置,并且它的封闭端被固定到相应的导电板上,弹性连接件把相应的导电板与上述正温度系数装置电连接起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第一销连接器和第二销连接器中的一个与第三销连接器被连接到电动机的主绕组侧上,并且第一销连接器和第二销连接器中的另一个被连接到电动机的次绕组侧上; 其中,一个导电板被连接到这样的销连接器上:该销连接器被连接到电动机的次绕组侧上,该导电板包括用来电连接到外部中的两个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该螺丝接线端被连接到导电板的一端上,螺丝接线端用来电连接到外部中; 用来电连接到外部中的连接终端形成于另一个导电板上,而该导电板被连接到另一个销连接器中; 及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被装载成通过基体的连接终端穿透槽而伸出到外部中。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用来提高电动机的工作效率的工作电容器与一个导电板的两个连接终端中的一个相适应,该两个连接终端中的一个被连接到第一销连接器和第二销连接器中的一个上;该电容器与另一个导电板的连接终端相适应,另一个导电板的连接终端被连接到另一个销连接器上。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夹子装配槽的两端更宽并且相互被连接起来,这些夹子装配槽形成于基体和盖的下侧上,夹子的形状与夹子装配槽的形状相一致,该夹子布置在夹子装配槽内,因此基体和盖被相互结合在一起。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夹子装配槽的两个较宽端部是圆形或者多边形。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灯、温度控制器或者地线被连接到不包括导电板的连接终端的其他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上,该导电板的连接终端装载有工作电容器。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借助位于基体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内的一个或者多个支撑下突出部来支撑装载在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的过载保护器,并且借助位于基体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内的一个或者多个固定侧突出部,使该过载保护器进行压配合并固定。” 2007年4月19日,万宝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4份证据。 2007年8月15日,万宝公司再次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附件7或者附件8与附件1-6结合使用可以进一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为此,万宝公司提交了8份附件。 2007年12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54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本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发生了修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第5段中增加的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不同,森萨塔公司所称的原说明书第5页第3段到第6页第3段中只是记载了连接终端35a和35a'以及螺丝接线端36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中的矩形导电板35或35'电连接,但是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却既不与启动继电器元件有电连接,同时在空间位置上(参见图3A),它们也“独立地”位于装载部分左下部和右侧的容纳空间内,即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之间间隔有形成装载部分各个容纳腔体的“壁”和“槽”,因此无论在电连接关系上还是在空间位置关系上,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都不能算是“相邻”。因此该增加的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2、同样,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第6段中增加的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限定了一个或多个结构,这种结构同时具有支撑和固定的功能,而这也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信息不同。森萨塔公司所声称的原说明书第7页第2段中只是记载了本专利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有“支撑突出部”和“侧突出部”两种部件,原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以及原权利要求8中进一步明确了其是“支撑下突出部”和“固定侧突出部”,即在原申请文件的方案中只含有具有支撑功能的部件和固定功能的部件,由此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本专利有同时具有支撑和固定两种功能的“支撑和固定突出部”这样的部件,因此该增加的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基于上述两个修改超范围之处,本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7中并不存在可以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两处修改超范围之处作出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而从属权利要求8中虽然有“支撑下突出部”和“固定侧突出部”的技术特征可以对第二处修改超范围之处进行补充限定,但对于第一处修改超范围之处却也没有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都不能完全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5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第10954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本专利公告文本、本专利授权文本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了修改,相对于原始申请文本,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和“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是两个增加的技术特征。据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上述两个技术特征的增加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关于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原始说明书及附图只是记载了连接终端35a和35a'以及螺丝接线端36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中的矩形导电板35或35'电连接,未载明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电连接;在空间位置上,其与启动继电器之间也被基体的“槽”和“壁”隔开,因此,无论在电连接关系上还是在空间位置关系上,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都不能算是“相邻”。因此该增加的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原始说明书载明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包括当过载保护器被插入到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时支撑过载保护器的三个支撑突出部43a、43b、43c和固定过载保护器使之不能移动的侧突出部43d;而原始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和权利要求8均明确为一个或者多个支撑下突出部、一个或者多个固定侧突出部。由此,原申请记载的突出部均为分别具有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而增加的技术特征含义为一个或多个兼具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所以,该技术特征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由此可见,上述增加的两个技术特征均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森萨塔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没有超范围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8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其均未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并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8修改也超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森萨塔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