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辽宁省凤城市市委原书记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和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贪污一案公开庭审。王国强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华波以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两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国家反腐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的决心,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将海外视为避罪天堂的幻想,对腐败分子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同时,也显示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打击贪腐的决心和力量。“法槌”给那些在逃和拟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逃到海外,逃不出法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司法反腐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惩治和预防职能。随着反腐密集进入司法程序,公众普遍对法院立足于审判职能惩治和预防腐败寄予厚望。司法反腐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形象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王国强、李华波案件的公开宣判是法治反腐的要求和法治精神的体现。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公正审判王国强、李华波案,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王国强案是我国首例被告人潜逃国外后自动回国投案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量刑上对其投案自首行为予以充分考量,其与李华波案的裁判结果对比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外逃的犯罪分子体现了强烈的震慑效应。李华波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后,检察机关依照该程序提出没收申请的第一案,在诉讼程序如何开展、证据没收如何把握、法律文书如何制作以及适用两种程序后事实、证据如何统一、衔接等方面,都具有示范效应。 王国强、李华波案件的公开宣判是通过法治来实现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已经初步构建起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2013年1月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和执行我国裁决。这一张制度“天网”有力地增强司法威慑力,必将使腐败者闻风丧胆,使想腐败者望而生畏。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王国强、李华波案件的宣判再次表明,反腐没有禁区、没有特例,不管是谁,不管什么领域、什么行业,也不管逃到哪里,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