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云均等因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其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裁 定 书 (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云均,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南坪丽华酒店工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霞,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雄,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蒲素,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蒲宏,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谢云均等因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其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07)中行初字第2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云均等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云均负担。 审 判 长:邓 莉 审 判 员:周 琦 代理审判员:文林华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李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