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受贿案,对被告人肖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肖天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竞技体育司司长、局长助理、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赛事承办、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0662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肖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