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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20160521思想札记】:公共言说应具有中国情境的自觉性 ——评周保松《自由主义的敌人》

来源:孙国东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5
摘要:“转型法哲学”及其他 公共言说应具有中国情境的自觉性 ——评周保松《自由主义的敌人》* 孙国东 我个人其实认可保松兄所提出的所有理念,因为这些理念本身都是具有普适性的,但不太认可他把握和阐述这些理念的方式。在我看来,他根本上欠缺对中国情境的自觉
“转型法哲学”及其他 公共言说应具有中国情境的自觉性 ——评周保松《自由主义的敌人》* 孙国东 我个人其实认可保松兄所提出的所有理念,因为这些理念本身都是具有普适性的,但不太认可他把握和阐述这些理念的方式。在我看来,他根本上欠缺对中国情境的自觉性。只有结合中国的结构化情境对这些现代性理念进行学理上的“格义”(而不是仅仅是文字的“格义”), 我们才能确保这些现代性价值与中国的相关性,进而使其真正落实为相应的制度与实践。我想针对保松兄的发言,发表几点评论:第一,我觉得我们不仅要把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性价值与落实这些价值的制度和实践模式区分开来,而且还要把它们与它们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区别开来。在我看来,如果说现代性价值是普适的,那么无论是它的制度和实践模式,还是它的具体规范性要求,其实都依赖于特定时空的“结构化情境”,都不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这在根本上涉及道德世界与政治社会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两者运作逻辑的不同。事实上,即使在以道德普遍主义面目出现的罗尔斯那里,也预设或蕴含了这种区别。在《正义论》初版中,罗尔斯论证自由优先性原则的根本理由是:在文明发展的特定阶段,人们对收入和财富的需要有边际递减效应,对自由的需要则有边际递增效应。借用加尔布雷思的说法,罗尔斯其实隐含地指出:只有在“丰裕社会”,才会推演出出自由优先性的正义原则。尽管后来主要由于哈特的批评,罗尔斯重新论述了自由优先性的理由,但他的重新阐述主要是通过把自由的优先性专断地确立为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一致认可的“最高阶的利益”而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套套逻辑”(tautology):因为自由是“最高阶利益”,所以自由具有优先性。而且,他还说:“尽管关于自由的基本利益具有明确的目标,即有效确立各种基本自由权项,这些利益并不总是具有主导性。这些利益的实现,会使得特定的社会条件及对需要和物质需求的特定程度满足成为必要,而这解释了为什么特定自由权项有时会被限制。”那么,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及对需要和物质需求的特定程度满足”还没有实现的国家,比如当下中国,应该怎么办呢?显然,对中国来说,我们必须自主地建构适合中国情境的正义原则及其规范性要求,而不是直接照搬罗尔斯关于正义规范性要求的论述。 第二,我觉得我们在言说中国问题,要避免直觉主义倾向。所谓直觉主义,是认为人们的道德直觉比人的理性判断和理性推理更为基础,也更为可靠。然而,如果采用直觉主义的立场来把握道德和政治问题,它势必会导致理性怀疑论和道德相对主义,从而使道德失去义务论的刚性基础。正如罗尔斯指出的,直觉主义“由一批首要原则构成,而这些原则在特定情形下会给出相反的指令”,但它却“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这些相互冲突之原则的明确方法,即优先性规则:我们只是依凭直觉,即依凭我们看起来似乎最近乎正当的事物来寻求平衡。”保松兄对于“自由主义左翼”五大理念(基本权利、宪政民主、文化多元、机会平等、共享发展)的阐述,是对现代社会政治秩序所蕴含的主要道德直觉的学理提炼,但由于既放弃了对这些道德直觉与中国情境的“切己性”思考,也放弃了对它们之间的优先性规则的思考,其实就具有罗尔斯所批评的直觉主义取向。也就是说,即使认可这五大理念,我们还需要在其中确立优先性规则,这种优先性规则可以确保我们在这些理念相互冲突时,选择何种更为优先的理念。而这种优先性规则的确定,绝不能仅靠对某些理论模式的意识形态化信奉,而必须深入结合当下中国的结构化情境。 第三,我认为为自由主义识别“敌人”既是不明智的,也是不理智的。自由主义之所以在20世纪以来的中国长期处于“在野”状态,其实就和这种不明智有关。中国共产党得以在和国民党的政治和军事较量中,有“三大法宝”,其中之一就是“统一战线”。为什么自由主义不可以和其他学派结成“统一战线”,反而还要一味地激进化并孤立自己呢?罗尔斯主张过“现实的乌托邦”,吉登斯也提出过“乌托邦现实主义”,为什么我们非要意识形态化地坚持对某些政治价值的阐释,而不去为这些价值找到“落地”的通道呢?在我看来,中国自由主义的这种不明智,其实根源于它的不理性——甚至可以说,自由主义也得益于这种不理性。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曾分析过政治选举中的非理性为什么可以存在,而且常常有出其不意的成效。他提出了一个概念,叫“非理性的移情作用”。举个例子,一个遭遇感情挫折的女人声泪俱下地说:“所有的男人都不是好东西”——她这么说当然是不理性的,因为更理性的说法应该是:“一部分男人不是好东西”;或者“一个叫张三的男人不是好东西”。然而,当一个女人做出一个非理性的全称判断时,她却可以很快捕获听者的同情。“非理性的移情作用”,可以解释很多现象,比如说,为什么真性情的人(特别是在酒桌上表现真性情的人)会交到更多朋友?为什么文学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对人物性格的塑造都是性格比较极端、个性比较鲜明的类型?为什么今年的美国竞选中激进的Trump可以一路高歌猛进,稳健的希拉里反而情况不妙?等等。在我看来,自由主义为自己识别敌人,既受制于“非理性的移情作用”,其实也在不自觉地利用了这种“移情作用”。这是在根本上是因为:自由主义的对手(或者所谓“敌人”)同样在利用“非理性的移情作用”,逼得他们不得不更激进、更不理性,从而希望在公开论战中捕获更多的听众。在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比如当一个人突然提高嗓门要和我们辩论或者吵架时,我们常常会不自觉地提高嗓门。由此可见,非理性不仅有“移情作用”,其实还有“叠加效应”——我们不妨把它叫做“非理性的叠加效应”。然而,对整个社会来说,这种不断叠加的非理性却是莫大的灾难。作为学者,我觉得我们要自觉为我们这个社会积攒“公共理性”的力量,而不是应和社会的非理性,并在非理性的道路上一路狂飙。这种“公共理性”,是罗尔斯意义上的,也就是要自觉抵御对各种宗派性的宗教教义、哲学和道德整全性学说的意识形态化信奉;但更是康德—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理性之公共运用”,也就是把自己想象为面对无限时空的人言说(康德),而且把这种言说当做是可认知的、可分享的,可以提交主体间性的公共证成的(哈贝马斯)。第四,面对中国问题,我们其实还有更为稳健的态度。我曾经把新左派和自由主义对待当下中国的态度,类比为中国家长面对正处于叛逆期少年的态度。当下中国与一个叛逆期的少年,至少有两大共同点:一是都与所谓的主流成长或发展模式相背离;二是都具有无限成长的可能——少年相对于中老年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这种无限可能性。鲁迅曾经批评过中国家长面对孩子的两种态度,我把它概括为“溺爱型”与“棒喝型”。“溺爱型”的态度就是听之任之,甚至还面对其他家长说自己孩子的各种好话;“棒喝型”的态度则是预先设定某个标准和方向,不允许他有任何偏离。可以说,思想界所谓的左右对峙,其实就是“溺爱型”态度与“棒喝型”的态度之间的对立。如果说,听任实践病态肆虐的“溺爱”是一种放弃德性追求的“德性的自宫”,那么以有限的经验面对无限发展可能性的“棒喝”,则是一种僭越理性界限的“理性的自负”;如果说前者使我们湮灭了自我转圜的反思性,那么后者则使我们丧失了自我创造的想象力。显然,它们要么放弃了中国现代转型的政治理想和价值理想,要么封闭了中国现代转型的想象空间,都不是面对转型中国的稳健立场。那么,我们有没有第三条道路?就像在“溺爱”和“棒喝”的教育模式之外,还有更为稳健和谦卑的“劝导”模式一样,面对正处于现代转型的中国,我们同样可采取一种中道而不失建设性的思想立场。这种立场,就是我所提倡的“公共法哲学”采取的“劝导性的中道理性立场”:充分意识到中国现代转型的实践约束条件,同时又坚定地捍卫其现代转型的未竟理想,也就是贯穿于百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为建国者所承诺并为《宪法》和《党章》所确认的那些“未被兑现的承诺”。我们既不必为既存的实践病态和发展困境做无谓的理论辩护,甚至也不必预先设定任何达致目标的特定发展模式,但通过实践约束条件与政治理想、价值理想之间交互比勘所达致的“反思性平衡”,却可以大致廓清我们实现理想的独特路径。我知道,这种稳健态度在当下非理性狂飙的公共领域可能几乎不能产生影响,但正如我刚才说的,为社会积攒“公共理性”的力量,其实是当下中国学者的使命所在。作为学者,我们不是面对任何特定的受众言说,践习“理性之公共运用”才是我们的天职所在。用康德的话来说,“理性之公共运用”是“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能做出的那种运用”,即是“作为整个共同体的、乃至作为世界公民社会的成员”的那种运用。 2016年5月21日 * 本文由作者在“历史法学年会·敌人”(2016年4月16-17日,无锡)上对周保松所做报告《自由主义的敌人》的评论整理而成。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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