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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昭和時期的思想與立憲體制

来源:平民法理(周永坤) 作者:平民法理(周永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戰前昭和時期的思想與立憲體制 山梨大學教育學院 副教授 森元 拓(著)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院 博士研究生 黃 崇銘(譯) 【薦按 森元 拓教授是我前不久訪日時認識的新朋友,森元教授待人謙恭、誠懇、熱情,曾多次獨遊中國各地,對中國充滿友好情愫。森元教授側重研
戰前昭和時期的思想與立憲體制 山梨大學教育學院 副教授 森元 拓(著)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院 博士研究生 黃 崇銘(譯) 【薦按 森元 拓教授是我前不久訪日時認識的新朋友,森元教授待人謙恭、誠懇、熱情,曾多次獨遊中國各地,對中國充滿友好情愫。森元教授側重研究日本憲法史,本文是森元教授本月访问台北时的演讲,文章對戰前昭和時期的思想與立憲體制的研究視角獨特,所抽象出來的概念令人耳目一新。今承蒙森元教授惠赐,并征得译者同意,在此推薦給朋友。】 緒論 最近這幾年,檢討戰前日本,特別是戰前昭和時期的活動興盛了起來。雖然說「再檢討」,但這也不是所謂支持「歷史修正主義」(主張「沒有南京大屠殺」)[1]。反倒是,學者再檢討平靜歷史的成果。進行「再檢討」工作,我有兩項理由。第一,基於至今研究的粗淺吧[2]。 第二個理由是,基於政治上,更加現實且強烈的危機意識。最近這幾年的日本,可以見到急速保守化的傾向。例如,2012年所顯示的,依據執政黨─自民黨提出的日本國憲法修正草案,無視於近代立憲主義原則,大幅地限制了對於基本人權的尊重,其反近代的、保守的性格,引起討論[3]。如此,在最近這幾年日本的保守化中,可以看見對於明治憲法體制的懷舊與恢復的傾向[4]。即是對於所謂明治憲法體制的復古主義傾向。這樣政治傾向的對錯在此暫先不論。問題是,這樣的政治傾向,往往是基於不夠充分的(或是錯誤的)歷史認識所被推行的。 因此,現在正應該從冷靜的觀點檢討過去,所謂這樣的時機正在形成。在此,於本報告,立足於這般動向,想要概覽戰前昭和時期的思想與立憲體制的特徵。 昭和的法思想特徵(1)「歐化」與「國粹」 昭和思想的第一個特徵是,外來思想與傳統思想間關係的逆轉。日本的思想如何應對外來思想,永遠是重要的課題。是如對於在古代,從中國來的律令制度與佛教思想,以及在近世的儒教思想,採取積極地接納的形式嗎?或者,如鎖國時代的西洋思想,採取拒絕的形式,即使有所謂這樣的差異,日本經常面對外來思想。 這在明治以後也是同樣的。日本在「文明開化」、「富國強兵」的名義下,積極地吸納西洋思想。如此,以所謂積極地接納西洋思想,推動日本西洋化近代化的活動為「歐化」。歐化主義重視自由、民主主義的要素,以使立憲主義、自由主義等西洋立憲主義思想於日本扎根為目的。與歐化思想相反,禁止過度地西洋化、近代化,重視作為日本「良好的古老傳統」的原有傳統的思想也是存在的。此即是「國粹」。國粹主義強調(雖然有各式各樣的變化)天皇的神性、絕對性,強調日本思想的、文化的獨自性與優位性。積極地導入外來思想的「歐化」與強調原有思想傳統與意義的「國粹」,在日本矛盾地存在,並自古代對立起來(在近代以前,並非「歐化」,正確地應是所謂的「漢化」「儒化」)。永遠處於地理的、文化的邊陲,面對更先進的文化與法、制度,這是被賦予這樣的命運的日本的宿命吧[5]。 (2)從「歐化」到「國粹」 明治以後的日本,一貫地以歐化思想為優勢。明治時期的「文明開化」、「富國強兵」確實是竭盡全國的歐化計畫項目。而且,歐化思想優勢的傾向,在大正民主迎來了最高點。此時期,歐化思想壓倒了國粹思想。 然而,進入昭和時期,這樣的歐化思想優勢發生了變調。世界恐慌與國際合作體制的動搖等,不僅是日本,在全世界政治經濟上的矛盾浮上了檯面。這是西洋帝國主義體制的極限,也是「西洋之物」、「近代之物」的極限。面對這樣的危機,為了克服「西洋之物」、「近代之物」的極限,國粹思想再次受到注目。包括:擁有千年以上源遠流長的歷史與傳統的日本,不實現獨自地開展自我文化、思想嗎?具有如此日本獨特的文化、思想,不能成為內外危機的處方箋嗎?這樣的發想,以所謂「國體明徵」或「國體的精華」的形式具體化,並成為鼓動政治的原動力。若簡要地說,以象徵日本傳統與天皇神聖性的「國體」為武器,國粹思想開始反擊。 戰前的昭和,國粹思想顛覆了歐化思想至今的優勢,確立了時代的主導權。具體地說,即是顛覆歐化思想優勢,確立國粹思想優勢的天皇機關說事件。天皇機關說事件以後至敗戰之間,是國粹思想比起歐化思想更立於優勢地位的時代。 1945年8月敗戰,也意味著國粹思想的敗戰。至今在全盛時期的「國粹」,在敗戰的同時,一百八十度地轉向(至今持續著)「歐化」(更正確地說是「美化」)。 從個人商店般的國家到官僚制的大企業國家個人商店般的國家 昭和思想的第二個特徵是,國家統治機構從個人商店般的國家,質變為官僚主義的大企業國家。在此,帝國憲法統治機構的巧妙,更具體地,想聚焦在─統治系統元老與內大臣等調整者的角色。 第一,帝國憲法的統治機構是極度分權的。帝國憲法是將所有權限集中在天皇之下的國家體制。這意味著若天皇不出面統治,國家機關各部門能夠確保極度自律的權限與行動力。同時,在這樣的統治系統下,調整、匯集自律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代替天皇,實務性地統一國家意思的人,則有必要。而這不過是非憲法機關的元老、內大臣等。他們在代替天皇,擔任實際地調整、匯集的角色,可說是天皇代位主體。 第二,帝國憲法(特別是統治機構),採用所謂僅制定大致的原則與方針,細節則以法律、勅令等訂定的大綱主義。這樣的大綱主義,一方面有未明示各部門權限與行使程序的缺點,但可以彈性應對各種政治情況。因此,為了如此地彈性應對,必然地,憲法解釋擔負起重要的角色。擔負此一解釋作業角色的核心,則是元老。若這樣思考,(雖然實際是井上義書寫)伊藤執筆、公開發行,作為明治憲法公定解釋書的「憲法義解」,就可理解其意義與重要性。 綜上,明治時期的日本國家是,以作為明治維新功臣的元老、內大臣等之權威為背景,時明時暗地作為政策推進員、調整員而活躍的體制。為了此般個人權威者非制度性地(在未具有明確地法的權限的意義上)作為推進員、調整員的機能,統治階層(所謂維新的經驗與籓閥) 存在著共通的政治文化,而且統治階層為小集團,是有必要的。在此意義上,明治、大政時期的日本國家,是具有個人商店般性格的國家,在其中,元老、內大臣等是在個人商店中,作為店長般必要而不可欠缺的存在。 邁向大企業的國家 在進入到昭和,具有這樣個人商店性格的日本統治機構,在質與量上面都有了變化。日本在確立作為近代國家的過程中,出身背景多元的人才進入統治階層。在所謂基於維新共通經驗的連帶感與籓閥相對封閉上,共有可能的政治文化不存在,政治統治階層的同質性減少。準此,在進入昭和,足為明治維新功勞者的元老,物理性地逝去,在接近統治機構頂點的位置,能夠調整全體的人(作為天皇代位主體)不存在。在量上面,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勉勉強強地加入了大國當中的日本國家機構,由於殖民地增加而擴大領域,對於福祉國家、行政國家的要求而擴大行政機構,急速地肥大。其中,在超越以前這般元老個人的調整、統制之處,作為體制的國家機構進行自律化。一言以蔽之,日本的國家機構,從店長當家的「個人商店國家」,向官僚制的「大企業國家」成長發展。 然而,以「個人商店般的國家」為前提的帝國憲法體制,並不能適切地應對「大企業國家」的狀況。這是因為基於大綱主義的憲法,以作為天皇代理的店長,以專門技術經營個人商店般的國家為前提。舉例來說,對於內閣總理大臣的任命方法與內閣責任,憲法僅大綱性地規定,招來短命政權化,透過閣內不一致而賦予軍部實質的否決權。再者,軍政權、統帥權範圍的曖昧不明,成為產生統帥權干預問題的政治問題成因。總之,憲法雖然不能應對「大企業般的國家」,導致戰前昭和時期政治的行蹤不定,因而允許軍國主義的抬頭,也可以說是敗戰的因素之一[6]。 結論 綜上,嘗試了戰前昭和時期的結構性分析。這樣歷史性的檢討工作,事實上,敗戰後(1945年8月以後)的歷史研究方面,領先一步。2013年出版的白井聰的「永續敗戰論─戰後的日本核心」(太田出版),帶給日本言論界不少的衝擊。白井追溯敗戰前後,分析日本政治狀況,在日美安保體制下,暴露了日美、日中、日韓等戰後日本對外關係的欺瞞性,促使了對外現狀的再思考與日本對外關係的再建構。包含我的研究,戰前昭和時期再建構的嘗試,也是在白井分析的延長線之上。如在「緒論」所述,當前日本的復古主義傾向,是基於不夠充分的(或是錯誤的)歷史認識而蔓延的。為了不重複戰前昭和時期的軍國主義化、全體主義化,冷靜地分析那時代的觀點,是必要的。戰前昭和時期的研究,基於這樣問題意識,最近幾年,被真正地展開。[1] 歷史修正主義的傾向,在日本也興盛起來。舉例來說,就在最近的傳聞,連鎖飯店APA飯店,在客房裡放置了由元谷外志雄代表執筆,寫下「南京大屠殺是捏造的」的書籍,是個問題。遺憾的是,這樣的傳聞,不勝枚舉。[2] 參閱 米山忠寬《昭和立憲制的重建 1932年~1945年》(千倉書房,2015年),頁17以下。依據米山,過去昭和戰前時期、戰爭時期的研究可以類型化為①抵抗論、②崩壊論、③逸脱論。再者,作為克服這些過去研究類型的研究,①伊藤隆等的「革新派論」,②山之內靖、雨宮昭一等的「總力戰論」,作為近年來的傾向而受到注目(頁22)。[3] 憲法,作為原本的受領人的權力者,雖然在行使權力方面應被課予憲法遵守義務(日本國憲法第98條),於自民黨的提案中,對國民課予憲法遵守義務等,是違反近代立憲主義的本質的內容(自民黨案102條)。再者,在所謂基本人權保障的觀點,顯著地倒退。舉例來說,作為基本人權總則規定之一的第12條,依據自民黨案,規定「自覺自由及權利伴隨著責任與義務,不得違反永恆的公益與公的秩序」(自民黨案12條),明定人權服從「公益及公的秩序」,再者,針對集會、結社、言論自由,規定「進行以侵害公益及公的秩序為目的的活動,以及以此為目的的結社自由,不被承認」(自民黨案21條第2項)。[4] 更激進的言論者,連明治憲法體制也超越,朝向憲法以前的體制的勢力也有。問題是,這般提倡者自身,往往無法理論性地區別明治憲法體制與其以前的體制。 [5] 但是,不論歐化或國粹,僅應該排除反對思想,這樣單純的東西幾乎沒有。歐化思想也經常意識到與日本精神性地、文化性地自律相克、矛盾,國粹思想也不單純的復古主義,應該注意到,在克服、超越西洋之上,以「國粹之物」的實現為目標。因此,歐化或國粹,只不過是相對之物。在被看作是歐化主義者的思想家中,國粹性要素根深蒂固地存在(例如美濃布達吉)。與沒有單純的歐化、國粹思想同樣,單純的歐化主義者、國粹主義者也不存在。在全部的思想家中,存在「歐化性之物」、「國粹性之物」。昭和(特別是戰前昭和)的思想,即使與近代其他時代比較,在各思想家中的「歐化性之物」、「國粹性之物」,是特別激烈紛擾的時代。 [6] 公定化明治時期的日本國家為「個人商店般的國家」,昭和時期的日本國家「大企業般的國家」者為植村和秀《昭和思想》(講談社,2010年),頁11以下。
责任编辑:平民法理(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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