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思想动态】 钱弘道: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来源:钱弘道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 作者:钱弘道北京大学法学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2016年6月,武汉大学《宏观质量研究》开辟“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钱弘道教授担任特邀主持人。此栏目旨在打造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又一个重要讨论平台。本文载于《宏观质量研究》2016年第2期“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法治质量和中国
2016年6月,武汉大学《宏观质量研究》开辟“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钱弘道教授担任特邀主持人。此栏目旨在打造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又一个重要讨论平台。本文载于《宏观质量研究》2016年第2期“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已经引起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一批法学家已经开始认真探讨该学派的理论基础、本体论、基石范畴以及方法论变革诸问题。“实践哲学”、“实验方法”、“实证方法”、“实验主义法治”、“实践理性”、“公共理性”、“法治行动”、“法治实效”等一些关键词通过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讨论,被有机组合到该学派理论的构架中,形成“学术组合拳”,由此打开创新法治中国理论的独具特色的通道。1在这些关键词里,有一个概念尚未引起高度重视,这就是“法治质量”。法治质量应当作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关键词来讨论。我这篇文章,算是抛砖引玉,作为讨论的开始。 一、一个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概念 法治质量,总体上看,并未取得与其重要性相称的位置。虽然,也有人使用了法治质量这个概念,并强调其重要性,但它并没有成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里的关键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遗憾。法治质量,顾名思义,指的是法治的品质、法治的优劣。人们最熟悉的莫过于“产品的质量”。然而,法治何尝不是通过“产品”表现出来?立法是提供产品,执法是提供产品,法律服务是提供产品,法治文化建设也是提供产品。与法治质量密切相关的是“法治实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治建设成效”、“监督实效”、“普法实效”等等,都是“法治实效”的不同方式或角度的表达。要实现“法治实效”,离不开法治质量。“法治实效”,一般是指法律法规或者法治措施最后达到的效果。但这种效果的达到,必须依赖于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法规或者法治措施本身是优质的,这就指向了法律法规、法治措施的质量问题。由此可见,我们在强调法治实效的同时,必须强调法治质量。这就是为什么我赞同有人说“法治质量决定改革能否突破‘中梗阻’”2的原因了。实际上,法治建设,关键的不是数量,而是质量。中国的法律法规数量庞大,但不少法律法规的质量不行,需要修改,需要废弃。全国各地方有大量的法治措施,但法治措施质量不行,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一句话,法治质量最终决定法治建设的成败。 二、破解法治质量难题的根本途径 破解法治质量难题的根本途径是实践。对实践者来说,是实践,创新,再实践。对于研究者来说,是走进实践,从实践中寻找答案。法治质量,纯粹蜗居书斋恐怕找不到理想的答案。因为法治质量关心的是法治实际上是什么样子。这就要求研究者首先选择融入实践,在实践中观察法治的动态发展过程,在实践中获取各个环节的可靠资料,将法治的各个环节串联起来,从点到面进行系统分析。这时候,恐怕就不是单纯依靠思辨来解决问题,而是需要借助数据和事实说话。法治质量,天然的就和“实践中的法治”分不开,与法治数据和事实分不开。离开实践,一切的抽象思辨都解决不了法治质量问题。这就是为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旗帜鲜明地将实践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将实践主义、实证主义作为方法论变革内容,倡导“以实践为师”的原因所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绝不是像有些人理解得那么简单,是纯粹与“理论”相对应的概念。相反,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与“理论”是统一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实践问题导向、实践哲学、实证方法、知行合一精神的有机统一。法治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我们的目标是要努力让这种理想变成一种生活方式。这种法治生活方式的质量就是人们可以感知的法治质量。关注法治质量,是中国法治实践问题导向的要求。破解法治质量难题,要求学者付诸行动。学者本身应当是提高法治质量的至关重要的力量。中国的法治建设,学者的力量远远没有得到发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致力于改变这种状态,致力于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生力军,这是时代赋予的责任。 三、一种提高法治质量的具体方法 法治质量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提高,法治评估就是重要方法之一。法治评估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机制,成为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成为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是有其内在根据和逻辑的。一个大家比较公认的原因是:法治评估是一种倒逼机制,倒逼“关键少数”,倒逼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提高法治质量和效果。提高法治质量,就要求对一切重要的法治环节都进行评估。一个企业的产品,从原材料的选择,到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都会影响产品质量。法治也是一样,从立法前,到立法后,到法律实施,到法治监督的各个环节,各种因素都会影响法治质量。那么,法治评估就应当贯穿法治的全过程。这是一个基本逻辑。比如立法,有人说“用法治引领改革、促进改革,前提就是要有高质量的立法”3,道理很清楚。但立法要保证“高质量”是件难事,立法评估就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法治评估在中国方兴未艾。在实践中,中央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需要落实,要真正落实用法治成效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作为“管理型”的内部考核和作为“治理型”的第三方评估各有其作用。要特别重视第三方评估。经验表明,第三方评估有着内部考核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第三方评估的发展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创造条件发展第三方评估,既是提高法治质量的需要,也是民主参与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评估的民主参与也是中国特色民主的组成部分。《宏观质量研究》开辟“法治质量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是一项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重要举措,也当然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极有意义的工作。这个栏目会产生应有的影响。本期推出的三篇论文从不同角度论述法治评估,别开生面。王朝霞博士的《法治评估的量与质》从方法论角度提出以实质性评估进路破解量化法治难题;张琼博士的《立法评估完整性研究及建设路径》提出构建完整立法评估的路径;孟涛副教授的《中国法治监督体系的评估研究》则运用实证方法专门探讨了法治监督体系的具体评估问题。三位年轻学者的论文都有创新,都对推进法治评估研究和实践、提高法治质量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参见钱弘道主编《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法律出版社2014、2015卷),《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文章,《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杂志媒体相关文章。2马涤明:《法治质量决定改革能否突破“中梗阻”》,载《羊城晚报》2015年3月2日第A6版。3李克济:《期待立法法守护“法治质量”》,人民网,2015年3月8日。
责任编辑:钱弘道北京大学法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