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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动态】钱弘道:以实践为师

来源:钱弘道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 作者:钱弘道北京大学法学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本文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在线优先出版论文,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网络版)》2016年第四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以实践为师”。以实践为师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个特征,一个标志,一种行
本文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在线优先出版论文,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网络版)》2016年第四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以实践为师”。以实践为师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个特征,一个标志,一种行动理念。通过以实践为师,实践哲学、实践主义精神、实践方法得到有机统一,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征得到充分体现。一、一种实践主义的态度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最大的特征就是强调“实践”。这是对中国法学经过反复研究、认真讨论作出的重要总结、判断和选择。这与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是一致的。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多次强调“实践”。他在谈到民族性时说,“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法”;他在谈到研究方法时指出,“要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就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他在谈到原创性、时代性时强调,“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可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时反映了法学研究的重大走向,是符合改革需求的理论设计,也是符合时代精神的实践谋划。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秉持实践主义,试图实现方法论的变革,即强调实践在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实践主义蕴含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本体论立场。针对经院哲学的先验主义,培根提倡经验主义;针对经院哲学的信仰主义,笛卡尔提倡理性主义;针对经院哲学的形式主义,培根和笛卡尔都提倡具体的科学研究。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则提倡实践主义,以表明与经院哲学的信仰主义、先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区别。当然,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主义不是“唯实践主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反对“法治教条主义”。法治教条主义或者把马克思主义变成教条,或“言必称欧美”,其特点是脱离或轻视实践。相反,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主张一切从中国实际条件出发,向实践学习,做实践的学生,以破解中国法治实践难题为己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主张可以称为“法治实践主义”,或“实践主义法治观”。法治实践主义既体现了以实践为本体论关怀的思想指向,又表达了人作为主体的能动性意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反对法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不良学风,急功近利、闭门造车、坐而论道等不良风气严重破坏了学术生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秉持实践主义精神,倡导以实践为师,积极营造经世致用、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积极营造不同风格学派互相切磋、平等讨论的氛围。二、为权利而斗争法学家以实践为师,就意味着要为权利而斗争。实践主义法治观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主义和方法论立场,它所倡导的是以实践为本体论前提的权利主义和方法论立场。在实践主义法治观的理论预设中,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权利观可以被称为“实践主义权利观”。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实践主义权利观的具体表现。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小册子中说,“法的生命是斗争”,“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参阅[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法治是公权和私权、公权和公权、私权和私权的博弈。法治是每个人的财富,每个人都应当肩负捍卫权利的责任。每个人的权利都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每个人都有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捍卫自己的权利,就同时捍卫了他人的权利;捍卫他人的权利,也同时捍卫了自己的权利。这正是一种实践的辩证法立场。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和民族力量”:“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同上,第77页)法治的前途实际上依赖于每个人为权利而斗争所付出的努力,依赖于人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中培养起来的“法感情”和法治精神。为权利而斗争是法学家的职责。法学是权利之学,法学家研究权利理论,为实践中的权利斗争提供智慧和指引。法学家参与立法,为捍卫权利提供制度保证。法学家宣讲法治,开展法治启蒙教育,培育捍卫权利的权利精神。法学家关注典型个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以实践为师,就是倡导法学家积极为权利而斗争。在捍卫权利面前,法学家没有理由态度暧昧,没有理由明哲保身,没有理由高高挂起。为权利而斗争的点滴努力,都能体现法学家的贡献。三、作为工程师和改革家的法学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学家理所当然是“法治工匠”、“法治工程师”,他们的设计与操作对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要价值。法治是一场革命,法学家也理所当然是“法治改革家”或“法治革命家”。他们努力将行动融入到法治进程当中。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应当竭尽全力发挥“法治工程师”、“法治改革家”或“法治革命家”的作用。早在1979年,钱学森就提出:“社会主义法治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直到部门的规定,集中成为一个法治的体系、严密的科学体系,这也是系统工程,法治系统工程;它的特有基础是法学。”(钱学森《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的体系》,光明日报,1979年11月10日)法治系统工程表现为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在动态的实践过程中,法治系统工程将法系统学、法系统技术学、运筹学、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融为一体。虽然,法治系统工程无法由法学家单独来完成,但法学家无疑是“法治工程师”队伍的主力。法治之所以是一场革命,是因为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是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变革过程,是因为这样的变革过程必然触动利益、触及人的灵魂。既得利益者是不会轻易放弃利益的。事实上,中国的法治革命已经遭遇、正在遭遇、将来会不断遭遇重重阻力。作为“法治改革家”或“法治革命家”,法学家需要具有革命的热情。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说:“没有这种被外行讥笑的沉醉,没有‘融入其中,千年弹指过;隔离其外,静待上千年’的激情,你就没有从事科学的使命感,你将从事别的职业。因为除非一个人有热情投入其中,否则没有什么东西让人觉得值得成为某种人。”“热情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驱动力’的前提。”([德]马克思·韦伯《学术贵族与政治饭碗》,刘富胜,李君华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第9-10页)没有热情,就不可能有责任心。法学家的责任是时代赋予的,是不可推卸的。一个社会,如果缺少法学家的责任心,法治就不会有希望,法治就是一句空话。一个没有责任心的时代,是没有前途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试图构架自己的理论范式、基石范畴,试图推进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变革,试图改变世界法学流派格局,这是一种理想,一种热情,一种激情,一种责任心。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是通过以实践为师,将理想、热情、激情化为脚踏实地的行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是通过以实践为师,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培育法治精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是通过以实践为师,担当“法治工匠”、“法治工程师”、“法治改革家”、“法治革命家”的角色,展示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实践精神,推进法治系统工程建设,推动法治革命走向胜利,创造美好的法治世界。本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发表的钱弘道、方桂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构建》和付子堂、张善根的《地方法治实践的动力机制及其反思》这两篇论文,分别为教育部重大课题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阶段性成果,均有明确的问题导向、试图破解中国法治实践难题,也符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实践主义法治观的研究路线。
责任编辑:钱弘道北京大学法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