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之殇,社会保护之耻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6
摘要:时事评论 摘要每当出现社会福利丑闻时,相关部门就立马做出一副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表情,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这个个案的负责人的责任。然而,如此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做法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为什么一次次的严肃处理,仍然有一次比一次丑陋的案例发生呢
时事评论 摘要每当出现社会福利丑闻时,相关部门就立马做出一副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表情,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这个个案的负责人的责任。然而,如此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做法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为什么一次次的严肃处理,仍然有一次比一次丑陋的案例发生呢? 新自由主义之殇,社会保护之耻 ——评练溪托养中心之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郭伟和一、广东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现代集中营,还是智障流动人口的坟场?2017年3月21日国际社会工作日,全国社工届都在宣传社工的意义和价值,然而一件令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届感到耻辱的新闻报道却映入世人的眼帘:新京报记者在3月20日揭露,根据新丰县当地殡仪馆记录,从今年1月1日到2月18日49天之内由练溪托养中心送来的死者共计20名。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的中国人听到这个新闻都是五雷轰顶般的打击,那还有心思来宣传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化?一个智障流动人员的托养中心竟然在49天之内死亡20个托养对象!这是一个社会福利照顾机构,还是智障流动人口的集中营、坟场?我们来看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是个什么机构?据新京报报道“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官网显示,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为“粤韶新民政字第07021号”,法人代表为罗丽芳。罗丽芳的亲属罗腾(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39岁的罗丽芳曾是新丰县社会福利院一护工组长。2010年,新丰县民政局提出要新增一处托养机构,罗丽芳抓住了机会。按照当年县民政局与自然人罗丽芳签订的《承包合同》显示,新丰县民政局作为甲方将县福利院接收的外地福利院(救助站等)送来的部分寄养人员转给乙方罗丽芳经营和管理。按照协议,寄养地点定在公安局原看守所,场地租金及其他一切经营费用由乙方负责。另外协议中明确,转移给罗丽芳的所有人员,新丰县民政局按现行供养费每人每月660元人民币中,“提留每人每月50元为局管理费。若供养方增加供养费,按增加额的10%提留作为局的管理费。”六年来,练溪托养中心业务范围逐年扩大,在广州、深圳、东莞、惠州等地中标,获得当地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安置服务项目。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7月,练溪托养中心中标了东莞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临时安置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两年。多位知情者回忆,练溪托养中心最初接收的托养人员仅有几十人,2016年时增加到五六百人规模,直至2017年3月被要求整改时,托养人员共733人。”很清楚,新丰县练溪托养中心是当地民政部门扶持成立的把当地社会福利院的寄养服务承包出去的一家民办非企业机构,然后又支持其竞标广东发达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托养服务。作为一家民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和承包服务的体制下,低成本、高效率低承接智障、弱势人群的寄养、托养服务,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条件何其简陋、有效服务期何其精练。其效率之高,令人想起了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里描绘的纳粹集中营,状况之惨又让人想起鲁迅在《药》小说中描写的那个坟场的场景。这个现代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既有纳粹集中营的高效率,也有鲁迅所描绘人血馒头的血腥。看看吧“‘送去的时候人基本是健康的,但是新丰(过得)实在太差。’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在他统计的死亡原因中,有数十人死于肺炎。‘这和中心卫生条件不够好有很大关系’他看到屋子内一些人瘦成了皮包骨头,形容枯槁。被他们接回的流浪人员中,有些人脚底浮肿。”二、新自由主义之殇——那些被抛弃出社会底层之外的孤魂们每当出现社会福利丑闻时,相关部门就立马做出一副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表情,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这个个案的负责人的责任。然而,如此铁面无私、刚正不阿的做法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为什么一次次的严肃处理,仍然有一次比一次丑陋的案例发生呢?在新丰练溪托养中心之前,有河南兰考的袁厉害非法收养弃婴失火案;在袁厉害非法收养弃婴失火案前,还有湖南长沙救助站虐待救助对象的案例。同时,还有类似的贵州毕节儿童自杀案、南京儿童被忽视饿死案件、甘肃农妇杨改兰携子集体自杀案。人们把愤怒的情绪要么投掷到当事人身上、要么转移到相关政府部门、要么成为一种无名之火发泄成一种社会怨气。然而,这些孤魂野鬼的背后,有什么样的一种社会发展情形呢?为什么中国社会一方面在享受快速现代化的繁华烟云,一方面又遭受着社会的伤痛,怨气冲天?这要回顾一下我们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两次重大发展举措。一个是从1997年开始中国针对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的全面改革攻坚战;另一个是从2007年以来又开始的全面城镇化道路。两次重大的改革,其实是把中国社会的两大基础单位彻底打破,一个是城镇企业单位,另一个是乡村共同体。无论是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单位、还是原来的乡村共同体,他们原来都不是单纯的经济单位,而是一种综合的社会单位,属于卡尔.波兰尼所说的实体经济单位性质,也就是他们的经济活动要受到生存伦理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它们一方面承担经济活动的功能,另一方面承担单位成员和村民的社会生活安排。然而,新自由主义方向的改革思路是剥离这两类组织的社会保护功能,让其走向单纯的经济理性主义行动逻辑。城镇企业单位被改革成为一个单纯的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农村村社也蜕变成一个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廉价供应者。而被剥离的社会职能,主要转移到家庭组织。在一个日益市场化和城镇化的社会条件下,累世而居的家族体系崩溃瓦解的今天,我们的主流价值观却在反复强调家庭责任制。于是,社会精英阶层的道德高地和社会底层群体的生存之道严重背离:精英阶层要么是借助孔子儒学的复兴,来矻矻嘁嘁地呼吁传统伦理的复兴,要么走向西方中产阶层的个人功利主义,到处灌输心灵鸡汤和精致的幸福家庭理想;可是底层群众却为了糊口和完成高成本的儿女人生任务到处漂泊打工,把老人、孩子和残疾之躯狠心地抛下留给四野放任不管。这到符合新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主张。然而,社会精英们往往喜欢站在道德高地来责备社会底层:你们怎么能够把孩子、老人、残疾人留给四野不符责任呢?可是反过来问一句,他们不是按照新自由主义所说的走向一种彻底的放任自由么?只不过,他们的自由如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所言“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也如同卡尔.波兰尼在《巨变》一书所言“这时因巨大的进步,而对一般人民的居住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破坏。这个过程还没有进行多久,劳动者已经被挤到荒芜的新住所,所谓的英国工业城镇;乡下人已经被非人化而成为贫民窟的居民;家庭走向破灭之途;这个国家的很大一部分在‘撒旦的磨坊’所吐出的煤渣废料的堆积下迅速地消失了。”三、社会保护制度之耻——从恶法到恶行的演变过程如果说新自由主义的改革发展模式是一种原罪的话,那么中国社会保护制度则扮演着消极纵容的角色。我们知道当中国刚开始推行市场化改革道路时,大量社会成员从单位和村社游离出来,到市场上去谋生,采取了一种“双规制”的生存策略:一方面把家属留在单位和村社,享受单位和村社的保护,另一方面家里的精壮劳动力进入市场赚取收入养家。然而,这种家庭生计策略是建立在双规体制的基础上的,必须有一种担负社会保护功能的单位和村社的存在,人们才能够放心去市场上拼搏奋斗。那个时候,社会精英阶层是瞄准了市场融入的限制,需要一个公共事件来揭露自由流动的恶法。恰恰在2003年就发生了孙志刚事件,这位大学毕业到广州打工的青年,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和暂住证,而被广州天河区车站派出所强制检查,并被送到广州市收容遣送站,最后惨遭毒打,死在收容遣送站。于是孙志刚注定要成为推动市场自由流动的英雄,被自由主义法学家树立为一种促进市场社会人权的烈士,痛批收容遣送制度之恶法,要求进行违宪审查。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民政部迅速废除了收容遣送办法,改为实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然而,恶法的废除,并不意味着社会保护制度的建立。它只是消除了自由市场流动的藩篱,然而并没有带来健康的社会安全保护体系。相反,大批自由主义人士继续阻击和责骂社会福利制度之浪费公币,养浪汉。甚至连社会福利研究人士也加入到自由主义的讨伐队列,对社会救助制度中的滥用低保现象进行揭批。可是,没有人在意这些加入市场大潮自由流动的大军,他们的成长基础、退却之路、修养根基在哪里?人们在勇于瓦解了城镇单位制的社会功能之后,又在对村社共同体的社会保护功能废除,让它成为一个想象中存在的乡愁,转化成城镇化进程中的生产要素的廉价供应者。可是,人们并不追问,作为一种理想的市场主体——直男和雅女,靠什么养成的呢?是不是每一个家庭都是可以承担的起市场化定价的月嫂、保姆、幼儿园、辅导班、自费药品、残疾康复、老年照顾呢?如果不是,那这些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功能该托付给谁呢?我们可以选择的除了公共社会保护制度,还有什么呢?然而,我们为什么在勇于破坏传统单位制度和村社制度的同时,却没有勇气承担公共社会保护制度呢?相反,我们一提到公共社会保护制度,就仍然把市场机制流行的那套俗(术)语搬过来,什么社会服务的成本控制、增值服务、竞争机制、效率原则。天啊!你家的孩子需要按照北京烤鸭的原料供应那样进行高效率地填鸭式喂养么?你去医院面对一个5分钟把你打发出去的医生,你对他的效率很赞么?社会福利机构把孩子用绳子拴起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效率,你也觉得很合理么?直到,练溪托养中心高效率的49天死亡20个托养对象,你还能心平气和么?社会服务领域是服务于人的,养育人的,照顾人的,能不能不要随便委托?能不能不要让成本和效率主导其供应运行过程呢?如果说收容遣送制度是一种限制自由之恶法的话,那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把基本的弱势人群的照顾、养育的责任推卸出去,转换成成本效益指标就是一种恶行!四、能否从社会福利丑闻中吸取教训——如何弥补托底保障的缝隙每当出现社会福利丑闻时,人们都愿意挥舞着法律和道德的大棒对当事人进行追问和拷打。这一方面大快人心、安抚家属、告慰亡灵,可是能否从社会福利丑闻中思考中国社会福利体制的漏洞,去弥补漏洞呢?我们发现在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发展历史上,也会出现社会福利丑闻,但是他们往往针对社会福利丑闻,开展一次系统的社会福利体制的调查,然后来引导社会福利体制改革。比如,在20是60年代戈夫曼(E. Goffman)关于精神病院的研究,推动了后来的社会照顾院舍机构改革,走向一种社会开放的正常化的照顾之路;而在1988年的格里弗斯(R. Griffiths)报告推动英国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社区照顾改革法案的出台。中国从2010年以来不断发生有关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极端伤害的丑闻,而每次发生后,都只是掀起一阵社会骚动,处罚几个当事人而已,并没有引起对中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的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系统反思和调查报告,也没有成为推动中国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完善的动力。如今,再次发生流浪人口的托养照顾体系的严重伤害事件,而且不是意外伤害和自杀,而是一种服务照顾体系的主观恶意。我们还有什么借口来转移责任,不对新公共管理思路下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行彻底的反思呢?到底哪些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托底性福利责任?这些托底性福利责任能够采取竞争性机制低成本委托招标么?托底性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政供给到底是地方责任,还是中央财政的责任呢?托底性社会福利服务的服务标准是一种参考标准,还是强制标准?在家庭支持政策、流浪救助体系、寄养照顾体系、长期照顾体系之间,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转介机制?是否应该统一标准?希望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全面地讨论和反思,让那些在托养中心死去的孩子、老人真正能够得到安息。郭伟和 共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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