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12日电(通讯员 龚顺利)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帮助他人谋取私利。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被告人陈某明历任贵港市债务管理局局长、贵港市财政局调研员。2003年9月至2009年期间,陈某明利用担任贵港市债务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贵港市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经拍卖取得的位于贵港市西郊白狗井贵港市绿色食品公司112522.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等相关用地手续过程中,为该公司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提供帮助,并收受了该公司董事长吴某龙送的好处费10万元。另在2009年9月至2012年,陈某明任贵港市财政局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了广西瑞宏招标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经理刘某国送的好处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