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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国土资源管理所职工韦某收受好处费帮他人疏通关系获刑六个月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5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好处费,触犯刑律。近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在其位于某学校附近的
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5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好处费,触犯刑律。近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在其位于某学校附近的宅基地上搭建锌铁棚,因该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临时准建证,何某找到甘某,希望甘某帮忙疏通关系。甘某向何某提出要3万元好处费,何某同意。后甘某与被告人韦某商量,并将何某承诺给3万元好处费的意思告知韦某,韦某找到该片区“双违整治”工作的石某,要求石某给予关照。过后,甘某两次收受何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并从中拿走8000元,给予韦某7000元,余下的1.5万元送给了石某。案发后,韦某的亲属向检察院退出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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