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5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好处费,触犯刑律。近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在其位于某学校附近的宅基地上搭建锌铁棚,因该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临时准建证,何某找到甘某,希望甘某帮忙疏通关系。甘某向何某提出要3万元好处费,何某同意。后甘某与被告人韦某商量,并将何某承诺给3万元好处费的意思告知韦某,韦某找到该片区“双违整治”工作的石某,要求石某给予关照。过后,甘某两次收受何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并从中拿走8000元,给予韦某7000元,余下的1.5万元送给了石某。案发后,韦某的亲属向检察院退出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