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正义网来宾9月2日电(通讯员蓝林波 罗银徽)利用本单位新建办公楼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搞权钱交易,这位局长妥妥的“栽了”。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工商局局长陶国斌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由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忻城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日前,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陶国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9万元。 2009年至2012年间,时任金秀工商局局长的陶国斌将本单位新建城北新区办公综合楼和职工住宅楼两个工程项目推荐给何日福承建,后何日福通过挂靠平南建筑安装公司顺利承建了该两项工程项目。为了感谢陶国斌的关照,何日福先后两次送给陶国斌“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9万元。案发后,陶国斌已向办案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国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29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陶国斌在犯罪后具有坦白情节和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