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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某医院工作人员刘某某伙同他人介绍贿赂70万元一审被判刑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广西 正义网柳州9月2日电(通讯员 田旭辉)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介绍贿赂一案在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追缴其违法所得七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在柳州某
广西   正义网柳州9月2日电(通讯员 田旭辉)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介绍贿赂一案在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追缴其违法所得七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在柳州某医院就职的刘某某获知柳城县人民医院计划采购一台CT设备后,便与张某(另案处理)商量并约定:由张某找医院领导关系,他负责找器械商,如果与医院采购CT项目合作成果,将给张某相应的好处费。后来,刘某某找到柳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蔡某(另案处理),而张某联系到了时任柳城县卫生局局长、柳城县人民医院代理院长的张某龙(另案处理),刘某负责联系、协调张某和蔡某之间的关系,蔡某负责提供CT设备。2013年下半年,通过刘某、张某的牵线搭桥和撮合,蔡某所在的科技开发公司在柳城县人民医院CT设备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而作为中间人的刘某某因此获得“好处费”共计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行贿人蔡某、受贿人张某龙之间实施沟通、撮合,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并最终促成双方行贿受贿的实现,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考虑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行为等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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