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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二维码的争论

来源:三心真心之博 作者:三心真心之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时事评论 偷换收款 二维码 盗窃 诈骗 收益权 近日,微信朋友圈和一些公众号对“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构成盗窃还是诈骗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显然多数人认为是诈骗,也有人认盗窃,还有人认为既不是诈骗也不是盗窃,因为不符合诈骗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笔者也曾与
时事评论 偷换收款 二维码 盗窃 诈骗 收益权 近日,微信朋友圈和一些公众号对“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构成盗窃还是诈骗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显然多数人认为是诈骗,也有人认盗窃,还有人认为既不是诈骗也不是盗窃,因为不符合诈骗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笔者也曾与同行对本案进行探讨,分歧较大,因此,试将笔者的观点分析如下,以期抛砖引玉,欢迎专家同行指教。 就网上流传的案件基本事实而言,笔者认为,这绝对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根据诈骗罪的构成模式,首先要确定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然后还要确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就本案而言,我们首先要确定被害人是谁?是商家还是顾客,毋庸置疑本案被害人肯定是商家。因为,顾客去商店买东西,根据买卖关系,顾客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货款。顾客基于信赖和交易习惯,通常会直接向收银员支付货款,取走购买的物品,而不问收银员是否有权利收款?同理,人们日常出行坐公交车,在上车后直接将乘车费投进车前门旁的收款箱内或刷卡。基于信赖和交易习惯,乘客理所当然认为自己的投币或刷卡行为已经了履行支付乘车费的义务从而获得乘车权利,而不问投币或刷卡后的钱流向何处。相应地,除非公交车提前明确告知投币行为不视为支付乘车费,否则无权以乘客未支付乘车费拒载或要求乘客再行交付乘车费。否则,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影响交易安全,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不利于经济发展。 因此,顾客基于信赖和交易习惯付款后,取得商品所有权,完成了交易,利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所以顾客不是被害人。 由于商家卖出商品应得的货款被行为人截取,货款实际未落入商家控制之下,造成了损失,因此,本案中的被害人无疑是商家。 既然被害人是商家,那么商家有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以及有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要弄清楚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站在商家的角度来看待。首先,商家的收款二维码被行为人“调包”(偷换),商家应该是不知情,等到他知情时,已经是案发之日了。其次,商家并没有将卖出商品应收的货款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甚至他根据就不知道行为人的存在。 在案发前,我们可以推定商家一直以为收款二维码是自己的,顾客通过二维码付款的钱也落入了自己预定的控制范围内,归自己所有,而没有意识到收款二维码已“调包”,顾客通过二维码支付的钱已经进入到别人的口袋。因此,站在商家的角度来看,他既没有因“受骗”而产生错误认识,也没有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他完完全全被蒙在鼓里,辛辛苦苦地为他人“赚钱”。 另外,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还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上述行为均未出现。 通过以上分析,可能很明确地得出结论,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通俗地讲就是“偷东西”,就是将别人的东西秘密转移至自己的控制之下,归自己所有。既然是偷,那么其行为肯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免被他人发觉。本案中,行为人将商家收款二维码“调包”成自己的二维码,其行为具有隐蔽性,且未被商家发觉。 那么,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一些观点认为构成,但只分析了盗窃的构成要件的前半部分,而没有进一步分析构成要件的后半部分,即行为人是否转移了财产?这也是部分观点认为不构成盗窃的原因。持这种观点的一些人认为,顾客支付的货款并未进入商家的控制范围,而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因此,行为人不存在将商家的钱转移至自己手中的情形。财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不构成盗窃。 本案中,从表面看,顾客支付的货款确实没有进入到商家而被行为人中途截取了。譬如,楼上的领居家从一楼接了根水管,楼下的领居直接将水管截留后把水引进自己家里。那么,楼下的邻居是不是盗窃了楼上邻居的水呢?有人说,水管里的水还没到楼上人家里,怎么就是偷他的水了呢? 所以,分析本案,我们还要分析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后半部分,即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盗窃罪侵害的是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处分、收益和使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盗窃他人财物,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占有、处分、收益和使用,即完整的所有权。但也有一些情况下,盗窃犯只侵害了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比如占有。 例如,交警部门将交通肇事人的车辆扣押后,取得对车辆的占有权。如果交通肇事人趁夜深人静潜入交警部门将车辆“开”回家,也构成盗窃。因为,车辆所有权虽然归交通肇事人,但此时交警部门依法已临时取得该车辆的占有权,因此交通肇事人将车辆“偷”回家的行为,损害了交警队对车辆的占有权,构成盗窃。但在该起盗窃案中,犯罪人只侵害了交警部门的对车辆的占有权。 本案中,行为人截取顾客支付给商家货款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损害商家对货款的所有权,因为根据货币“谁持有谁所有”的原则,商家自始至终没有持有过顾客支付的货款,所以商家对货款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存在侵害其所有权的说法。那么,行为人侵害了商家何种权益呢?笔者认为是经营活动的收益权,即商家对商店里的商品拥有所有权,基于对商品的所有权洐生的收益权。商家从事经营活动,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销售商品的所有权换取金钱收益。但行为人窃取了商家的收益权,使商家出让商品所有权应得的收益落空,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回到上述楼下邻居截留楼上邻居水管的故事,因为通过水管的水归楼上居民所有,哪怕这些水并未进到楼上邻居的家里,也不影响楼上邻居收水管里的水的所有权,所以楼下邻居截留水,构成盗窃。 因此,偷换收款二维码,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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