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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第二大队队长罗某仲、工作人员何某瑞放纵违法采矿近29万吨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23日电(通讯员 龚顺利)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法院就罗某仲、何某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仲、何某瑞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查明,2011年,罗
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23日电(通讯员 龚顺利)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法院就罗某仲、何某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仲、何某瑞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查明,2011年,罗某仲、何某瑞在分别担任广西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第二大队队长、工作人员期间,在查处贵港市覃塘镇仙人洞其毫石场、贵港市郁兴服务部、覃塘区东龙镇一中山进宏石灰岩矿场三家石场非法采矿违法案件时,罗某仲、何某瑞明知上述三家石场非法采矿的石灰岩矿石数量分别为16.146万吨(价值人民币321.06万元)、2.79万吨(价值人民币5.547万元)、10.0534万吨(价值人民币199.79万元),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远远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五万元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仅对三家石场法定代表人作出退回矿区开采、停止采矿行为、没收开采出的矿石,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意见,而未将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仲、何某瑞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明知三家石场非法采矿数量造成的资源破坏价值远远超出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鉴于案发后罗某仲、何某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法院遂依法决定对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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