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6日电(通讯员蔡新根 曾崇强)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帮助他人谋取私利。近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黄某在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局长期间,在开展分局办公楼装修、篮球场建设、食堂改造和所辖区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办公楼装修等工程建设中,为老板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老板为感谢黄某的帮助,送给黄某好处费共计18万元。案发后,黄某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某到案后除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受贿罪行外,还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属于坦白,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