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正义网桂林9月21日电(通讯员 刘珊珊)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掩盖行受贿的事实真相,以为可以逃避侦查和法律追究。近日,由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赵某行贿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查,2013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获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欲出版《恭城年鉴》,遂找到恭城瑶族自治县党史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主任田某(另案处理)商谈《恭城年鉴》出版合作事宜。在商谈中,被告人赵某许诺给予田某好处费20000元人民币,后双方签订了出版合作协议。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被告人赵某向田某预先支付50000元押金,在《恭城年鉴》出版工作结束后,田绍某退给被告人赵某19000元,并给田某出具一份收到50000元押金的虚假收条。被告人赵某从中给予田某31000元。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又与田某协议,由其提供虚假的竞标合同通过政府采购而中标,再次与恭城瑶族自治县党史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签订《恭城年鉴》(2014)印刷协议书,在出版工作结束收到货款后,被告人赵某以同样手段给予田绍勇好处费3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63000元,构成行贿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