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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案多人少”到底是不是伪命题?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6
摘要:在中国,一名一线法官能有一名专职的、业务熟练、打字速度很快、又比较敬业的书记员,那就算谢天谢地了。有论者认为,中国法院目前在编人员34万人,一线直接办案的法官只有9.1万人,办案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也达到

在中国,一名一线法官能有一名专职的、业务熟练、打字速度很快、又比较敬业的书记员,那就算谢天谢地了。有论者认为,中国法院目前在编人员34万人,一线直接办案的法官只有9.1万人,办案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也达到1:4,也接近于上述很多国家的水平啊。这种质疑没有考虑到中国法院的特殊情况:中国法院人确实也不少,目前有34万人,但是真正在各一线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的在编干警也就只有一半左右(详见第八章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在16万至18万左右,除去大约11.9万名左右的法官,剩下的司法辅助人员大概也就4至6万人,平均一名一线办案法官还分不到一名书记员。而且这4到6万名书记员中也存在因年龄过大坐等退休不愿辅助办案的问题、存在因各种理由长期请假不能辅助办案的问题、存在因为业务素质低下而不敢让其辅助办案的问题。所以,当前法院人员结构的现状是,辅助人员总量并不少,但能够归一线办案法官直接支配使用的辅助人员却极少。法官们不得不万事亲为,送达文书、组织调解、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都得做,有时候找不到书记员,法官们之间不得不相互记录,或者自已边审边记。近些年,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大量招聘一些合同工或者临时工担任书记员,或者找一些实习生担任书记员,以解决一线审判业务部门在编书记员的短缺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详见书记员改革问题研究相关认述)。

问题四:中国有完善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吗?

国外发达国家有较为发达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需要法官开庭审理的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案件,其他大部分案件都是由非在职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处理完毕,法官不需要或者只需要付出极少的工作量。如果单纯统计国外法官处理诉讼案件的数量,则大多数国家法官的年均结案数量与我国一线办案法官大致相当。在美国,案件诉至法院后,经过法院附设ADR部门的分流或证据发现程序,80%以上民事案件和90%以上刑事案件都会以和解或认罪形式完结,根本不需要法官开庭或撰写详细的判决意见。[7]在日本,各级裁判所每年受理的诉讼事件仅占受理事件总量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其余均为非诉讼事件。一般而言,只有诉讼事件才要求法官亲自参与,非诉讼事件大都由法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在英国,20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217家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包括家事案件)为155万件,但其中真正由法官审理的只有27万件,占17%左右,其他民事案件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官的视线。在英国,法院官员有有限的司法权,可以依法作出“基于被告自认的判决”或“基于被告未应诉或未抗辩的判决”,这两个判决都属于行政性判决。这样的行政性判决,2011年,英国郡法院共作出了70万件,占民事收案数的45%。还有38%的案件是在诉、答阶段通过协商或双方律师协调解决的。在德国和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由司法公务员负责处理的督促程序化解了大量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在2004年,德国境内就发布了905.77万个督促令,其中只有9.5%的案件的债务人提起了异议,这也就是说,大约90.5%的督促案件不经转入诉讼程序就已结案。2007-2009年,德国督促程序的收案数分别为730万、690万、674万;而同期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仅为165万、162万、161万[8]。法国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也是比较高的,1991年运用这种程序的情形占初审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的72%。从1988年的统计数字来看,仅有5%支付指令受到异议[9]。在我国台湾地区,2014年台湾地方法院受理督促程序案件30余万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2倍左右。

问题五:中国有编外法官和发达的ADR制度吗?

发达国家大多有较为完善的法院附设ADR制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大量的非在职法官。案件诉到法院之后,先进入附设ADR解决机制,由非在职法官进行处理,如果案件仍未得到处理,才会由法官按照诉讼程序开庭审理。虽然非在职法官不计入法官的编制、不算法院的正式人员,但是其处理的纠纷、办理的案件却被计入法院的结案数。在2000年时,英国的治安法官已达约30400名。治安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今英国有超过95%的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这一大批不领薪酬的治安法官不仅是职业法官的补充,他们已经在事实上成为英国整个刑事审判制度的支柱。2005年前后,法国共有非职业法官22000余名,负责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例如劳资争议委员会有15000名左右非职业法官(2005年共审理201604件劳动案件),商事法院有3300名非职业法官(2005年共审理237770件商事案件),近民法院有800名左右非职业法官(2005年共审理52276件民事案件和319651件轻微刑事案件)。[10]截至2007年2月,日本全国有民事调停委员14009人、家事调停委员12635人。在我国台湾地区,基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3条等的明确规定,对相邻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纠纷、亲属间财产纠纷等类型的纠纷,应当在起诉前先经法院调解,而实践中法院普遍根据乡镇市调解条例的规定,采取裁定方式将案件移交乡镇市调解会调解的做法,这就确立了乡镇市调解前置程序。乡镇市调解会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报乡镇市公所,由乡镇市公所将调解书及卷宗送法院审核。2011年乡、镇、市、区调解会总受理案件数超过13万件,达到137979件,调解成功107410件,成功率为77.8%。

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起非职业法官制度,我们虽然有人民调解制度,但是人民调解制度与法院诉讼制度是相互独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的诉讼制度的衔接并不像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那样紧密,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并不计入法院的结案数。中国当前虽然有协助调解、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探索,但由于没有调解前置等制度予以配合,实际操作中运用并不广泛。因此,如果将国外非职业法官处理的案件全部剔除出来,国外法官每年处理的案件数量可能远没有我们想像的那样多。

问题六:中国法官年度办案数能够做到基本均衡吗?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