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共有五个不同的司法系统,即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每个司法管辖区范围都是全国性的,分别设有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属于联邦法院,初审法院属于州法院,此外,德国还设有宪法法院。在普通司法管辖区,终审上诉法院共有110名法官,19个中级上诉法院共有1382名法官,800个地方法院约有12000名法官。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还有82000名非职业法官。德国《法官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德国的法官编制为21000名。德国现有人口8200万,法官与人口的比例为1:3905。以下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德国法院及法官办案效率的有关数据: 数据一:德国国土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大约是中国的1/27;人口约为8253万,是中国的1/16;全国共有法官20138名,即4047个人中有一个法官。根据德国司法部2007年4月10日的统计,德国初级法院的法官在过去十年来年均要结600多件案。[1] 数据二:据曼海姆法院介绍:他们每个民事法官年均审结200件一审案件和80件二审案件。德国法院1999年受理一审案件约200万件,受理二审和复审案件约17万件,上诉率不足10%,服判率是非常高的[2]。 数据三:自2003年以来,德国法院每年所审结的民事案件(含家事和劳动案件)的数量都维持在300万件左右,约占中国法院年审结的民事案件数量的52%到73%,然而德国法官数量却仅为20999人(依此推算,德国法官人均结案数约为143件)。在德国,2007年家事法院的法官年均结案量维持在400件左右,初级法院的法官平均处理650多件案子。[3] 数据四:应联邦德国司法部的邀请,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染宝俭率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观察团于1996年6月1日至8日对德国进行为期8天的考察。考察团在德国慕尼黑初级法院旁听一民事法官审判案件,一个小时即审理6件。所以德国初级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是很大的。在德国慕尼黑初级法院,民事法官有62人,一年审理民事案件45800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700至750件,刑事法官55人,每年审理刑事案件38000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400件[4]。 数据五:在Karlsruhe区的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共有78名法官,每年处理6800件案件,平均每名法官年均处理87件。这个数字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期上诉案、审查法律与案件的案件以及只限于审查法律问题的案件。该院16%的民事案件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23%需要3至6个月;28.9%需要6至12个月;33%需要1年以上时间;其中1.1%需要长达3年时间。[5] 数据六:2001年前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法院有15547名法官,劳动法院1163名法官,行政法院2375名法官,社会法院1220名法官,财税法院525名法官,法官总计20830人。法官人数约占法院总人数的25%,司法警察约占法院编制5%左右,其余均为法官辅助人员,如书记员、法官助手、管理后勤人员[6]。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五组数据明显有矛盾之处——其中一些数据说德国法官年人均结案约140件,另外一些数据又说其年人均结案高达600件左右。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是由于计算口径不同导致的。说其年人均结案高达600件是将督促程序计算在内,说其年人均结案约140件是未将督促程序计算在内。督促程序在德国则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仅在2004年,德国境内就发布了905.77万个督促令,其中只有9.5%的案件的债务人提起了异议,这也就是说,大约90.5%的督促案件不经转入诉讼程序就已结案,而这一比例在前几年则更高。2007-2009年,德国督促程序的收案数分别为730万、690万、674万;而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仅为165万、162万、161万[7]。督促申请原则由司法辅助官负责处理。但该程序自从1982年10月l日起已经高度自动化和电子化,截至2006年11月,约有95%的督促案件都由相应的读卡器或者电脑自动程序处理。如此一来,督促程序不仅节约了司法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程序相当简便与快捷,他们可以通过在网上填写电子表格的形式提起督促申请,法院对这种申请的审查也必须至迟在隔天完成[8]。依据上述资料,德国每年的督促程序案件约900万件,由于督促程序由辅助官负责处理,且处理已经高度自动化和电子化,因此不应计入法官的工作量。刨除督促程序案件后,德国法官每年的人均实际有效结案数与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大多数一线民事法官的办案数应当处在同一水平。 另外,德国的法官辅助人员包括司法公务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官。德国上诉法院的法官不配备法官助理,而联邦普通司法管辖区最高法院的每个分庭可以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行政官员(法庭书记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手被称为助理法官。以德国慕尼黑高级法院为例,该院的法官数量为214名,而作为法律助手的司法公务员有285名,其他还有人数众多的书记官、执行员和秘书。 德国对法官辅助人员都使用司法公务人员这一通用术语,但从总体上分析,司法公务人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书记员、文秘人员(主要从事文字工作)、司法档案人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司法警察、法院后勤保障人员等。其中书记员、文秘人员、司法档案人员是上述构成中作为法官辅助人员的最主要部分。法官辅助人员与法官配比的比例一般为1∶1,在基层法院辅助人员的比例则更高一些。例如捷克布拉格法院共计有200名左右法官,而司法公务人员大约也为200人左右。德国帕绍市法院对司法公务人员采取的是法官办公室制度,一个办公室对一个合议庭,一般一个合议庭由3个法官组成,一个办公室配备3~4个司法公务人员。法官辅助人员与法官分工十分明确。法官的工作主要有三项:一是熟悉案卷,确定开庭日期;二是开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三是撰写判决书。通常的做法是由法官口授判决书的内容,录好音后交由专门的文秘人员或书记员记录整理出来,再由法官自己修改定稿签发,书记员或文秘人员不能作任何修改。其余的事情则全部交由相关的文秘人员去完成,从而保证了法官时间和精力的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