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起跨省污染环境案背后的利益链 1月13日上午,湖南宁乡县法院对“3·9”特大跨省污染环境案当庭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守义等10人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频频转手的非法危废处理 庭审查明,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简称天顺厂),在生产“噻唑”(用作有机合成试剂)等过程中产生了化工残留液。2014年7月,厂子关停,留存了170余吨化工残留液,作为股东之一的郑羽林负责处理此事。 “应该有400桶左右的废液,是黑色的,有股臭味。”法庭上,郑羽林称,当时了解到处置废料的市场价是每吨5000元。 2015年八九月,彭守义找到郑羽林,希望承包这笔业务。 郑羽林说,双方约定的价格是每吨1000元至3000元,他先后付给彭守义31万余元的处置费。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这些危险化工废液分8次被运往宁乡县、衡山县、长沙县、沅江市和江西省分宜县等地的偏僻农村随意丢弃,严重污染环境。 郑羽林还给彭守义介绍了湖南大洋溶剂化工厂的化工残留液处理业务,价格是每吨3200元。 2016年1月至4月,彭守义等人分5次将大洋厂的化工残留液分别送至长沙县、宁乡县、沅江市和江西分宜县非法处置。 靠污染生存的利益链 彭守义在庭审现场说,他从这两个工厂拿了40多万元,给了下线二三十万,再除去其他开支,自己赚了10多万元。 他承认,自己没在环保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由于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他又将这些化工残留液低价交给同样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易强、魏利等人处置。随后,易强等人又分别联系了其他人将废液进行非法处置。每笔业务,彭守义都会付给天顺厂股东郑羽林每吨500元的提成。 层层转包、层层牟利,这是大多数非法危废处置案中相似的情节。 2014年1月,有人向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泉水村村民张长清在自家鱼塘倾倒污水,导致毗邻的资江水域和该村生活水源严重污染。经检验,污水中甲醛超标94倍,苯超标1004倍。 此后经检察机关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湖北黄冈华阳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何年兵为降低成本,在明知胡峰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8次将该公司所产生的200多吨危险废弃物左卡残渣,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非法处置给胡峰。胡峰将大部分危险废弃物存放在湖南省宁乡县,然后分批处理。 作为处置下线的胡峰,竟然打起了将装危险废弃物的塑料桶洗净切割后送废品店回收赚钱的念头,将其中90多吨危险废弃物交给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湘阴县农民张长清。张长清则将桶装危险废弃物倾倒在了自家鱼塘里,并渗漏到泉水村4组的灌溉渠沟,流入湖南四大水系之一的资江,造成严重污染。该案后被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 1月13日,记者从宁乡县法院了解到,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环境污染案件46件,已追究刑事责任59人。 高昂的环境恢复与“恢复性司法” “3·9”污染案中,郑羽林支付给彭守义的处置费仅31万余元。然而,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其环境损害及后续处置费用高达168万余元。此前发生在湘阴县的污染环境案中,湖北黄冈华阳药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170万元。湖北黄冈华阳药业有限公司和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相关处置费用154万余元。 记者获悉,湘阴县污染案事发后,当地检察院、环保局向上级部门提出“危废评估和危废处置单位由最先立案地的环保部门委托”和“符合条件的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建议,得到最高检和国家环保部的重视。湖南省环保厅出台《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或者推荐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该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视为已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破解了同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湘阴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追加起诉被告单位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湘阴县环保局,用以弥补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害、环境修复费用,获得法院支持,并全额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