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院长、庭长不办理案件对法院办案效率的影响是双重性的:一方面,院长、庭长占据着法官编制却不实际办理案件,拉低了中国法官的平均办案效率。学者们动辄以中国法官平均办案数量来论述中国法官办案效率是如何低下,正是忽略了大量不办案法官的存在。另一方面,院长、庭长对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权又进一步加重了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量,造成内耗,降低了法院整体工作效率。在国外,一个法官就可以处理的案件,在我国还需要庭长、主管院长甚至是审判委员会的层层审批,办案法官们大事小情都要找领导请示、汇报、签字、审批,这种办案权限方面的内部控制毫无疑问也会降低法官的整体办案效率。据笔者观察,实践中由于领导们普遍较“忙”,找领导签字也不是一件容易事,有时甚至找三五趟还找不到人,遇到领导出差、请假等情形,法律文书可能要拖延十天半月才被签发。 问题二:中国法官有多少时间可用于办案? “副业”太多,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办案是中国法官人均结案数低的另一原因。国外法官的主业就是办案,除了办案无须考虑或兼顾其它,所以他们可以集中精力、一门心思地办案,工作效率当然就高。中国法官除办案之外,还要抽出大量时间应付如下事宜:一是开会学习。当前中国法院的管理体制还是典型的官僚式、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其具体表现就是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工作动员会、工作推进会、工作部署会、年终总结会、电视电话会,各种各样的会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三天一小会、五天一大会是法院系统的真实写照。另外,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法院每年都要应对若干轮各式各样的学习教育或教育整顿活动,这些学习活动由不同的上级机关发起,主题各不相同,但却有着大致相同的要求,即划分为学习动员、查摆问题、整改提高、总结经验等阶段,每个活动都要求法官记笔记、写心得,写总结,参加各种各样的动员会、整改会、座谈会、讨论会、总结会,浪费大量时间。有时一个法院一年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活动达五六个之多。法院干警每年要浪费掉大约10%至20%左右的工作时间去参加和应付各种会议和活动。二是信访。信访压力是中国法官面临的较大压力,如果办理的案件出现几个信访户,那么法官每年就要为此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写信访自查报告,要到不同的上级机关去汇报情况、接受质询,要去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和思想稳控工作。实践中,哪个一线法官手里没有几个信访案件?大多数一线法官每年大约要花费10%至20%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在信访案件上。三是各种服务大局的活动。广大中基层法院干警们还不得不经常从事当地党委政府摊派的各种诸如驻村扶贫、节日庆典安全保卫、社会维稳、卫生城市创建、普法宣传等活动,这些活动平均要占用一线法官大约5%至10%的时间。如此一算,中国的一线法官每年能有70%的工作时间用于正常办案就算不错了。 问题三:中国的法官有多少辅助人员? 美国的州法院,尤其是上诉法院,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堪称豪华。比如,阿拉巴马州民事上诉法院平均每名法官配备1.5名书记官、3名法官助理、7.6名其他行政人员;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平均每名大法官配备3.1名书记员、8名法官助理和5.2名行政人员。上诉法院之外的普通管辖权法院也有相应的辅助人员配备,只是人员会少于上诉法院。一般而言,每个法官的辅助人员包括一至多名私人助理、法官助理、记录员、执行官、书记官和其他法庭工作人员。根据日本国会平成26年(2014年)通过的《裁判所职员定员法修正案》,日本法院系统的职员员额总数为24745人,其中法官员额为3755人,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1:5.6。日本的司法辅助人员不仅数量较多,而且类型十分丰富,大致可以划分为秘书官、调查官、书记官、速记官、执行官、庭吏、技术官、事务官等职员。意大利专职法官为6654名,而法院系统另有24661名法官以外的工作人员(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为1:3.7);法国专职法官为6945名,法院系统的其他工作人员是20616名(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为1:3)。英国专业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大致为1:9.8;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系统所有工作人员为11000多名,其中法官2005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官的比例大致为1:0.9: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