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觉得有几个口号对你很有用的时候……而不知道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们在特殊历史情况下演变出来的性格;……把……一些观念从它们的历史的来源中切断,断章取义地变成了自己的口号的时候,自然就会犯形式主义的谬误。” 参见彭东昱:《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载《中国人大》 2014年第19期;周茂梅:《地方立法权拟扩至284个设区的市新增235个地级市》,载《成都商报》2015年3月1日。除如上284个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外,我国大陆还有省级地方立法主体31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这样,全国共有各类地方立法主体445个。如果再加上这些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权,则地方立法权主体更是成倍地增加。 【汉】司马迁著:《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8页。 【春秋】宴婴著:《晏子春秋·杂下十》,载李万寿译注:《晏子春秋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3页。 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171页。 参见谢晖:《大国法治与地方性的普适性》,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2期。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载,2016年12月9日访问。 这种情形,在把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这一观点的影响下,显得尤为突出。它意味着对司法权而言,地方立法无关紧要,它最多只是司法的参照,甚至只是司法中拟考量的一种事实因素,而不是规范依据。这样一来,地方立法权的扩大,对以司法为核心的现代法治而言就增益有限。所以,我不赞同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这种说法。参见谢晖:《审判独立:司法现代化的基本精神》,载《人民法治》2014年第12期。 【明】罗贯中著:《三国演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1页。 参见谢晖著:《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319页。 “有机团结”是“机械团结”的对称,这是涂尔干提出的一对概念。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著:《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3-93页。 【美】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