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目前的流动人口落户政策本身就使“人口已经严重超载”的论调不攻自破。当前是否到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时候了?如果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已经饱和,为什么每年都允许大量具有高学历的毕业生在特大城市落户?为什么有的特大城市还要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有人可能提出,目前虽然特大城市的人口尚未饱和,但已经到了饱和的边缘,必须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流入。且不说这种计划控制有无必要,即使必要,特大城市可以每年只允许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落户,以试探人口规模的上限,那也没有必要禁止已经在特大城市生活若干年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更不应该选择性地只允许“高学历”、“紧缺型”人才落户。事实上,如果人口规模的平衡不是主要依靠人们自己的理性选择来实现,而是任由当地政府和当地民众说了算,资源有限就很容易成为排外的借口,并且如果每个省都可以合法地使用这一借口,这一逻辑将最终使中国走向分裂。 2.“捞一把就走”与应对之策 当然,从科恩教授有说服力的观点和萨恩斯案有说服力的判决来看,为新来人口分享本地资源设置一定的等待时间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合理,有一种理由是正当的,即避免不真诚定居的外地人在本地获得一些容易带走的福利后,回到他们原来的居住地享用,因为这将导致本地的资源被“洗劫一空”。但是,这个理由不能滥用。事实上,本地的大多数资源只要分配方式合理,都不适合“捞一把就走”。我们不妨拿北京的保障房福利政策作为一个例子稍作分析。我们通常会担心,如果一个外地人来到北京,宣称自己真诚地定居在这里,但由于自己很穷,需要政府向他提供保障房,一旦政府给他安排了经济适用房,他有可能把该房出租,然后每个月拿着高额租金回到消费水平很低的老家享用,或者在满足一定年限条件后,按市场价把经济适用房卖掉,拿着赚取的差价房款回到老家享用。但请大家注意,这种情况并不是允许外地人落户北京导致的,而是政府的保障房政策不合理且监管不力造成的。如果政府不提供这种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房,而只提供没有产权的廉租房,或者严格禁止经济适用房转让,房主就不会卖掉房子,带着房款回老家享用;如果政府监管得力,就能及时制止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转租行为,从而堵住本地资源流出的漏洞。而且,这样的福利政策不必专门为防止不真诚的迁徙定居行为而制定。事实上,如果政府的保障房政策不合理且监管不力,本地人也照样可以钻政策的漏洞,当他们的经济条件好转时,可能继续占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并转租给他人坐吃租金,甚至有可能拿着租金到外地享用。因此,只要保障房政策合理,且监管得力,不真诚的定居者根本没有机会从中“捞一把就走”,换句话说,在这项福利的分配中,不会吸引“捞一把就走”的不真诚定居行为。 但是,的确有一些资源可能会吸引不真诚的定居者,目前许多省市的高校招生名额就是其中之一。我们还是以北京为例作简要分析。从全国来看,坐落于北京的部属高校数量最多,这些高校在每年的本科招生时,分配给北京的招生名额最多,与其他省市得到的名额不成比例。因此,在北京参加高考和招生的考生就更容易被大学录取。假如北京市允许没有北京户籍的学生在北京参加高考和高校招生,那么外地学生的家长就极有可能让自己的子女来北京参加高考。不来北京读一段时间高中,直接在北京报名参加高考自然不被允许,但是他们可以装作真诚的定居者,在离高考两三个月时来北京租房居住,宣称自己已经真诚地定居在北京,在自己的孩子高考结束并被大学录取后再离开北京,回到自己的家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真诚定居的“高考移民”。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正是部属高校招生名额分配的极度不均衡才可能导致“高考移民”的产生,而这种不均衡本身是不公平的。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种不公平因素,暂且承认这些招生配额是属于北京的资源。那么,北京市能否完全禁止没有北京市户籍的高中生在北京参加高考呢?它可以怎样避免上述不真诚的定居者分享北京的高校招生名额呢?有人可能会说,在巨大的吸引力面前,家长在高考前几个月在北京买房居住都无法证明他们是真诚的定居者,因为房子短期内可以再卖掉。思来想去,大概也只有美国的办法可以派上用场,即设立一段等待期间,规定外来定居者只有在北京居住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并分享北京的招生配额。在美国的这些判例中,这段等待期间是一年,北京市也可以选择一定的时间段,但这个期间不能太长。毕竟,这是一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保障的迁徙自由原则做出的一种让步。在笔者看来,两年的等待期间就过长,毕竟有一大部分随迁子女的家长的确是真诚地定居在北京,做生意、打工,这样能比在老家干农活挣更多的钱。如果规定随迁子女在北京居住两年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假设他们的父母来北京居住时,他们刚刚开始读高二,那么为了不中断与高考命题方向一致的高中教育,他们就只能与父母分离近两年时间,这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是非常不人道的;或者,随迁子女的父母为了照顾自己的孩子在户籍地完成高中学业,被迫将自己的迁徙谋生计划推迟近两年。这都是一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受到侵犯的后果。且不说两年的等待期间过长还是不够长,总不能像北京目前的政策一样,把等待期间设为无限长吧?事实上,一段等待期间的设立并不仅仅是,甚至并不是对定居真诚度的考验,其更多含义是,如果一个外地人在北京已经居住了一年,这已经是不需要再用其他事实证明的定居行为了。这大概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只允许州法为来自外州的离婚者设立最长一年等待期间的缘故吧,尽管等待一年时间也根本无法确保来自离婚难度极大的州的夫妇是真诚地定居在该州,甚至可以推测他们离婚之后可能会立即打道回府。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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