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判例中,最高法院之所以使用平等保护的严格审查标准,是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州法阻碍或惩罚了州际迁徙权。而州法之所以对州际迁徙权构成惩罚,是因为州法拒绝向新来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如果一项州法既没有阻止州际迁徙,也没有因拒绝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而惩罚新来居民,严格审查标准是否还能适用呢? 1982年“佐贝尔案”的案件事实就对“惩罚”理论的适用提出挑战。1976年,阿拉斯加州通过宪法设立了一项永久基金,而且每年将该州矿产收入的25%存入这项基金。1980年,该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分红计划,每年向本州的成年居民分配一部分该基金的收益。在此计划之下,从阿拉斯加建州的第一年即1959年起,每一个成年居民按照他们在本州居住时间长短,每居住一年可以得到一个红利单位。该法案将1979年财政年度中的每个红利单位确定为50美元,于是,一位居住了一年的居民可以得到1个单位或者50美元,而一位从1959年建州开始就是阿拉斯加居民的人可以得到21个单位或1050美元。佐贝尔夫妇从1978年开始成为了阿州居民,于1980年提起诉讼,挑战这项红利分配计划,主张该计划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和他们的以下宪法权利:向阿拉斯加州迁徙的权利、在那里定居的权利以及之后享受本州公民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虽然佐贝尔夫妇主张了这些权利,但最高法院的法院意见还是把问题确定为,阿拉斯加州基于公民居住时间长短分配红利的计划是否侵犯阿州更新居民的平等保护权。 这里的问题是,红利并不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阿州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可能已经通过各种福利、医疗保障等项目得到满足。因此,当案件上诉至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时,法院认为阿州的红利分配计划不会引发基于联邦宪法的严格审查,因为新居民没有被阻止迁移到阿拉斯加,而且没有拒绝提供生活所必需的政府服务。于是,阿州最高法院在本州宪法之下使用了中等审查标准,并判决阿州的红利分配计划通过了审查。在最高法院,阿拉斯加州政府很自信地主张,分配非生活必需的利益时,基于居住时间长短的区分只需要“最低限度的合理”即可,并提出了这项计划如此分类的目的:(1)这项计划鼓励阿州居民不会投票支持立即将这项永久基金全部分光。因为,如果所有的分配必须和将来的新来者平等分享,当前的居民就会希望通过要求当前更大的配给量而提高他们的所得份额;(2)因居住年限的递增而递增的收益可以鼓励阿拉斯加人留在本州,以收获增加的利益;(3)这项利益策略是对长期居民过去贡献的回报。 最高法院的法院意见发现,没有必要挑战阿拉斯加关于其法律只需要满足最小合理性检验的主张,因为“这项策略连最小程度的检验都通不过”。阿拉斯加州前两项主张的问题在于,只要根据通过该法案“之后”在阿州居住时间的长短决定分配红利的多少就足以达到这两项目标,没有必要再追溯到阿拉斯加建州的年份,并将过去居住的年限也计算进去。最后一项目标是回报过去的贡献,这很明显可以通过受到挑战的立法归类得到满足。但是这项目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 1985年的“退伍军人福利第一案”沿用了“佐贝尔案”的审查方法,推翻了新墨西哥州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为越战退伍老兵免除交税义务,但只有在1976年5月8日之前就居住在本州的才能享受这项待遇。法院意见认为,对符合条件与不符合条件的老兵的区分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因为“法案的策略不能通过最小合理性审查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