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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流动人口”的平等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牟效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5
摘要:与此相关的一项主张是,即使一州试图阻止所有穷人是不被允许的,但这项归类可以阻碍那些进入本州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多救济的穷人,因而是正当的。对此,最高法院指出,这一主张没有证据,而阻止新来者的归类是包括一

 与此相关的一项主张是,即使一州试图阻止所有穷人是不被允许的,但这项归类可以阻碍那些进入本州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多救济的穷人,因而是正当的。对此,最高法院指出,这一主张没有证据,而阻止新来者的归类是包括一切的,将怀着其他目的来本州的大多数人与那些来本州仅仅为了得到更高福利的人混在了一起。因此,这些法案实际上都假定,住在本州的第一年申请福利的每一个人来本辖区都仅仅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福利。更重要的是,一州不能从总体上将穷人拦在州外,也同样不能将那些追求更高福利的穷人拦在州外。任何这类区分暗含着这样一种观念:与其他进入一州的穷人相比,进入一州希望获得更高福利的穷人因某种原因不值得帮助。但我们不理解为什么一位为自己和她的孩子们追求新生活的母亲,因为她格外考虑了一州的公共援助水平就更加不值得帮助。无疑,这样一位母亲并不比一位迁入一州为了利用更好的教育质量的母亲更不值得获得援助。


 州政府还主张,受到挑战的归类试图基于他们通过缴税对本共同体做出的贡献区分新老居民,因而应当获得维持。最高法院对此指出,“上诉人的推理将在逻辑上允许本州阻止新居民进入学校、公园和图书馆,或者剥夺他们获得警察和消防保护。平等保护条款禁止政府服务的这种分配”。


 关于维持州的财政完整性(thefiscal integrity)的辩护,最高法院指出,“我们认可,一州在维持其项目的财政完整性上具有一种正当利益。它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努力限制开支,无论是在公共补助、公共教育,还是在任何其他项目上,但一州不能通过不公正的区分其公民的种类达到这一目的”。


 州政府接着提出某些行政和相关治理目的,据称可以借助“等待期间要求”来实现,从而为这项要求辩护。他们辩称,这项要求(1)便于制定福利预算计划;(2)提供一个居住的客观标准;(3)使欺骗性接受者从不只一个辖区得到福利的机会最小化;(4)鼓励新来的居民尽快进入劳动力行列。对此,最高法院首先指出,“在从一州迁移至另一州的过程中,被上诉人行使着一项宪法权利,除非是提升一项迫切(compelling)的政府利益,任何惩罚这项权利行使的分类都是不合宪的”。然后逐个回应了上述主张。“‘等待期间要求’便于预算的可控性(budgetpredictability)的主张完全没有理由。在这三项上诉案的记录中,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两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在事实上使用一年的期间要求作为一项手段,来预测在本预算年需要援助的人数。”“等待期间作为一项管理上有效率的经验法则可以用来确定居民身份同样经受不住审查。在同意审查之后,福利机构调查申请者的职业、住宅和家庭位置,并且在调查过程中,必然得知确定申请者是否是一位居民所依据的事实”。“一州没有必要使用一年的等待期间防止欺骗性的福利接受者;因为严厉程度更小的手段存在,并得到使用,使危害最小化。而且,各州福利部门之间的合作很普遍。一个类似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双重付款的危险。因为双重付款可以借助一封信或一个电话就可以避免,拒绝向所有贫穷的新来者提供一整年的援助这种轻率的方法达到这个目标是不合理的。”“宾夕法尼亚州提出,一年的等待期间可以作为鼓励新居民迅速参与到劳动力行列的一种手段而受到辩护。但这一逻辑如果成立,也需要对本州的长期居民规定一个同样的等待期间。一州鼓励就业的目的不能为仅仅向新居民强加一年的等待期间提供合理根据。”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认为,在严格审查标准之下,“等待期间要求很明显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在之后的相似案件中,最高法院沿用了“夏皮罗案”的审查思路。在1972年的“禁止投票案”中,布鲁斯顿于1970612移居到田纳西州,作为范德比尔德大学的一位法学助理教授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期等着八、九月份即将到来的选举,他于197071去登记投票。县的登记员拒绝为他登记,理由是田纳西州法律规定,在下次选举时,成为本州居民满一年并成为本县居民满三个月的人才能登记投票。最高法院依据平等保护条款审查了田纳西州法的“居住期间要求”。“这些法律将居民分为两类,老居民与新居民,并歧视后者到完全否定他们投票机会的程度。这里提出的宪法问题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否允许一州通过这种方式区别对待它的公民。”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该州的“居住期间要求”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因为它们对于提升一项迫切利益——无论是避免非居民的欺骗性投票,还是促进获得有知识的投票者这一目标——是不必要的。


 1974年的“拒绝提供免费医疗案”推翻了穷人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的居住期间要求,也同样延用了平等保护条款与“惩罚”理论支持的严格审查标准。上诉人亨利是一个穷人,患有慢性哮喘和支气管疾病。19716月,他从新墨西哥州移居到亚利桑那州的马里科帕县(Maricopa)。197168,他的呼吸病严重发作,并被送到同为本案上诉人的纪念医院(MemorialHospital),一家非营利性私人社区医院。根据亚利桑那州关于穷人医疗的法案,纪念医院通知马里科帕县管理委员会,医院正在负责治疗一位穷人,他可能有资格获得县的照顾,并要求将亨利转移到该县的公共医疗机构。医院要求县政府为亨利获得的医疗服务偿付一千二百多美元的费用。根据亚利桑那州法,县政府负责向他们的穷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照顾的强制性义务。但法案要求一位穷人成为本县的居民十二个月才有资格获得免费的非紧急医疗照顾。因此,马里科帕县仅仅因为亨利在成为本县的居民还不到一年,拒绝了接收亨利到公共医院,并拒绝了向纪念医院偿付医疗费。最高法院的法院意见开篇指出,“这里的宪法问题是,这项居住期间要求是否违反本院在‘夏皮罗案’中使用的平等保护条款”。接着,最高法院认为,“在决定受到挑战的居住期间规定是否违反平等保护条款时,我们必须首先通过观察归类性质和受到影响的个体利益来确定这里的立法归类必须满足什么样的证明负担”。确定的结果是,“亚利桑那州对免费医疗的居住期间要求必须因一项迫切的州益才能获得辩护”。因为,“在‘夏皮罗案’中,我院认为拒绝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构成一种惩罚。……不管‘夏皮罗案’中的惩罚概念的边缘含义是什么,至少很明显,医疗照顾是和福利援助一样的‘一项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果亚利桑那州被要求向亨利提供福利援助,使他免受住房不足造成的困苦或者饥饿的痛苦,却拒绝向他提供对减轻他的病痛必需的医疗照顾,这的确是非常荒谬的。”


 (二)“佐贝尔案”与平等保护的“最小合理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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