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州将集体所有的资源仅仅分配给各自共同体成员的权力,受制于一项明显的推论。各州被否定全部主权的一个方面体现在,在这个共同体中,州不具有决定成员身份的权力。根据第十四修正案,所有合众国公民一旦在一州安顿下来,他们就立即成为这个州共同体的全权成员(full-fledged member)。(如果非要为这一观念寻找宪法条文依据,我会选择第十四修正案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无论何种权利附着于合众国公民身份的概念,最少受到争论的应当是自由选择州的公民身份的权利。)各州老住户应得到州有资源更大份额的决定,与要求各州将新来居民作为本州共同体的全权成员来对待的宪政结构不相符。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科恩教授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公民身份条款意味着州的公民身份取决于居住行为,一位合众国公民一旦选择居住在一州,他即成为这个州的全权公民,必须受到该州的平等对待;这既是一项明确的宪法条款,也是一种观念;而在整个国家自由选择居住地(也就是选择州的公民身份)的权利受到优惠与豁免权条款的保护,各州无权否定;在一州安顿下来即成为该州全权成员的权利也受到优惠与豁免权条款的保护。 他在十年之后即1994年的一篇更新文章中说,“在这十年中,几乎没有发生变化”。最高法院在“退伍军人福利第一案”、“退伍军人福利第二案”和“汽车免税豁免歧视案”中的判决仍然沿用平等保护条款之下的最小合理性标准,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有的案件中不能依靠区别对待新旧居民的办法实现财政的完整性,但在有的案件中却可以依靠区别对待新旧居民,来避免财政完整性受到破坏的一种特殊情形——“离婚工厂”;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有的案件中不允许政府回报老居民为本州做出的贡献,而在有的案件中却允许州立大学这样做。因此,科恩教授在1994年的这篇文章中再次耐心地重申了他的解释: 合众国公民自然成为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没有等待期间。而且,就像否定这些新来者的公民身份会违反宪法一样,仅仅在名义上承认他们的公民身份,而实际上仍然将他们当作其他州的公民对待也违反宪法。这意味着,拒绝向与其他公民处境类似的新来居民提供利益是违宪的——仅仅受制于合理地确保新居民的宣称是真诚的(bona fide)这样的情形。 受科恩教授“谆谆教导”的影响,最高法院终于在科恩教授的第一篇文章发表十五年后即1999年的“萨恩斯案”中采纳了科恩教授的解释。而且,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也接受了科恩教授的建议,在他提供的审查方法之下审查了加州的福利法案。 1992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一项法案,限制新来居民可以获得的最高福利。这项计划将支付给一个在加州居住不足十二个月的家庭的福利水平限制在这个家庭原来居住的州发放的福利水平。三位加州居民分别来自路易斯安那州、俄克拉荷马州和科罗拉多州,为了逃避家庭暴力来到加州。在该项加州法案生效后的十二个月中,他们每月得到的福利大大少于该法案生效之前的数量。这位前路易斯安那州居民和前俄克拉荷马州居民都是三口之家,他们将分别得到190美元和341美元,而加州三口之家的全部福利是641美元;这位前科罗拉多州居民是两口之家,每月只得到280美元,而加州两口之家的全部福利是504美元。于是他们同年12月挑战了这项“居住期间要求”的合宪性。 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Stevens)撰写的法院意见指出: 本案所涉及的是迁徙权的第三个方面——新来公民享有与本州其他公民同样的优惠与豁免权。那项权利不仅受到新来者作为一州公民的地位的保护,而且受到她作为合众国公民的地位的保护。尽管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优惠与豁免权条款的含义范围上存在根本不同的观点,这在“屠宰场系列案”的多数与反对意见中得到非常显著的表达,但以下含义一直是一个共同的底线:这项条款保护迁徙权的第三个方面。米勒大法官在“屠宰场系列案”中撰写的多数意见解释道:这项条款赋予的其中一项特权“是合众国的一位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真诚的定居而成为这个统一国家的任何一个州的公民,并和该州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答辩人及他们代表的这类成员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民这一点没有争议,他们对福利的需要与他们居住在加州的时间长短无关这一点也没有争议。如果她声称成为加州公民的真诚性受到质疑,我们就不必继续考虑一位公民居住时间长短的不同价值。而且,因为无论他们得到什么福利,他们都会在加利福尼亚停留期间消费,认可他们的声称不会有以下危险:鼓励其他州的公民来加州定居,但居住的时间仅仅足以获得一些容易带走的福利,比如离婚或高等教育,然后回到他们原来的居住地享用。 本案中受到挑战的归类不能因阻止福利申请者移居到加州的目的而受到辩护。这一目的毫不含糊地受到禁止。加州否认任何将穷人挡在外面的企图,而是为其多层策略仅仅提出了一项财政上的辩护。这项策略的实施将为本州节省约每年1090万美元。问题不在于这项节省是否是一项合法目的,而在于该州是否要以通过它选择的区别对待手段实现这一目的。平均每位受益者每月普遍减少72美分的收入也将产生同样的结果。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身份条款明确将公民身份与居住行为划了等号:“这一条款没有规定,也不允许基于居住时间长短规定公民身份的等级。”同样明显的是,这一条款不容许基于他们以前的居住地点将处境相同的公民划分为45个类别。答辩人在加州的居住期间和他们过去的居住州的身份,都与他们对福利的需要无关。简言之,加州省钱的合法利益并没有为其区别对待具有平等资格的公民提供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