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上的不对称,导致了环境代价的收益者和环境代价的承受者之间的不对称,因为,当后者的正当权益(就此处讨论的问题而言,就是环境权)得不到有效表达,当后者被排除在各种有可能造成环境灾难的行为决策权之外,当后者没有有效的、正式的渠道和手段可以遏止前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环境的行为时,前者的行为就失去了有效的制约,从而导致他们只从自身的利益——无论是利润还是所谓的政绩——出发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是许多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的项目之所以得以上马的基本制度原因,也是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在已经严重影响到广大普通公民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也依然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制度原因。换言之,存在和表现于环境治理权(包括具有环境后果的行为决策权)中的权力集中是形成环境危机之社会经济根源的制度症结所在。美国绿党运动的主要创导者之一科尔曼指出: 权力的集中和民主的削弱通过两种方式酝酿着环境危机。其一,无穷地追求权力会导致践踏人文和生态意识。一个人爬得越高,权力越大,他便越是远离对某一区域社会特点和生态状况的体验与理解。官僚机构或行业巨头的决策再也不是扎根于一个正义与可持续社会所信仰的那些关系中。……集权酿成环境危机的第二种方式是,它往往让民众保护和复原其环境的仁义之举失去用武之地。心有不甘的公民常常发现,在让人扑朔迷离的官僚程序中,在政府对远方主人财产特权的精心呵护中,自己寸步难行。 而假如民主的缺乏是造成环境危机之社会经济根源的制度症结所在,那么,消除这一症结的顺理成章的方式无疑就是,将一直来集中于政府、企业手中的环境治理权分散到生活栖息环境之中的所有公民手中,建立起民主的环境治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所有公民拥有保护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有效渠道和手段,包括参与可能导致环境问题的各种行为的决策。 从理论上讲,一个问题影响到多少人,就应该让多少人享有对这个问题的话语权,一个行动有可能影响到多少人的生活,就应该让多少人参与或控制这个行动的决策(无论根据实际情况是采取直接参与的方式还是间接参与的方式),惟有如此,才能避免一部分人独担代价,另一部分人独享成果的情形。而在今天这个异常复杂的、被吉登斯、贝克等称做已进入了自反性现代化阶段的“全球风险社会”中,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可能以某种复杂、微妙的方式影响到异常广泛的人群,任何一项决策都有可能产生不可预料的“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已很难肯定谁是某个问题、某项决策的“局外人”,其中自然也包括环境问题。 由此也就决定了,在今天,我们再不能够、也不应该把处理应对包括环境风险在内一系列风险交托给某种单一的力量如政府了,相反,任何可能产生各种影响的决策和举措都应该接受尽可能多的方面的质询和监控。这也正是吉登斯、贝克等倡导一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鼓励各种力量积极参与的“生产性的政治”(Generative Politics)的原因所在。 在今天,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既是公民的权利,在同等的程度上,可以说也是他们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而要鼓励尽可能普遍的公民参与,就必须要有参与的有效渠道和手段,就环境问题而言,也就是如上所述,必须建立民主的环境治理体制。在笔者看来,这是走出环境危机的政治前提。 3 建立民主的环境治理体制,确保所有相关的公民都能拥有制度化的渠道和手段有效地参与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这为走出环境危机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前提。但是,单有这个前提,而没有公民本身素质上的一些必要的准备的话,还是不能真正解决环境问题,甚至要想缓解一下都困难。这里所说的公民自身素质上的准备,主要的并不是指必须拥有有关的环境知识以及参与环境治理过程的相应技能,而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价值观念上的准备。如上所述,导致今日之环境危机的文化价值根源,是市场取向的、狭隘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与环境本身价值之深厚丰富性之间的矛盾。而这种市场取向的、狭隘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所制约禁锢的不仅仅只是导致环境问题的那些行为主体,实际上是几乎所有生活于现代社会经济体制下的公民们。 如果不设法改变这种价值观,不改变人们习惯于从经济效用、金钱效益的角度来认识看待自然环境的倾向,那么,即使确立了民主的环境治理体制,也依然不能保证环境问题的好转,因为,“参与型民主本身并不必然导向一个环保型社会。人们完全可能依照民主程序作出决定,要为快速牟利而砍伐一片原始森林,或者要为顺流排污而侵害他人的水源。” 有个例子可以说极为典型地佐证了这一点。刊载于2007年第三期《天涯》杂志的《被劫持的村庄》一文叙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位于陕西关中地区渭河边上的一个村庄,由于几家污染企业的建立,特别是一家大型化肥厂的迁入,以前山清水秀的环境,如今已被污染得面目全非。空气中时时弥漫着恶臭的有毒废气,河水只一味滋养体格健硕、性情刚猛的苍蝇蚊虫,而根本不能入人之口,庄稼收成自然也大受影响。 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当地的村民们却令人意想不到地与污染结成了“零距离”的、“共生共荣”的亲密关系!原因就在于,这些工厂的迁入增加了村民们的经济收入:一些村民被招进了工厂,其务工的工资收入要远高于务农的收入;一些没有被招进工厂的村民倒是非常热心于、并且也非常精于收集这些工厂污染环境的证据,但是,他们这样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为了以此为杀手锏向厂方索取高于在田地上种植庄稼的现金赔偿——而这恰恰也正是工厂所乐意接受的,因为,比起动辄几千万的治污投资,村民们的索赔简直是九牛一毛。 这样,作为污染者的厂方和作为污染“受害者”的村民之间就达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大家都维持现状,工厂不用投资治污,只需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钱赔付村民损失;村民承受污染损失,换取经济收入。事情发展到后来就出现了这样一幕:当听说这些工厂、特别是那家化肥厂有可能因污染环境而被列入关、停、并、转的“黑”名单时,村民们竟三番四次地请人写上访材料说明它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集体签名按手印,吁请政府一定要保留这家“功勋卓著”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