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的绿地改建成停车位,供小区业主停车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擅自改变小区绿地的用途,这涉及到小区内绿地的权利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一般认为小区内的绿地为业主共同所有。因为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绿地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了小区的建设规划范围。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划内容建设小区的绿地。建设单位向小区业主出售房屋后,绿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保留绿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情况。该问题涉及绿地是否能够成为专有部分的问题,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应当是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批准规划时就已经确定该绿地附属于特定专有部分房屋,于业主买受该特定专有部分房屋后由业主取得该绿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向业主出售该特定专有部分房屋时,应当将该绿地列入售房合同,并以特定的方式(如将该绿地围起来)明示该绿地专属于特定专有部分房屋。 综上,我们认为,小区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之外,通常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