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环境代价的承受者和环境代价的收益者之间的不对称性是造成环境危机的社会经济根源,那么,上述这种市场取向的、与环境本身价值的丰富性格格不入的狭隘功利主义价值观,则是环境危机的文化价值根源。而要走出环境危机,首先就必须从这两个根源上来着手。 2 要缓解乃至消除导致环境危机的社会经济根源,最直观、最自然的选择就是设法重建环境代价的承受者和环境代价的收益者之间的对称平衡。由于在今天现实的社会经济格局中,环境代价的收益者通常就是造成环境问题的行为主体,也即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因此,重建这种对称平衡的一种方式,就是设法加大企业在环境成本上的支出(这种支出既可以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也可以直接用作对其他广大的环境代价的承受者的补偿),以促成其收益与代价上的平衡,进而约束其各项具有环境后果的行为决策。这是一种立足于市场经济体系内部的方案选择。实际上,新近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而出现的环境经济学所着力的、将环境问题这一“外部问题”“内部化”的设想,就是这样一种方案。环境经济学想通过赋予自然环境以经济价值而将环境纳入市场体系之中。 在环境经济学家看来,环境退化不是市场作用的产物,而恰恰是市场失败的产物。只要环境资产没有通过合理的价格结构完全融入市场体系,市场就不可能引导各家公司高效地利用环境资产。因此,环境经济学家的首要任务是将环境资产转化为可以销售的商品。如果清新的空气没有市场价格,那么,当一家工厂排放污染空气时,它仅仅将这种成本归之于外在社会,但并没有在市场内部把环境损害加以内化,或是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从新古典环境经济学的观点讲,对这种现象的解决方式是在清新空气环境中建立市场,从而在市场中内化外部成本。其整个逻辑就是将地球纳入资产负债表。 但是,新古典环境经济学所提出的这种方案是令人怀疑的。这里且不说这种方案所包含以及将导致的伦理价值上的问题——即由于环境所蕴涵的远远超越于经济效用的丰富而多维的价值从根本上讲不是市场所能体现和表达的,因而,如果硬将自然环境纳入市场体系,导致的将只能是一个凌驾于生态环境之上的、以经济价值(市场价格)取代和取缔环境其他价值的经济帝国,只能是市场经济对环境价值的“殖民化”——即使仅就这种方案的物质性、经济性的结果而言,正如当代“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理论”的代表人物福斯特所指出的那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福斯特指出,为自然环境设定商品价格并建立市场以解决污染和资源耗竭问题,这种在市场中内化环境问题的方式也许在短期内可以使环境问题有所缓解,但是最终则会加剧矛盾,深化危机。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或者说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绝对动力,使它只会一味地、本能性地追求扩大它的影响范围而不考虑对生物圈、对自然环境本身的负面作用。也就是说,只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没有变,只要它的首要目标还是利润,那么,它就不可能超越“盈亏底线专制”,环境本身也就不可能成为它的目标,因而,所谓将外部成本内化,无非是将自然纳入狭隘单纯的金钱逻辑,从根本上讲,除了起到在市场价值体系之内将那些导致环境衰退的行为合法化之外,不会有其他结果。 如果通过将市场扩展到自然环境从而在市场内部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从根本上讲是行不通的,那么,能不能通过政府而强制性地重建企业在环境成本上的支出和收益之间的平衡呢?这是许多寄希望于政府在环境治理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人士的基本设想。不能说,政府在环境治理上完全无所作为,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希望由政府来负责承担环境目标的方案显然同样存在问题。这是因为,如果说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紧密相连,那么,政府的环境目标必然与企业的利润目标相冲突。 在资本主义的体制下,政府(国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是资本家的代理者,是“总体资本家”——即使在吉登斯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自主性也“受制于(虽然并不完全决定于)对资本积累的依赖,而国家还远远不能控制资本的积累。”——因此,政府的环境目标必然受制于资本的利润目标。这集中体现在美国布什政府迫于国内汽车工业集团的压力、为了“避免对国内经济的打击”而拒绝执行《京都协定书》上。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情况似乎也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这是因为,在今天,“所有面向国际贸易的现代经济体都受制于全球经济的共同规则,而该全球经济是一资本主义的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或者混合制度的经济中,政府的责任大同小异,都在增强本国产业在全球市场经济中的贸易竞争地位。”换言之,政府常常不得不为了本国的经济竞争力而放任企业为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这集中体现在,在GDP目标和环境目标之间,政府官员实际上往往更看重前者而轻视后者。 假如依靠市场本身和依靠政府在目前看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消除导致环境危机的社会经济根源,那么,我们应该寄希望于何处呢?笔者以为,还有一种选择,那就是通过推动一直来作为环境代价的主要承受者的广大普通公民在环境治理上的积极参与,强化环境治理的民主力量,从而从根本上重构现有的环境治理基本结构。 如上所述,在目前的现实中,环境代价的收益者也是造成环境危机、环境破坏的行为主体,实际上也就是导致环境问题的各种行为的决策者,具体来说主要就是,与资本和利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些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在以GDP为政绩考核主要指标的情况下的政府官员。而作为环境代价主要承受者的广大普通公民则被排斥在各种具有严重环境后果的决策参与权之外,甚至当环境破坏已经出现、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其正当的权益还常常找不到合法的、有效的表达和诉求,更缺乏合法的正式渠道和手段来遏止那些给环境带来灾难的行为,换言之,广大的普通公民无法在环境治理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