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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_古风听竹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勇思谨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3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又将绿色发展确立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并从加强环境治理和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又将绿色发展确立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并从加强环境治理和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积极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专门化体系,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必须实现审判机构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在我国一直呈点状分布,即除少数地区设有专门法院和专门审判机构以外,环境资源案件大多由刑事、民事、行政等传统审判部门分散审理,系统性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相对滞后,专业化审判组织和人才基础比较薄弱。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后,虽然不少法院在专门化改革上致力于先行先试,但从全国范围看仍存在着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设置还未普遍到位,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配套的专业化法官队伍还未真正建立,跨行政区域专门法院改革探索还未提上议事日程,贴近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的司法智库建设还未成规模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尽快顺应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新形势,在高中级人民法院和环境资源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培养一批精通法律又熟悉专业知识、既善于审理案件又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专家型法官人才,打造一批符合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等改革要求和适应归口审理需求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构建一批既围绕环境资源司法实务问题又针对环境资源审判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理论问题开展研究的专业化司法智库,不断夯实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组织和人才基础。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必须重视确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和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离不开司法服务和保障,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就是人民法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所建立的必要而特殊的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专门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重视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培养和贯彻绿色发展司法理念,进而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适时提出要确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着力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不断推向新的更高层次。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为引领,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倡导和践行绿色司法、恢复性司法,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不断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认真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必须加强审判机制专门化探索。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制度相比,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符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和规律的专门化审判运行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中司法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布局,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以及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重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专门化探索,推动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和审判模式。一是全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专门化审判团队集约审理,以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切实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整体合力,促进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大力推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异地审判、巡回审判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化审判机构和审判团队的业务优势,有效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分布不平衡问题,最大限度体现“诉讼平等,中立裁判”,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三是建立环境资源审判联动机制,在明确“三合一”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负责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最密切的案件的同时,进一步理顺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推动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协调配合,合力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实效;四是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建立环境资源非诉讼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不断拓宽环境资源司法公众参与渠道,共同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必须建立专门化的审判规则和程序。如前所述,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相比,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水平还不高,特别是专门化审判规则和程序还未形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使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相关案件的审判规则和程序得到了不断完善,并有效地指导了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尽管如此,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仍应坚持既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又鼓励探索创新的改革思路。一方面,要认真总结试点改革和地方创新经验,密切关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环境资源案件特别程序规则,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特点和规律,及时将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裁判规则转化为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推动包括环境资源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内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环境资源诉讼的特点及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收集难和固定难等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条件、证据制度、责任方式等问题,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全、诉前禁令、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诉前鉴定、调解听证和专家顾问等专门化制度,适时推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经验,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符合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特点和规律的专门化环境资源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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