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拖欠36名工人56万元工资的情况下,包工头以借钱为名离开本地,随后更换手机号码,失联近半年时间。日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李某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了厦门一建设项目中玻璃幕墙分项安装工程,承包总价为260万元,该工程由鸿运建设公司所分包。2016年8月,因李某班组无法完成工程进度,鸿运建设公司要求其退场。李某认为公司支付的承办款不足,希望增加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当时,鸿运建设公司已按进度支付李某承包款198万余元,但李某将获得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同年8月19日,李某招募的曾某等36名工人,因未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开始向鸿运建设公司讨要工资。事发后,劳动部门组织公司和工人多次协商,于8月25日要求李某支付工人工资56万元,其中鸿运建设公司方面支付30万元,剩下的26万元由李某负责。第二天,李某以借钱为名离开厦门市,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联系。李某班组工人则持工资表要求鸿运建设公司予以支付,该表由李某于25日签名,工资总额为56万元。8月29日,劳动部门开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鸿运建设公司及包工头李某于当月30日前发放员工工资。因当时李某已无法联系,在劳动部门监督下,鸿运建设公司于8月30日垫付了李某班组工人工资56万元。劳动部门认为,李某符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2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3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56万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