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聂惠军、张兵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聂惠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兵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查,2014年6月,聂惠军在担任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期间,指使张兵伪造了一份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宁夏惠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张兵名义注册,由聂惠军实际控制)之间关于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鸳鸯湖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环境质量监测的合同,并伪造了环境监测报告,指使张兵到税务局代开了一张面额为1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聂惠军将上述合同、报告和发票交给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财务人员,并指使财务人员将18万元转入宁夏惠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该笔资金用于该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试验器材、日常经营等费用开支。 2014年5月,聂惠军在任宁夏环境科学院院长期间,让环科院规划科科研部主任马某找发票,套取该院结余的造纸废水高阶地灌溉对地下水及农田影响研究项目专项资金。同年6月,马某向宁夏环境科学院出纳康某提供报销发票并填写宁夏环科院2014年6月第00001号财务凭证和第00002号财务凭证,00001号财务凭证马某共报销76020.92元,其中冲抵马某借款34288.35元,给马某转账支付真实发生的款项与税金19600.92元,剩余22131.65元康某按聂惠军要求以现金方式交给了聂惠军;00002号财务凭证马某共报销89638元,其中给马某转账支付真实发生的款项与税金8900元,支付马某现金960元,剩余79778元按聂惠军要求以现金方式分两次一次27000元、一次52778元交给了聂惠军。 经法院审理认为,聂惠军在担任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81909.65元;张兵帮助聂惠军实施贪污,涉案数额为18万元,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