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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技巧_袁志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实践中,刑事案件当事人很多都处于羁押状态,与律师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故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做好会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工作,对和委托人、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初步形

实践中,刑事案件当事人很多都处于羁押状态,与律师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故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做好会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工作,对和委托人、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初步形成辩护策略和思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明确会见目的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目的有三:(1)确认委托关系,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通过会见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预期走向进行预测和评估,形成初步辩护策略和思路;(3)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当事人能够更好的自我保护。

这是因为辩护权属于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只是代为委托,委托关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同意。律师虽然通过委托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会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但当事人是最能够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应当通过会见更为全面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形成初步辩护策略和思路,有针对性地展开辩护工作。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知法、懂法,知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知法、不懂法,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增强当事人自我保护能力。

  二、提前做好准备

律师在会见之前,应当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会见的质量。

1、依法将委托关系告知办案机关。对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询问是否被限制会见,如果被限制会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

2、做好知识准备。律师应当依据委托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提前做好法律知识方面的准备,具体了解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罪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等等,在会见前要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数。

3、做好时间安排和法律手续准备工作。提前查找看守所的地址,路途上所需要时间,了解该看守所关于会见的时间的具体安排等等,以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效率。在出发前,要检查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备,避免白跑一趟。在此,特别应注意两点:(1)有的地方的看守所律师会见要求出具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证明,律师在签署合同时,应尽可能要求委托人提交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2)很多看守所如果委托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并会见过当事人的,会拒绝律师会见。在委托人签订委托手续之前,应询问在此之前是否委托律师,是否会见,如果存在该种情形,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解除前面律师的委托手续。

4、掌握和了解一些有用信息。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最有效的方式是让委托人告诉一些委托人和当事人才知道的信息,这样能很快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同时,当事人一般都会急切的知道外面的一些情况,律师应当从人之常情的角度,进行必要的了解,这不仅能够增加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程度,而且对当事人也是一种安慰。

三、做好开场白

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开场白很重要,要通过好的开场白量消除当事人的紧张感和怀疑感,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初步信任关系。

一般应先进行自我介绍,告诉当事人是谁委托、怎么委托你作为律师的,委托人有什么话要告诉当事人,今天会见目的是什么,律师是干什么的等等。在交流过程中,最好采用“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态度和蔼、语气亲和,并根据当事人个人素质以及理解能力的不同,选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语言。

四、针对性了解案情

除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到案的基本情况、宣布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被告知所涉嫌的罪名、被讯问的情况以及如何进行供述和辩解的、在讯问过程中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等等。

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过程中,除了听取当事人陈述外,还应当就当事人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这是因为很多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在陈述中可能会出现遗漏,甚至忽略重要问题,这个时候,律师就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以及全面了解案情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有不少辩护律师会见完当事人之后,只了解了当事人是如何陈述案件基本情况的,未能依据自身专业经验判断,对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细节有针对性的询问,这会让会见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注重自我保护

当律师给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后果后,当事人会自我进行选择和判断,有的时候会改变先前供述,甚至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律师不注意用语方式,很容易让自己面临法律风险,被认为是帮助当事人串供。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听,但办案机关违法监听律师会见的情况并不罕见,对当事人也不应当过度信任。因此,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尺度,尽心履职的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言语不当导致自身面临法律风险。

尤其是当事人询问该如何应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不应当为其出主意、递点子,只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解答并告知应实事求是。对于当事人明确提出,先前向侦查人员的供述不属实时,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关于不属实之处,并告诉当事人,在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应当实事求是。对当事人询问自己可能面临的刑罚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解答外,但也应当避免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导致当事人心态失衡。对当事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幻想,应当委婉告知处,避免出现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情形。总之,在进行法律咨询时,用语要规范,态度要明确。

六、权利告知要实在有用

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告知时,不能照本宣科,只讲法律上的规定不结合办案实践,对一些办案人员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进行重点提示,增加当事人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