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新县雷平镇的农某,因儿子涉嫌贩卖毒品被抓,便轻信他人,以为花钱就能“捞人”,最后被骗了356万元。8月11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以诈骗罪依法对谭某、廖某、王某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家住大新县雷平镇那岸村农某因儿子农某生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涉嫌参与一起贩毒案被警方抓获。农某得知后非常着急,为了将儿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农某便找龙州县谭某帮忙找关系“捞人”,谭某便找到在广东办厂的廖某,请廖某帮忙找人去办理此事,廖某于是找到王某密谋骗取农某的钱财,两人决定以王某有办法找到人帮忙将农某生取保出来为由向农某谎称需要295万元去跑关系,期间谭某为了自己也得到好处,就跟廖某协商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大55万元。谭某以先保释需另外加保释金15万元人民币。随后谭某陆续到农某家中拿走315万元,不久农某又在南宁市将50万元现金交给谭某,谭某得到钱后将365万元通过银行汇给廖某。廖某收到钱后分别汇给王某85万元、谭某25万元,以农某生保释罚款为由退还给农某15万元,其余240万元归廖某占有。廖某、王某、谭某三人得钱后并没有请人为农某生办得取保候审,而是将骗来的350万元瓜分后各自挥霍一空。2015年5月2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农某生不起诉被释放。农某生回到家后,农某才发现自己被廖某等人骗走钱,于是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廖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王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王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与前罪即犯合同诈骗罪未执行刑罚一年零十一个月又二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被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轻信他人谎言,以免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