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大难”将至,必须“做法事”消灾为由,骗取他人钱财。7月28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余某从浙江到德兴市新岗山镇被害人丁某的家中,以其家中风水不好、有灾难为由蛊惑丁某及其母亲,并承诺可以“做法事”帮其化解。丁某及其母亲相信后,余某让他们在厨房中准备好茶叶、米、水、香火、香烟12包、现金4800元等“做法事”的道具,并伺机在米、茶叶中加入水和自带“锰子”(化学物品)。因水与“锰子”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余某便以此为噱头再次要求丁某拿钱给菩萨,丁某听后便拿出1888元现金交给余某。在此之后,余某将被害人“自愿”交付的现金6888元及香烟12包拿走并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于2017年3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被告人6800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