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慈善捐赠,从第34条到43条共10个条文规定了慈善捐赠内容。《慈善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慈善信托,从第44条到50条共7个条文搭起了慈善信托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框架。7月10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该办法以《慈善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基础,对慈善类公益信托作出详细规定。作为《慈善法》两项制度,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有何区别,实务中需加甄别。
一、两者民事法律关系构造不同 慈善捐赠基础关系源自《合同法》赠与合同,其特点在于公益性。《慈善法》第34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属于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即为慈善目的。慈善捐赠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二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无论哪种形式,受益人都不得为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以保证捐赠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捐赠采取慈善组织捐赠形式,存有两层赠与法律关系:一是慈善组织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二是慈善组织与受益人签订协议。在有违捐赠公益目的时,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都有撤销权。捐赠人行使撤销权,应当首先通知要求慈善组织改正,拒不改正可举报、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慈善信托建立在信托基础关系之上,《慈善法》第44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法》第50条授权有关慈善信托本法未有规定事项适用《信托法》。因此,慈善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而非赠与合同。 二、两者财产归属性质不同 慈善捐赠财产属于慈善组织募集资产,构成慈善组织财产范围。慈善组织可将募集捐赠财产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保值、增值财产也属于慈善组织财产。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财产不属于慈善组织财产。《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6规定: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信托财产。第43条规定: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