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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宣判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26
摘要:重庆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宣判
  日前,重庆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在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初,重庆各大媒体报道了一位孝顺的外孙考虑到外婆春节期间无人照顾,便开车带她进城游玩。孝敬老人原本是件好事,但方法却用错了。原来,这个小伙子驾驶的车辆是一辆厢式货车,且货车内装载的货物是1.4吨危化品。

  2017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输20桶共计1.4吨工业磷酸,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沙坪坝区陈家桥。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开迎路G50S高速路收费站时,被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查获。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本案涉案工业磷酸中的磷酸含量为82.6%。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正磷酸(别名磷酸)属于危险化学品。

  立案侦查后,该案移交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侦办。鉴于此案在全市尚属首例,今年3月份,市交巡警总队与南岸支队成立了专案组,积极探索,多方查阅全国其他省市同类案例,仔细研究其立案的依据和标准,逐步完善补充证据材料,全面收集了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生产厂发货记录、危化品测试报告、行车路线、G50S高速收费站车流量统计、驾驶人及车辆运输资质等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条。

  而据重庆市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计,在2017年1月20日16时43分至17时12分时段内,途径G50S收费站进出车辆逾千辆,其危险性不言而喻。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车辆,其行驶区域人车密集且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大,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朱某不是以运输危化品为业,本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基于帮家里捎带的目的,犯罪情节较轻,朱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朱某依法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