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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例刑事自诉拒执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12
摘要:杭州首例刑事自诉拒执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
  今天(7月11日)上午9时50分许,随着法槌的落下,浙江省杭州首例申请人以刑事自诉方式提起的拒不执行判决案在江干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沈某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商外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浙G99F10的奥迪车、浙G01G50的宝马车、浙G0C800的奔驰车、浙G23G57的别克车,并支付相应租金。

  涉案4辆汽车均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由李某实际控制,在江干法院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后,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浙G0C800、浙G23G57两车经江干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但另两车被执行人仍拒不交付。在浙G23G57车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将法院扣押到位的该车在办理强制过户手续过程中强行抢走,并在途中将车牌拆下,企图逃避追查。后经公安协助,再次查扣该车。基于被执行人李某以上拒不执行的行为,江干法院将其列为公安布控人员,于2015年6月成功控制住李某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李某主动表示愿在2015年6月底将剩余两车归还本案申请人,但至案发其仍未归还。

  申请执行人沈某以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为由,于2016年12月向江干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江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控告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与自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其亲友已代其支付了执行款,其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判决。

  该案宣判后,江干法院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执行局局长赵振祥介绍了拒执犯罪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提起的相关背景和法律依据,同时表明了将进一步着重打击拒执犯罪、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副局长张帆通报了4起拒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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