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代替他人考试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但是仍有部分心存侥幸的考生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5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对该市首例交通法规考试替考案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顾某今年41岁,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要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顾某本人文化水平不高,连续两次报考都没能通过,遂萌生了找人替考的念头。 31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就是代替顾某参加考试的人。2016年10月初,顾某托人找到王某,说明情况后请他帮忙,王某碍于情面答应了下来。10月25日考试当天,王某手持顾某的身份证及考试通知等资料进入考场。没过多久,他就被民警发觉人、证不符而当场抓获。 王某认为替考是给朋友“帮忙”,实际上这是弄虚作假,影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不但违反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更是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破坏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现我国《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且定罪和定刑都相同。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代替犯罪嫌疑人顾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