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某银行的客户经理与从事金融业务的同学及业务员以招揽过桥倒贷业务为幌子诈骗客户钱财,给客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近1800万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曹某开始在厦门市从事融资业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不断向多人借取资金,之后将所借资金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从中牟利。期间,由于经营不善,曹某负债累累,严重资不抵债。 为了归还到期欠款本息,曹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在某银行担任客户经理的大学同学董某以及沈某林、沈某鸿进行协商,决定由沈某林、沈某鸿编造相关银行客户的贷款审批材料,并利用董某银行经理的身份,以帮助他人归还银行贷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签订借款合同,共同欺骗被害人王某继续出借资金,将所借资金交由曹某用于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及其他用途。 2014年5月至8月间,董某、沈某林、沈某鸿在明知被告人曹某已经负债累累无力归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仍伙同曹某采取上述手段,累计骗取王某出借2940万元资金交给曹某使用。董某谎称做银行贷款过桥倒贷生意取得其信任,以替其招揽过桥倒贷业务为名,十次使用虚假的银行贷款通过终审的审批单骗王某出借钱款。该项业务系由其业务员沈某林、沈某鸿与董某跟踪对接,王某要求二人必须核实客户业务的真实性,确认有人在银行贷款需要过桥倒贷,才同意借款交由银行客户经理操作,沈某林、沈某鸿二人与董某勾结,共同造假骗取其钱款。2014年8月,王某向董某催讨这十笔过桥倒贷的借款,董某以银行要重新审批贷款为由拖延还款。 之后,受害人王某仅收到董某等人累计还款1100余万元。案发后,董某、沈某林各交付一辆轿车给王某,分别折抵欠款18万元、26.8万元,余款1700余万元未归还。 2014年10月,曹某、董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同月,沈某鸿投案自首;2015年10月,被告人沈某林亦投案自首。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董某、沈某林、沈某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787.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沈某林、沈某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林、沈某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责令退赔。 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沈某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沈某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87.1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