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展开。这项鼓励被追诉人以认罪认罚的合作换取法律的宽大处理,同时提高司法诉讼效率的改革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面对拥有着强大司法权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必须保障认罪认罚合作的自愿性与协商的平等性,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其中,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发挥着保障程序合法性与促进实体正义性的积极作用。 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由于被追诉人欠缺法律知识,可能对事实和法律规定存在认知上的错误,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往往把握不准,这就特别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从而避免认罪上的错误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辩护律师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通过充分赋予律师在会见、阅卷、取证、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使律师能够进行“有效辩护”,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方式。 保障认罚的公正性,防止量刑不当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书所确定的刑期范围,而法院的裁判一般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然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恰当、犯罪构成的事实基础和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操作要求等问题都需要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并提供专业意见,尤其需要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被追诉人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并与检察机关协商,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有效实现繁简分流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实现“简案快办、疑案精审”,从而有效解决当下“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有时,被追诉人会单纯为了早日摆脱“讼累”或是尽快“获得人身自由”,不惜违心“认罪认罚”,从而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此时,律师如果介入并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那么错误的程序选择即可避免,繁简分流的目的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此外,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还可以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意思表达错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畏惧、焦虑、抗拒心理进行引导和疏导;在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之间发挥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 总之,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不是赚钱的工具,而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律师应当具备社会良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使命,让法治的雨露滋润更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田,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律师的介入获得从宽处理和获得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