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四千元。 2017年6月10日21时至22时,被告人刘某利用头灯、网兜等工具非法捕捉青蛙77只,后被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非法捕捉的77只青蛙分别为黑斑蛙75只、金线蛙2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