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为了自己的农作物免受野猪等动物毁坏,在没有依法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制造枪支保护农作物,结果被判刑。日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该非法持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期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0岁的朱某,系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村民。据朱某称,他持枪主要是为了赶跑野猪,汪川镇靠近山区,野猪总会跑到村子里来破坏庄稼。野猪所过之处的农田都损毁殆尽,不少村民都遭受了损失,山脚下的农田尤为严重,他家的玉米地,一个晚上就被野猪破坏了好几亩。朱某供述,这把土枪是其于2014年10月份制造的,曾经吓唬过几次野猪,他知道村委会统一收缴过土枪,政府也宣传过,但是他认为野猪防不住,虽然明知但没有上缴。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保护野生动物受损失的,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朱中制造枪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庄稼,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